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集友(603429):集友股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资料 2026年6月·合肥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29日13点00分 现场会议召开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方兴大道 6888号公司 4楼会议室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制度》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及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内容请见附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9日 附件:《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议案二 《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1、适用对象 公司非独立董事。 2、适用期限 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3、薪酬方案 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具体管理职责、岗位以及与公司(包括子公司)签订的合同等,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 4、发放规定 (1)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2)上述薪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1、适用对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适用期限 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3、薪酬方案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绩效以及与公司签订的合同等并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4、发放规定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2)上述薪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9日 议案三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公司独立董事 2026年度薪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适用对象 公司独立董事。 2、适用期限 2026年 1月 1日—2026年 12月 31日 3、薪酬方案 公司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津贴标准为每人 10万元/年(含税)。 4、发放规定 (1)公司独立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2)上述薪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9日 附件: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及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并对公司薪酬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内容、职责、权限依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薪酬的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和构成 第八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和构成 (一)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的独立董事仅领取固定津贴。独立董事的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具体管理职责、岗位以及与公司(包括子公司)签订的合同等,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 第九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和构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础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三部分组成。 (一)基本薪酬:基本薪酬根据所在工作地区、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等因素确定,并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础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中长期激励:公司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措施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拟定。 上述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年度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一般应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的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其它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款项等个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四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者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八条公司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市场环境及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薪酬体系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应当结合所在工作地区水平、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地区、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通货膨胀水平;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调整或职责变化。 第二十条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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