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帅股份(300969):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暨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证券代码:300969 证券简称:恒帅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5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暨签订一致 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帅股份”)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宁波玉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玉米”)的通知,宁波玉米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许宁宁先生变更为张丽君女士,上述事项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新换发的《营业执照》。同时,为保证公司控制权稳定,宁波玉米与实际控制人许宁宁先生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许宁宁先生继续与宁波玉米维持一致行动人关系,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 变更后股东的相关信息 名称:宁波玉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CKXJT9N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丽君 成立日期:2018年11月26日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336号1022室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变更情况概述 宁波玉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原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许宁宁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其作为宁波玉米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支配宁波玉米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二者为一致行动人。在双方保持一致行动人关系期间,二者在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上始终保持一致意见,严格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不存在滥用自身控制地位的情形。 现因个人精力有限等原因许宁宁先生辞去宁波玉米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张丽君女士为宁波玉米执行事务合伙人。本次变更后许宁宁先生为有限合伙人,张丽君女士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出资份额均无变化。张丽君女士与许宁宁先生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情况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6年6月17日签署于中国宁波: 甲方:许宁宁 身份证:330227************ 乙方:宁波玉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CKXJT9N 鉴于: 1.宁波玉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许宁宁原系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本协议双方于本协议签署日在公司的持股及任职情况如下: (1) 乙方直接持有公司1.93%股份,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张丽君女士担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2) 甲方通过宁波恒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1.2%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长。 2.甲乙双方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至今始终在公司持股并构成一致行动人,甲方原为乙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甲方自公司设立至今始终为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同时,甲方自公司设立至今历任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 双方在公司的重大决策上发挥重要作用且通常采用共同商讨、共同决策的方式,在公司过往发展过程中,双方始终能够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共同作出决策,保持一致行动。 3.为明确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保证公司控制权稳定,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协议双方经充分协商,在确认过往始终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的基础上,就今后继续采取一致行动共同控制公司达成如下协议共识,以兹共同遵守。 一、一致行动的定义和范围 1.1 本协议所指一致行动是指甲方、乙方通过本协议所述内部程序,达成一致行动意见,并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提案及表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命及投票选举,公司经营管理和实际运作,以及在公司的其他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中均意思表示一致。 1.2 本协议一致行动的事项范围包括: 1.2.1协议双方共同行使股东会召集权,共同向公司股东会提出同一提案,并在所有提案表决中采取一致意见。 1.2.2协议双方共同向公司股东会提出同一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并在所有候选人投票选举中采取一致意见。 1.2.3本协议双方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共同提议召开董事会,共同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同一提案,并在所有提案表决中采取一致意见。 1.2.4本协议双方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共同向公司董事会提名同一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候选人,并在所有候选人投票选举中采取一致意见。 1.2.5协议双方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时采取一致意见。 二、一致行动人会议 2.1 若协议双方明确就相关事项存在非一致意见,需就本协议1.2条范围内所需一致行动的事项达成一致行动,应当以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一致行动人会议;一致行动人会议应在公司相关会议召开前召开,并就所需一致行动的事项达成一致行动意见。否则协议双方均同意豁免召开一致行动人会议方式形成一致意见。 2.2 若需召开一致行动人会议,一致行动人会议召开前,由甲方将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和审议的事项以电话、微信、短信、邮件、传真或当面告知等方式通知乙方。 2.3 双方需对公司相关会议审议事项达成一致行动意见的,包括但不限于拟向相关会议提出提案或候选人的审议事项,或关于公司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双方应当首先就拟议事项友好协商,争取达成一致行动意见;经过协商后,如双方存在意见分歧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应当对各自表决意见进行修改,直至意见统一后,做出一致的表决意见;如仍无法达成一致行动意见的,乙方同意以甲方的意见为准。 2.4 协议双方应就达成的一致行动意见做出一致行动决议,决议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方式、双方达成的一致行动意见。协议双方应当在一致行动决议上签字。 三、一致行动意见的表达规则 3.1 协议双方在通过一致行动人会议协商达成一致行动意见后,可以由甲方作为协议双方的共同代理人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并做出经双方确定的一致行动意见,也可以由双方自行以董事、股东的身份参加公司相关会议,并作出一致的意思表示。 3.2 共同代理人在公司相关会议中实际做出的意思表示应与协议双方经协商达成的一致行动意见保持一致。 四、陈述和保证 本协议双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陈述和保证如下: 4.1 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协议内容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4.2 其合法持有公司的相关股权且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3 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构成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合同或类似安排的违约或不履行。 五、附则 5.1本协议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生效,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字代表均在恒帅股份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长期有效,否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5.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其进行解释。双方同意就本协议项下的争议事项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可以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法院诉讼解决。 5.3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暨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未涉及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发生变化,未涉及上市公司现有股东结构的变化,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活动不构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关于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通知》; 2、《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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