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电子(600879):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航天时代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健全激励约 束并重、业绩高度联动的治理机制,保护公司与股东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一)董事: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 则: (一)坚持业绩导向、激励约束并重。薪酬与公司经营、 个人绩效、运行质量相绑定,与风险、责任相挂钩,健全止 付与追索机制; (二)坚持责、权、利统一。岗位、责任、风险、报酬 相匹配; (三)坚持与公司发展相适应。薪酬水平与公司战略规 划、可持续发展相适应; (四)与市场水平适配。对标行业与领域水平,兼顾公 司实际。 第五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以会计年度为考 核期,并实施任期考核。 第六条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以上年度工资总 额为基数,按照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 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年度预算总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纳入该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证券部等配合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及具体实 施。 第九条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 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 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亏损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审议各环节 应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进 行特别说明。 第三章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 (一)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 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经股东会批准, 公司可另行向其发放津贴。 (三)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津贴,独立董事行使职 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 薪酬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 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薪酬一定比例在年度报告 披露和考核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审计的财务数据 开展。 第十二条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保、公积 金等个人承担部分。 第十三条公司可实施任期激励、股权激励、员工持股 计划等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 第十四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亏损 扩大,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 原因。公司发生亏损时,应当在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 节特别说明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四章薪酬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 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和薪酬并予 以发放。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化。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 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货膨胀水平。参考通货膨胀水平,以使薪酬的 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 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的经营状况; (四)公司战略发展和组织架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六)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进行薪酬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 一情形的,公司有权不予发放其当期及未支付的绩效薪酬等 收益;在期离任后,发现其在任职期间存在任一情形的,公 司有权追索其相应期间已支付的绩效薪酬等收入。 (一)被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且情形严重的; (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八条公司因财务错报、造假等对财务报告进行追 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中长 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 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 回。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评估 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的追索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按国家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制定、解释和修 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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