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嘉澳(60382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6月16日 18:45:22 中财网
原标题:ST嘉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2026年5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6日13:30在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截至2026年6月10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493,400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

据此,在计算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应当扣减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即公司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6,332,486股。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656,623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921%,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名,均为截至2026年6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29,875,698
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9.138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112人,代表股份3,780,9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953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94,1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9705%。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1-3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1-3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议案1-3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关联股东为王艳涛、傅俊红。

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204,0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52%;反对42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67%;弃权2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68,5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553%;反对4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453%;弃权2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94%。

关联股东王艳涛、傅俊红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获通过。

2、《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204,0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52%;反对42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67%;弃权2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68,5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553%;反对42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453%;弃权2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94%。

关联股东王艳涛、傅俊红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获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204,0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52%;反对42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67%;弃权22,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68,5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88.1553% 429,700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453%;弃权2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94%。

关联股东王艳涛、傅俊红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获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