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博世科(300422):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300422 2026-041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博世科 公告编号: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敬请投资者充分关注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6年5月15日,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2026年度新增为子公司(含额度有效期内新设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96亿元(含续期授信重新提供的担保),主要用于为子公司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业务合作方的授信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或多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等。其中,预计为资产负债率大于或等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85亿元,预计为资产负债率小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11亿元,实际担保金额、担保方式、担保范围等以最终签署并生效的担保合同为准。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止。担保额度可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调剂,但仅能在资产负债率70%以上(含)或以下的同类被担保对象间调剂。股东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具体办理担保业务的相关手续,签署各项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9)。 为提高融资效率、拓宽融资渠道,满足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及授权,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广西北港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港金投”)、南宁市北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港小贷”)及其具备相关融资经营业务许可资质的下属子公司开展融资贷款业务,融资本金及利息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用于补充公司及子公司流动资金、归还贷款等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事项,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融资需求提供相关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自有资产(动产、不动产、应收账款等)、持有的子公司股权抵押或质押等。具体融资金额、期限、方式、融资成本及增信措施等事项以最终签订的协议及办理登记手续情况为准。股东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融资业务涉及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订相关协议或补充协议、还本付息、额度续期、办理登记手续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与北港金投、北港小贷开展融资业务实际发生借款本金余额合计2.655亿元(含本次新增借款12,25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相应的增信措施及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拟新增与关联方开展融资业务并提供增信措施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1)以及相关进展公告。 二、担保进展的情况 为满足日常经营需要,公司的全资子(孙)公司广西博世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世科环境”)、广西科佳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佳装备”)向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科技支行(以下简称“桂林银行南宁科技支行”)分别申请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年,各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根据桂林银行南宁科技支行的要求,公司需为上述借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博世科环境需为科佳装备本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近日,公司、博世科环境就上述借款事项与桂林银行南宁科技支行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近日,公司的全资子(孙)公司苍梧博世科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
1、公司与桂林银行南宁科技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签订主体 保证人(甲方):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科技支行 (2)担保的主债权:担保的主债权为因债权人向债务人博世科环境、科佳装备相关授信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借款、贷款展期、保理、外汇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为承兑人及持票人等情形)、信用证开证、押汇、保函、国际/国内贸易融资、远期结售汇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等。 (3)保证方式: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主债权产生的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 (5)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担保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6)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名章并加盖公章、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博世科环境与桂林银行南宁科技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签订主体 保证人(甲方):广西博世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科技支行 (2)担保的主债权:担保的主债权为因债权人向债务人科佳装备相关授信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外币借款、贷款展期、保理、外汇转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为承兑人及持票人等情形)、信用证开证、押汇、保函、国际/国内贸易融资、远期结售汇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等。 (3)保证方式: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主债权产生的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 (5)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担保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6)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名章并加盖公章、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3、公司与北港金投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签订主体 甲方(债权人):广西北港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保证人):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的主债权:为苍梧博世科、科佳装备及科清环境在甲方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合计人民币4,250万元。 (3)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担保范围: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管理质押物的费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和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及其他费用。 (5)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6)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4、公司与北港小贷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签订主体 甲方(债权人):南宁市北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乙方(保证人):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博测检测、孵化器公司及苍梧博世科在甲方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合计人民币8,000万元。 (3)保证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担保范围: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管理质押物的费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和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及其他费用。 (5)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6)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1、科丽特环保与北港金投签订的最高额质押合同 (1)合同签订主体 质权人(以下简称债权人或甲方):广西北港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出质人(以下简称乙方):广西科丽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的主债权: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苍梧博世科、科佳装备及科清环境在甲方处办理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合计人民币4,250万元。 (3)质物信息:乙方提供的质押财产是乙方签订的《西乌珠穆沁旗生活垃圾综合处理运营特许经营项目服务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已产生的及未来的收益权。 (4)质押担保的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管理质押物及其他担保物的费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和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及其他费用等。 (5)其他:如甲方实现质权后,处置质权所得价款仍无法使甲方实现全部债权的,乙方就甲方不能实现债权部分自愿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责任所涉主债权金额、种类、范围、乙方义务等,与本合同约定一致。 (6)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科丽特环保与北港小贷签订的最高额质押合同 (1)合同签订主体 质权人(以下简称债权人或甲方):南宁市北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出质人(以下简称乙方):广西科丽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担保的主债权: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博测检测、孵化器公司及苍梧博世科在甲方处办理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最高债权本金余额合计人民币8,000万元。 (3)质物信息:乙方提供的质押财产是乙方签订的《西乌珠穆沁旗生活垃圾综合处理运营特许经营项目服务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已产生的及未来的收益权。 (4)质押担保的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管理质押物及其他担保物的费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和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及其他费用等。 (5)其他:如甲方实现质权后,处置质权所得价款仍无法使甲方实现全部债权的,乙方就甲方不能实现债权部分自愿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责任所涉主债权金额、种类、范围、乙方义务等,与本合同约定一致。 (6)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担保总金额(含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为391,475.42万元,担保总余额为219,056.02万元,担保总余额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54.06%。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无逾期对外担保,亦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博世科环境与桂林银行南宁科技支行分别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公司与北港金投、北港小贷分别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科丽特环保与北港金投、北港小贷分别签订的最高额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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