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德鑫泰(300881):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股票代码:300881 股票简称:盛德鑫泰 编号:2026-040 转债代码:123270 转债简称:盛德转债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952号),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050,968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405,096,800.00元,在扣除已支付的保荐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050,968.00元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401,045,832.00元。本次发行过程中,应支付保荐承销费、律师费、资信评级费等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人民币6,404,633.96元,上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8,692,166.0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6月5日划入公司指定账户,并由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苏公W〔2026〕B053号。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公司2026年5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拟开户银行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签订相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全权代表公司负责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截至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一)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先进高镍无缝管制造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监管账户不可支取现金、不得购买可流通凭证(包括支票、商业承兑汇票、本汇票申请书等)、不得开通电话银行等电子支付业务、不得开通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买多余支付凭证,需根据实际支付需求按次向乙方申请购买相应支付凭证。 未经乙方事先同意,监管账户不得变更。但是,乙方可应甲方要求为监管账户开立有限的网银支付功能,由乙方启用“1242-网上银行支付限额管理交易”对监管账户进行登记,控制网上银行限额支付管理金额为0.01元。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周游、李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通过邮箱邮件形式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箱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9、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__年12月31日解除。 1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先进高镍无缝管制造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监管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开通公司卡,不得办理支付密码器,不得办理通兑业务,不得签订代扣、不允许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多级现金池等系统可以自动扣划或划转的业务,网上银行支付需逐笔通过乙方审批。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游、李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甲方在此授权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季度向甲方出具余额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更换自乙方确认收到更换通知之日起生效。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多次无理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在提前5天书面通知乙方和丙方后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乙方仅按本协议约定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所履行的行为,均视为已取得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保证募集资金在程序及用途等各方面的的合法合规性,乙方不承担因甲方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由于募集资金违规使用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若任何司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对专户或专户资金采取查询、冻结、划扣等强制措施的,乙方按照相关机关的要求执行,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9、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8年12月31日解除。 1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先进高镍无缝管制造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游、李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8年12月31日解除。 1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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