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旺电子(603228):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后)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调整后)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6SZ000038号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后)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6SZ000038号 致: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旺电子”或“公司”“上市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后)(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解除限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法律事宜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起上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2、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5月3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子公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5月15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4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出具了公司《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6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4年7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202.41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7月9日完成相关登记手续。公司董事会在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后,于2024年7月12日披露了《景旺电子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 6、2024年7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4年7月13日披露了《景旺电子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7、2025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决定以2025年3月2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93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82.77万份,行权价格格为9.39元/股。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5年5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212.98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5月8日完成相关登记手续。公司董事会在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后,于2025年5月10日披露了《景旺电子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 9、2025年5月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期权授予登记工作,并于2025年5月10日披露了《景旺电子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10、2025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2、2026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于2026年5月18日实施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 13、2026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385人调整为38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228,561股调整为3,223,233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之日起24个月。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4年7月9日,第二个限售期将于2026年7月8日届满。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调整后)》,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3,223,233股,解除限售人数为384人。 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如下: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和数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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