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德美化工(002054):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6月17日 16:00:30 中财网
原标题:德美化工: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054 证券简称:德美化工 公告编号:2026-030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担保的审批程序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2026年4月20日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25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含子公司全资控股的下属公司,下同)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2026年度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下属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预计担保额度不超过95,417.8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5,94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向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下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89,477.8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3月31日、2026年4月2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26-004)、《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2026-017)及《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2026-025)。

(2)本次担保进展
近日,公司与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以下简称“德阳农商行什邡支行”或“乙方”)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为子公司四川亭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亭江新材”或“债务人”)与德阳农商行什邡支行办理各类授信业务所形成的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本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本金数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具体的担保约定以《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准。本次担保前,公司对亭江新材的担保余额为8,715万元;如本次担保全额实际发生后,公司为亭江新材的担保余额将达到11,715万元。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该事项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四川亭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0年12月3日
3、注册地址:四川什邡经济开发区(北区)朝阳大道三段
4、法定代表人:徐欣公
5、注册资本:5,274.695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皮革化学品、植物单宁、制革清洁化新材料生产、销售;化工产品生产销售;林产化学品、动物饲料、动物饲料添加剂销售及研究;初级农产品销售;以上项目的进出口业务;农业技术研究;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凭有效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以上生产、销售项目均不含食品、药品及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
7、关联关系及股权结构:亭江新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126.69597.19%
黄良莹100.001.90%
钱铸48.000.91%
合 计5,274.695100%
8、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2025年 12月 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67,521.5172,184.95
负债总额36,822.7941,486.23
净资产30,698.7230,698.72
主要财务指标2026年1-3月(未经审计)2025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11,705.3146,672.15
利润总额255.222,334.15
净利润267.931,697.80
9、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亭江新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本金数额:人民币3,000万元
3、保证范围:
(1)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和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过户税费、律师费、代理费等)。

(2)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因主债权发生的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从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4、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若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等于债权确定之日,则该笔债务保证期间为债权确定之日起三年;若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债权确定之日,则该笔债务保证期间为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展期协议签订的日期在主债权确定期间的,展期无需经甲方同意,甲方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债权债务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乙方向债务人或甲方通知确定的债务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亭江新材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及融资需要,被担保对象亭江新材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偿还债务能力,公司能够充分了解被担保对象的经营情况,决策及其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总担保额度为319,597.80万元人民币;如本次担保全额发生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86,290.1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72.76%;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869.6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0.34%;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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