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601005):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601005 股票简称:重庆钢铁 公告编号:2026-029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Iron&SteelCompany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268号)批 准,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华宝投资有限 公司发行A股股票757,575,75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2元, 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000,0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 人民币6,277,467.1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93,722,532.86元。截至2026年6月11日,募集资金已足额划至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账户。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6)验字第70032805_D01号 《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规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渡口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公司、开户银行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席保荐人”)于近日分别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 议》)。该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6年6月1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 情况如下:
1.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2.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联席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 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联席保荐人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 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 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联席保荐人可以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联席保荐人的核查与查询。联席保荐人每 半年度对公司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核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联席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苏丽萍、芦昭燃、 苏海波、雷燕)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 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联席保荐人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 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联席保荐人。 6.公司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联席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联席保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联席 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 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公司应当配合联席保荐人的监督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开户 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开户银 行三次未及时向公司或联席保荐人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联 席保荐人核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联席保荐人的要求 下单方面终止《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联席保荐人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 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 行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三方监管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 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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