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业科技(300960):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业科技”)于2026年5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并签署相关终止协议的议案》,同意终止以现金方式购买北京思凌科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91.69%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终止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及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终止本次重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自查期间为《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日至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披露之日止(即2025年12月27日至2026年5月2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取消监事会前时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二)部分知情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七)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自查对象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公司相关股票交易或持股变动如下:(一)法人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自查期间内,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本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以及本公司相关规定,前述股票买卖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 同时,本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信息隔离墙制度来规范利益冲突部门之间的信息隔离,金融市场投资总部并无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也未和投资银行委员会的项目组人员有过接触,因此上述部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基于其独立的投资决策,与本次交易并不存在关联,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 本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也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的情况。 本公司对本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自查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自查期间内,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说明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公司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二、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终止重组事项自查期间,本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通业科技股票的相关情况如下:
本公司股票买卖行为均属于本公司的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次终止重组事项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公司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共有1位自然人存在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相关人员出具情况说明和承诺如下: 1、周丽霞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周丽霞已出具《关于自查期间交易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声明》如下: “一、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通业科技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本人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二、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或决策,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通业科技股票时不知悉通业科技本次交易的任何事宜,本人直系亲属李恒瑞未向本人透漏本次交易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通业科技股票的指示或建议。三、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通业科技股票的情形。四、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通业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交易通业科技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五、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本声明,本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李恒瑞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李恒瑞已出具《关于自查期间交易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人直系亲属周丽霞在自查期间交易通业科技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其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二、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通业科技股票的情形。三、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本声明,本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说明与承诺以及访谈确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自查范围内的其他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承诺等文件,在上述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上述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核查范围内其他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通业科技股票的情形,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信达律师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函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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