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高新(00259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6月21日 16:10:41 中财网
原标题:恒大高新: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6年6月18日(星期四)14:3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18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金庐北路88号,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朱星河
6.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2人,代表股份102,769,8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3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2,239,3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57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9人,代表股份53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9人,代表股份53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9人,代表股份53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7%。

2.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股东会审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方式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630,4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4%;反对1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7%;弃权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7229%;反对1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544%;弃权1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27%。

公司独立董事胡大立、于天宝、章美珍在董事长宣读完毕董事会工作报告后,向与会股东宣读了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630,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3%;反对1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7%;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7041%;反对1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544%;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16%。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630,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3%;反对1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7%;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7041%;反对1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544%;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16%。

4.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630,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3%;反对1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7%;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7041%;反对1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544%;弃权1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16%。

5.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628,8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8%;反对1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5%;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4213%;反对1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052%;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35%。

6.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627,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9%;反对1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4%;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516%;反对1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748%;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35%。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626,8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9%;反对1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4%;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443%;反对1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748%;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09%。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579,6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9%;反对17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4%;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1470%;反对17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795%;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35%。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572,5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0%;反对14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5%;弃权5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8087%;反对14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352%;弃权5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561%。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宝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627,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2%;反对13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5%;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197%;反对13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624%;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7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璐、肖宇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关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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