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600637):东方明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6月)

时间:2026年06月17日 22:05:52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明珠:东方明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6月)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经营业绩和上市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健全完善经营管理层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
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负责组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绩效评价,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薪酬方案,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及绩效评
价结果,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董事会或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事管理部门根据薪酬方案和绩效评价结果负责
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结构和标准
第八条 董事的薪酬: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
不再领取其他形式的薪酬。

(二)外部董事
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

(三)内部董事
内部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根据
其在公司内部担任的除董事以外的主要职务确定其薪酬,不因其担任董事职务而在公司领取额外的薪酬,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主要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津贴补
贴、专项奖励和中长期激励计划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二)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三)津贴补贴按照国家政策、公司干部履职待遇和薪酬福利制
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为激励高级管理人员担当作为,对在完成公司经营任务或
专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董事会可视情况发放专项奖励;
(五)根据战略发展和经营管理需要,董事会可依据相关政策规
划并制定中长期激励计划。

第四章薪酬发放与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
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发放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
责组织,上市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
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如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
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公司如当年度出现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收入,公司根
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
部分追回。

第十六条 薪酬追索扣回规定适用于在职、调(转)任、辞职、
解雇、退休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并追溯适用至202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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