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华股份(603182):山东儒玥(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嘉华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6月22日 18:46:22 中财网
原标题:嘉华股份:山东儒玥(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嘉华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儒玥(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山东儒玥(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儒玥(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山东儒玥(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和《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4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6月22日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2026年4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2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彦太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2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41,810,98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37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38,750,36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727%。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6年6月16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3,060,61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46%。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三)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本次股东会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者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计票人、监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855,0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37%;反对95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88%;弃权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2、《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26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469,1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825%;反对340,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36%;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45,4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078%;反对34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80%;弃权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438,7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98%;反对36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89%;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15,0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592%;反对36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04%;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4%。

4、《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853,4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99%;反对95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88%;弃权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5、《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823,4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381%;反对96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92%;弃权2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7%。

6、《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044,3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045%;反对1,644,5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26%;弃权2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9%。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王才立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2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454%;反对1,644,5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851%;弃权2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95%。

(注: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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