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翔股份(603112):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时间:2026年06月17日 16:20:34 中财网
原标题:华翔股份: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12 证券简称:华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5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733号)同意注册,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3,010,2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01,020,000.0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0,033,066.9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90,986,933.0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6月1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6月15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6]215Z0026号《验资报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6月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代表公司及子公司负责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近日,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6年6月12日,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账户名称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存储金额(元)
核心零部 件产能提 升及产业 链延伸项 目智能家居零部件 产能提升项目山西华翔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临汾分行8115501010800805249504,450,000.00
  华翔(洪洞)智能 科技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临汾分行8115501012600806363-
 汽车零部件产能 提升项目山西华翔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临汾分行8115501010900805245431,920,000.00
  华翔圣德曼(山西) 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临汾分行8115501012400805327-
 工程机械零部件 产能升级项目山西华翔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临汾分行8115501011500805259113,150,000.00
  华翔(翼城)重工 装备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临汾分行8115501012400805334-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山西华翔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临汾分行8115501011000805241243,500,000.00 
合计1,293,020,000.00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系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合计2,033,066.98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作为甲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家居零部件产能提升项目/汽车零部件产能提升项目/工程机械零部件产能升级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丹、李翔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协议一式壹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西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作为甲方一)、实际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作为甲方二)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智能家居零部件产能提升项目/汽车零部件产能提升项目/工程机械零部件产能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丹、李翔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十二、本协议一式壹拾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西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特此公告。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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