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方股份(603489):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6年6月)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二○二六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2 第三章信息披露......................................................................................................................4 第四章职责与分工..................................................................................................................4 第五章附则 .............................................................................................................................. 5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资助风险,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主体;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充分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七条董事会审议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该事项时需回避表决。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三)最近 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对最近 12个月内进行财务资助的金额进行累计计算,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已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参考同期市场利率确定。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视为新的财务资助行为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披露财务资助事项时,需充分说明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如被资助对象或第三方是否提供担保。若存在第三方担保,需详细披露第三方基本情况及担保履约能力。 第十六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职责与分工 第十七条公司在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前,由财务中心负责对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财务资助事项经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证券部负责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财务中心等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财务中心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手续,并负责后续对被资助对象的跟踪与监督,重点关注财务困难、资不抵债、逾期还款、破产等情形。一旦发现前述严重影响偿债能力情形的,财务中心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有关情况上报董事会,公司应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内控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若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其相应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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