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鼎股份(601113):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时间:2026年06月17日 16:20:31 中财网
原标题:华鼎股份: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华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6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6年4月15日,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805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5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2.83元/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707,5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442,341.99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701,057,658.01元。

截至2026年6月1日12:00:00止,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真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爱集团”)缴付的认购资金707,500,000.00元。认购资金验资完成后,国投证券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公司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股款。

2026年6月3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2026]京会兴验字第0062000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义乌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208020029200994481。近日,公司、工商银行义乌分行、国投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6年6月17日,募集资金专户金额为703,000,000.00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8020029200994481,截至2026年6月17日,专户余额为703,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6.5万吨高品质差别化锦纶PA6长丝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甘强科、龚洪伟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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