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莱特(301391):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222号康泰创新广场34层518057 电话:0755-83739000 传真:0755-26907494 http://www.tclawfirm.com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莱特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2号》)及《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卡莱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以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考核标准是否恰当与合理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 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卡莱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卡莱特的如下保证:即卡莱特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卡莱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 本所律师同意卡莱特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卡莱特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卡莱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备或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卡莱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2026年6月12日,卡莱特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根据《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2号》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对《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1.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卡莱特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条及《自律监管指引2号》第7.7.2条、第7.7.3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规定。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条及《自律监管指引2号》第7.7.2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规定。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条及《自律监管指引2号》第7.7.2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规定。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主要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总人数不超过80人,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5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员工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不存在公司向参加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第1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规定。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份,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第2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60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1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的规定。 8.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股票总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所获股份权益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2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规定。 9.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的规定。 10.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以及《自律监管指引2号》第7.7.7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的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2)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3)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4)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购买价格和规模; (5)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业绩考核; (6)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7)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8)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9)员工持股计划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0)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11)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12)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13)其他重要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2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以及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 公司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充分征求了公司职工代表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条的规定。 2.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出具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当前战略规划和长远发展的需要。符合《指2 7.7.6 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条和《自律监管指引 号》第 条第二款的规定。 3. 2026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和《自律监管指引2号》第7.7.6条第一款的规定。 4. 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尚需召开股东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进行审议,并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股东会作出决议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2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召开股东会对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进行审议。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卡莱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2号》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表决安排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述人员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应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表决安排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2号》的相关规定。 六、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合法合规,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2号》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述人员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时应回避表决。持有人会议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持有的份额相对分散,任意单一持有人均无法对持有人会议及管理委员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八、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2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尚待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公司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表决安排、在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2号》的相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文道军 签署: 承办律师:刘雪莹 签署: 承办律师:韩振亚 签署: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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