招商轮船(601872):招商轮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 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 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经营管理质量与可持续高 质量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招商局能源运输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 原则: (一)坚持业绩导向。薪酬整体水平与公司经营目标和 业绩表现匹配。 (二)坚持激励约束并重。科学考核,刚性兑现,薪酬 与考核奖惩挂钩。 (三)坚持分类分级。薪酬水平与岗位类型、岗位价值、 岗位责任、管理难度等性质类型相适应。 (四)坚持标准公平、程序公开、分配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薪酬管理 制度,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 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 充分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 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指导下,按规定开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制定及具体实施等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未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 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 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确定薪酬,具体 按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 (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 担任的职务确定薪酬,具体按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 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60%。 (一)基本年薪:指年度固定收入。 (二)绩效年薪:指与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的 浮动收入。 (三)任期激励收入:指与个人任期绩效考核结果相挂 钩的浮动收入。 (四)中长期激励收入:指以公司股权、现金等为标的, 对个人实施的匹配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的激励收入。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条 董事薪酬自董事经股东会选举任职当日起计 算。其中,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 务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 度及相关流程执行。其中,基本年薪按月固定发放,绩效年 薪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综合公司经营情况和个人业 绩情况进行发放。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 比例的绩效年薪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 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 期内辞职、免职、解聘、退休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 期限、实际履职及绩效考核结果结算薪酬,并按照本制度及 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支付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 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依法扣 除或代扣代缴下列款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一)个人所得税; (二)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 业年金(如有)等款项;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款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股东权益或造成 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可根据其责任性质、情节轻重及 损失程度,提出扣减、停发或取消其薪酬、津贴的议案,按 照决策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予发放当期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 入、中长期激励收入或津贴,并对相关期间已经发放的绩效 薪酬、津贴等予以全部或部分追回: (一)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的; (二)被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或限制担任相关职务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声誉或股东合法权益的; (四)监管机构、股东会、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对相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 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 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 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主要参考 以下依据或因素: (一)同地区、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岗位薪酬水平及增 长情况; (二)通货膨胀水平及薪酬实际购买力; (三)公司经营效益、财务状况及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公司发展战略、组织结构及岗位职责调整; (五)个人职务变动、岗位调整及绩效考核结果; (六)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规定如 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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