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传媒(600229):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时间:2026年06月22日 19:41:46 中财网
原标题:城市传媒: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2026年6月29日
会议须知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股东行使权力,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须知,请参会人员认真阅读。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二)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及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29日星期一14:30
股权登记日:2026年6月22日星期一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
(五)参加会议人员:符合条件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六)现场会议地点: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号出版大厦2楼会议室二、会议议程

序号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制定《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三、现场会议须知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本次会议的会务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严格按照会议程序安排会务工作,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听从公司工作人员安排,共同维护好会议秩序。

(二)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依法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和董事会邀请参会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应在2026年6月29日14:20前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号出版大厦2楼会议室办理签到登记,现场签到登记时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应出示以下证件和文件: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持股证明。

(四)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参加本次会议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益。要求发言的股东,可在会议审议议案时举手示意,得到主持人许可后进行发言。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姓名和所持公司股份数,股东应在与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有直接关系的范围内展开发言,发言应言简意赅,时间不超过5分钟。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问。议案表决开始后,会议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五)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需按会议通知中的具体操作程序在2026年6月29日交易时段内进行投票。

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按其所持公司的每一股份享有一份表决权,在表决票上填写表决意见。公司将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会议决议公告。

(六)公司聘请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为本次会议见证。

议案一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
度》,该制度分为七章共24条,包括总则、管理机构、工资总额决
定机制、董事和高管薪酬管理、绩效考核、止付与追索、附则等内容。

该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
二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度全文内容详见附件。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9日
附件: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附件
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薪酬全流程管理,健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双效
联动薪酬激励约束机制,维护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全体员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青岛城市传媒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
司。

第三条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公司工资总额
以经济支撑能力为基础,落实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
总体要求,调动公司和员工全面履行文化企业社会责任的积
极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坚持效率与公平并重。建立既有激励又有约束,
既讲效率又讲公平的分配机制,根据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同
向联动、职工工资能增能减的要求,合理调节内部各类人员
分配关系,权责对等、有奖有罚。

(三)坚持分类差异化分配导向。根据不同子公司功能
定位、业态特点,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健全“公司、
部门、员工”三级联动的考核激励机制,真正实现收入有高
有低、能增能减。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工资总
额决定机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考核细则、止
付追索规则,审核年度薪酬决算,对董事会负责,为薪酬决
策出具专项意见。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薪酬管理制度、董事薪酬
方案并披露。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
披露。

第六条公司人事部具体负责按照薪酬管理制度及相关
审议通过的方案,组织开展薪酬预算编制、日常核算、绩效
考核组织、薪酬台账管理、子公司薪酬备案。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七条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
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
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
资等。

第八条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以清
算备案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预算基数,根据公司发展战略、
年度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情况,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人工
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
市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预
算。公司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严格执行核准的工作总额
预算方案。

第九条公司依据全年双效考核结果、经营决算情况等
开展工资总额清算,不得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受落实上级
重大决策部署、承担重大专项任务、重大政策调整、处理历
史遗留问题以及不可抗力等非经营性因素等影响的,经审批
可合理调整工资总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全部纳入公
司整体工资总额统筹管控。

第十条公司构建以岗位管理为基础和业绩为导向的薪
酬分配管理制度,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合理确定不同
岗位的工资水平。内部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紧缺急需的高
层次人才倾斜,向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和一线岗位倾斜。子
公司负责人与职工的收入水平分配差距,应当控制在合理范
围内。

第四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第十一条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
务和工作内容,按照相关薪酬规定与绩效考核管理规定领取
薪酬,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2.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
贴。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
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
放。

第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薪酬构成为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基本薪酬根据公司薪
酬制度有关规定确定,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照内部考核进
行预分配,年度考核后清算。绩效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等挂钩,占比不低于年薪总额的60%,其中10%的绩效薪酬
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
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
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年薪
并按前述规定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考
核内容包括党的建设指标、经营社会发展指标。经营社会发
展指标包含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鼓励性指标、限制性指标。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
管理单位按照述责述廉等综合考核方案考评。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薪酬与公司年
度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个人述责述廉考核等综合评价
结果挂钩。具体依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核算。

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
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
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薪酬结构,
并报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并经董事
会或股东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
惩罚,作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六章 止付与追索
第二十条止付与追索适用情形
(一)因财务报告会计差错、虚假记载等错报情形,对
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对相关人员已发放的绩效奖金重
新考核,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
过错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
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
或部分追回。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变
相发放薪酬,超标准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
定给与党纪政务处分,并追回违规发放金额。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党纪政务
处分的,按处分决定扣减、追回对应周期绩效奖金。

(五)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已退休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各子公司可在
本制度框架内制定内部薪酬实施细则,报公司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原《青岛城市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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