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仲裁案件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部分案件已经一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根据一审判决结果确认预计负债或依照执行通知书调整相关费用,剩余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近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执行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1,007,914.2335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6.89%(包含已撤诉案件、公司及子公司作为第三人的案件)。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部分案件已经一审判决或进入执行阶段,公司根据一审判决结果确认预计负债或依照执行通知书调整相关费用,剩余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可能还会发生诉讼、仲裁、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冻结、因公司提供担保而可能被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等风险,公司将保持关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本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 序
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被执行人/第三人 | 诉讼/仲裁
类型 | 诉讼/仲裁/
执行涉及金
额(万元) | 进展情况 |
| 1 | 天津市顺鑫供应
链有限责任公司 |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方) | 买卖合同
纠纷 | 4,027.2232 | 执行阶段 |
| 2 | 郑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水支行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那曲瑞昌
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34,579.6884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欠款17420.1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12月2日
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19.5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6月18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
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992.6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9月3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
金10208万元为基数,自2026年9月16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均按照年利率18%
计收利息);
2、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金水支行借款16951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暂计至2025年10月29日为
297284.17元,2025年10月30日至2025年11月3日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利率计算,2025年11
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标准计算);
3、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水支行律师费22709元;
4、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对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分别在35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瑞
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
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5、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对被告那曲瑞昌煤
炭运销有限公司持有的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8000万股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
在350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被告那曲瑞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
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6、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对被告郑州瑞茂通
供应链有限公司持有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2550万股、50万股、800万股、1172
万股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分别以10251万元、219.5万元、3616.32万元、5319.8252万
元为限优先受偿。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追偿;
7、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权对被告上海豫辉投 |
| | | | | |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660万股、2100万股、860万股股
权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分别以7488.592万元、9492.84万元、3903.626万元为限优先
受偿;被告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追偿;
8、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6089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万永兴、那曲瑞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
有限公司、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诉讼费负担限额以其承担的责任比例为限)。 |
| 3 | 郑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水支行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14,680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4 | 河南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中心支行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河南瑞茂
通粮油有限公司(共同还款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29,159.7306 | 二审审理中 |
| 5 | 河南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中心支行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河南瑞茂
通粮油有限公司(共同还款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21,076.6821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
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臻益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郑州涵川贸易有限
公司偿还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行借款本金209000000元及利息676637.
5元(暂计算至2025年11月10日,此后利息、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实
际清偿之日止,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张广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张广辉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郑州嘉瑞供应
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183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
河南臻益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郑州涵川贸易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张广辉负担。 |
| 6 | 河南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中心支行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河南瑞茂
通粮油有限公司(共同还款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33,482.3143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行借款本金33300万元及利息110006.25元【利息暂计至2025年11月10日;
自2025年11月10日起至2025年11月22日的利息,以本金33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
计算;自2025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等)以33300万元本金为基数,
按年利率6.525%上浮50%,即9.7875%计算】;
2、被告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臻 |
| | | | | | 益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郑州卓瑞
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债务;
3、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余祥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余祥伟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郑州卓瑞供应
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3137元,由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中瑞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河南臻益远实
业有限公司、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河南新地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永兴、余祥伟共同负担。 |
| 7 | 中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周口分行 | 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25,300.5386 | 审理中 |
| 8 | 郑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水支行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22,661.86 | 审理中 |
| 9 | 郑州新发展商业
保理有限公司 | 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
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 保理合同
纠纷 | 977.6864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由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移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
院。 |
| 10 | 东亚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杭
州分行 |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上海瑞茂
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
股东被追加为被告)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7,715.7875 | 审理中 |
| 11 |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
北仑分行 |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4,536.6019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借款本金45000000元,支付至2025年12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
93750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主债权
余额19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
的款项向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3、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主债权余额
19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
项向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7269元,保全费
5000元,由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
有限公司负担。 |
| 12 | 自然人 | 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仲裁 | 31.0100 | 裁决结果已出,申请人提起诉讼后撤诉。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71220.15元;
二、被申请人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2025年度未
休年休假折算工资21376.96元;
三、被申请人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2025年11月
1日至11月3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7000元;
四、被申请人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2025年12月
2日差旅费报销款502.5元;
五、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
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 瑞茂通、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
公司 | | | |
| | | | | 7.8677 | 执行阶段 |
| | | 瑞茂通 | | | |
| | | | | 4.3359 | 裁决结果已出,申请人提起诉讼后撤诉。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2025年11
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工资合计人民币11500元;
二、被申请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
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1859.38元;
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
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
| | | 瑞茂通 | | | |
| | | | | 7.875 | 裁决结果已出,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2025年11
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7500元;
二、被申请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
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1250元;
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
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 瑞茂通 | | | |
| | | | | 22.1209 | 已撤诉 |
| | | 瑞茂通 | | | |
| | | | | 9.0363 | 裁决结果已出,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2025年12 |
| | | | | | 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工资合计人民币7925元;
二、被申请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
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8632.36元;
三、被申请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2025年5天
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人民币3805.56元;
四、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
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 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
茂通 | 劳动合同
纠纷 | 13.8782 | 一审判决已出、上诉阶段。一审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8880.23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25年11月工资6783.17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2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3118.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
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
| 13 | 山东微湖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 | 郑州卓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方)、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作为买方股东被列为被告) | 买卖合同
纠纷 | 107.7348 | 审理中 |
| 14 | 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
北仑分行 |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7,748.2885 | 审理中 |
| 15 | 郑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水支行 | 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24,845.0099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6 | 新余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 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
请人)、瑞茂通(保证人)、浙江和
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保证人)、江
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保证人) | 票据纠纷 | 6,002.8162 | 审理中 |
| 17 | 中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郑州分行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25,000 | 审理中 |
| 18 | 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20,870.9653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 郑州分行 | | | | |
| 19 | 山东民生国际贸
易有限公司 |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方) | 买卖合同
纠纷 | 3,194.5786 | 审理中 |
| 20 | 河南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中心支行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河南瑞茂
通粮油有限公司(共同还款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14,956.7131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21 | 广州辉和贸易有
限公司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
纠纷 | 971.6662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签订的编
号为ZZJR-hhny-20250925的《煤炭供需合同》于2026年1月11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履约
保证金9632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9632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保
证金实际退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LPR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662.26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
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 | | | 4,593.9872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签订的
编号为ZZJR-GZHH-20251015的《煤炭供需合同》于2026年1月11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预付
货款41890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预期
可得利益损失3780000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150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48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
内交纳),由原告广州辉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8278元(已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
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 22 | 江西省财通恒锦
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
联营企业股东被列为被告) | 买卖合同
纠纷 | 1,679.8689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23 | 新余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 江西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
款人)、瑞茂通(保证人)、浙江和
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保证人)、江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9,017.5000 | 审理中 |
| | | 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保证人) | | | |
| 24 | 石嘴山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银川分
行 |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 | 保理合同
纠纷 | 3,011.8833 | 审理中 |
| 25 | 郑州新发展商业
保理有限公司 | 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
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股东
被列为被告) | 保理合同
纠纷 | 651.6695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新发展商业保理
有限公司应收账款6468895.1元及利息(以6468895.1元为基数,自2025年11月18日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标准为基础,加计40%计算);
二、被告安阳森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新发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保理融资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罚息(以保理融资款4500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25年8月21
日至2026年2月22日按照年利率11%计算;罚息自2026年2月2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
年利率12%计算);
三、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安阳森驰贸易有限公司任一方承担还款责任后,另一
方在本案中对原告郑州新发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的还款责任相应免除;本判决第一项原告郑州
新发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
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被告安阳森驰贸易有限公司;
四、被告安阳森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新发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1587元、律师费87765元;
五、被告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有
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安阳森驰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七、驳回原告郑州新发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64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
316644元,由原告郑州新发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268844元,被告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安阳森驰贸易有限公司、郑州中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7800
元。 |
| 26 | 广州南沙海港贸
易有限公司 |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
方)、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买方)、瑞茂通(保证人) | 买卖合同
纠纷 | 68,079.0840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
司支付货款347922632.66元及违约金(其中25028613.80元自2025年10月10日起,其余
322894018.86元自2026年3月6日起,均按日万分之二点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
司支付货款328882599.05元及违约金(其中27146985.85元自2025年10月10日起,其余 |
| | | | | | 301735613.20元自2026年3月6日起,均按日万分之二点五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
同向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0元;
四、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其中对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债务的保证额度以40000万元为限,对浙江和辉电
力燃料有限公司债务的保证额度以40000万元为限)。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
任后,有权向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22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37257元,由原告广州南沙海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351649元,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受理费
1791394元,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94214
元。 |
| 27 | 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郑州
东风支行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15,050.9888 | 审理中 |
| 28 | 山东民生国际贸
易有限公司 |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方) | 买卖合同
纠纷 | 2,678.4764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29 | 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郑州
东风支行 | 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27,984.6766 | 审理中 |
| 30 | 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郑州
东风支行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15,031.5203 | 审理中 |
| 31 | 山东民生国际贸
易有限公司 |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方) | 买卖合同
纠纷 | 647.8520 | 审理中 |
| 32 | 石嘴山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银川分
行 |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 | 保理合同
纠纷 | 4,015.8444 | 审理中 |
| 33 | 成都蓉欧瑞易实
业有限公司 |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民间借贷
纠纷 | 7,102.4042 | 执行阶段,将被执行人瑞茂通部分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
| 34 | 自然人 | 瑞茂通、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深圳前海 | ①劳动合
同纠纷;
②确认劳 | 27.1096 | ①裁决结果已出,申请人已提起诉讼,诉讼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裁决如下: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
规定,现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
| | | 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司、郑
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动关系纠
纷 | |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
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②该自然人提起新的诉讼,被告为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为瑞茂通,请求确认其
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诉讼正在审理中。 |
| 35 | 自然人 | 瑞茂通、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
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①劳动合
同纠纷;
②确认劳
动关系纠
纷 | 17.0765 | ①裁决结果已出,申请人已提起诉讼,诉讼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裁决如下: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
规定,现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
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②该自然人提起新的诉讼,被告为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为瑞茂通,请求确认其
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诉讼正在审理中。 |
| 36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 | 合同纠纷 | 5,834.1782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37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第三人) | 合同纠纷 | 9,100.6915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38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 | 合同纠纷 | 8,719.0308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39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第三人) | 合同纠纷 | 5,672.4319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40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 | 合同纠纷 | 9,761.7190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41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 | 合同纠纷 | 7,702.3600 | 已撤诉 |
| 42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 | 合同纠纷 | 5,758.0073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43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 | 合同纠纷 | 8,105.6316 | 已撤诉 |
| 44 | 山东丰瑞实业有
限公司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方) | 买卖合同
纠纷 | 172.2968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丰瑞实业有限公司
货款1704802.32元及利息(以1704802.32元为基数,支付自2025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
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计付);
二、驳回原告山东丰瑞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16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 45 | 江苏港瑞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方) | 买卖合同
纠纷 | 3,992.7091 | 已撤诉 |
| 46 | 宁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东支行 |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15,653.1136 | 民事调解书已出,具体内容如下:
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一、解除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与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
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7年4月1日前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东支行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152954051.94元、利息3037348.75元、罚息10334.39元(截至2
026年3月3日)及自2026年3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
率标准计算);
三、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宁
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四、案件受理费1048802元,减半收取52440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
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于2027年4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宁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 |
| 47 | 辽宁源通煤业有
限责任公司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卖
方) | 仲裁 | 22.0134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48 | 洛阳产融集团有
限公司 | 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
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嘉瑞
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
纠纷 | / | 已撤诉 |
| 49 | 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波分行 |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2,982.9808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分行信用证垫款29609958.33元,并支付以29609958.33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13日起至实际清
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的罚息;
2、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
分行律师费30000元;
3、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苗春燕对上述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述第
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苗春燕承担
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850元,由被告浙江和辉电力燃
料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兴、苗春燕负担。 |
| 50 | 李某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公司清算
责任纠纷 | 788.48 | 已撤诉 |
| 51 | 自然人 | 瑞茂通 | 劳动争议 | 40.8856 | 审理中 |
| 52 | 江苏银行股份有 |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借款 | 金融借款 | 3,723.1797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
| | 限公司泰州分行 | 人)、瑞茂通(保证人) | 合同纠纷 | | 一、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
分行偿还截止2025年12月30日的借款本金36616875.50元和利息277341.94元、罚息85134.24
元、复利644.94元及自202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
利,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二、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还款责任
后可向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7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2200元,由原告负担400元、被告江苏晋和电力燃
料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318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
| 53 | 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银川分行 |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 | 信用证融
资纠纷 | 3,022.6169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银川分行偿还信用证垫款本金3000万元、罚息33750元,并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
率4.5%支付自2025年12月31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
2、被告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万永兴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州瑞茂通
供应链有限公司、万永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对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质押的汇票
号为63024910392652025062300133921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享有质押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969元,由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
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万永兴负担。公告费450元,由被告宁夏宁
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万永兴负担。 |
| 54 | 自然人 | 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
茂通、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劳动合同
纠纷 | 17.1374 | 审理中 |
| 55 | 山西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太原新建
南路支行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瑞茂通(保证人) | 信用证融
资纠纷 | 9,081.3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56 | 上海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汇支行 | 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借
款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202.9436 | 审理中 |
| 57 | 上海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汇支行 | 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借
款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303.7309 | 审理中 |
| 58 | 自然人 | 瑞茂通、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 | 劳动合同 | 78.4530 | ①申请人已提起诉讼,诉讼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 | 公司、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深
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公
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
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CENTURY
COMMODITIESSOLUTIONPTE.LTD. | 纠纷;劳
动关系纠
纷 | | ②该自然人提起新的诉讼,被告为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存在事实劳
动关系,该诉讼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59 | 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郑州分行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债务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36,046.4812 | 审理中 |
| 60 | 渤海远洋(河
北)运输有限公
司 | 瑞茂通(保证人) | 保证合同
纠纷 | 51,852.2803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61 | 自然人 | 瑞茂通、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 20.5748 | 审理中 |
| 62 | 上海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汇支行 | 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借
款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506.6782 | 审理中 |
| 63 | 自然人 | 瑞茂通、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
公司 | 劳动合同
纠纷 | 52.2487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64 | 陕西榆林能源集
团榆神煤电有限
公司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卖
方)、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第三人) | 合同纠纷 | 0.29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榆神煤
电有限公司交付“BASICSTAR”轮和“KIRANEURASIA”轮装船提单、卸货港海关放行单和进口煤炭放
行声明。
二、驳回原告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榆神煤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
理有限公司负担。 |
| 65 | 自然人 | 瑞茂通、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 | 劳动合同
纠纷 | 9.9013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66 | 自然人 | 瑞茂通 | 劳动争议 | 31.9147 | 审理中 |
| 67 | 自然人 | 瑞茂通 | 劳动争议 | 12.6006 | 审理中 |
| 68 | 宁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东支行 | 瑞茂通(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债务人)、瑞茂通(保证人) | 合同纠纷 | 1,874.7324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69 | 浙江萧山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河上支行 | 浙江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
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2,031.5637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一、浙江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河上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242813.91元和复利1542.1元,及自2026年
2月26日起以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825%计算的罚息和以期内利息242813.91元为基 |
| | | | | | 数按年利率6.825%计算的复利;
二、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上支行有权对苏州国展商业广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座
落于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广济南路188号美泰美商业广场101、102、103、106、124、126、127、1
28、129、130、131、132室的不动产【权证号:苏(2018)苏州市不动产权第8031327、8031328、
8031329、8031330、8031334、8031335、8031336、8031337、8031338、8031339、8031340、80313
41号】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在最高融资额2820000元、4270
000元、1950000元、4500000元、640000元、900000元、940000元、560000元、560000元、102
0000元、640000元、1200000元合计20000000元范围内(担保范围依据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按
照抵押顺序优先受偿;
三、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浙江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融
资额20000000元范围内(担保范围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62元,减半收取71281元,由浙江瓯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国展商业广场开
发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
| 70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第三人) | 买卖合同
纠纷 | 9,049.1374 | 审理中 |
| 71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第三人) | 买卖合同
纠纷 | 9,748.6560 | 审理中 |
| 72 |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银川宁东
支行 |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借款人)、瑞茂通(保证人) | 信用证纠
纷 | 1,009.2707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银川宁东支行支付垫款1000万元,利息46666.67元,合计10046666.67元,并以1000万元为
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自2026年1月20日至垫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限额1亿元内、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在最高限
额2亿元内对上述垫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宁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4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
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郑州瑞茂通供应链
有限公司负担。 |
| 73 | 广州南沙海港贸
易有限公司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卖
方) | 买卖合同
纠纷 | 3,130.3090 | 审理中 |
| 74 | 松阳县华顺交通
投资有限公司 | 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方)、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作为股东被起诉) | 买卖合同
纠纷 | 3,562.8441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75 |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银川宁东
支行 |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借款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9,145.9429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银川宁东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0000000元,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利1205514.72元,本息合计
91205514.72元;以借款9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计算,支付2025年12月22日至借款
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逾期利息、复利;
二、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
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宁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91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
元,由被告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瑞茂通
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
| 76 | 宁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东支行 | 瑞茂通(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债务人)、瑞茂通(保证人) | 合同纠纷 | 2,027.8976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77 | 日照新东港物产
有限公司 |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
三人)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 | 审理中 |
| 78 | 中国检验认证集
团福建有限公司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
纠纷 | 51.3904 | 审理中 |
| 79 | 广西自贸区钦州
港片区开发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 |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第三
人)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3,662.0220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23302
-TWGJ82)无效。案件受理费224671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
| 80 | 日照新东港物产
有限公司 |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方) | 试用买卖
合同纠纷 | 5,661.8070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81 | 渤海远洋(河
北)运输有限公
司 |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方) | 仲裁 | 196 | 审理中 |
| 82 | 自然人 | 瑞茂通、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劳动合同
纠纷 | 20.8983 | 审理中 |
| 83 | 自然人 | 瑞茂通、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劳动合同
纠纷 | 7.5946 | 审理中 |
| 84 | 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银川分行 |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借款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3,012.6393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85 | 自然人 | 瑞茂通、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 | 劳动争议 | 42.1101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 | 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纠纷 | | |
| 86 | 自然人 | 瑞茂通、河南瑞茂通粮油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纠纷 | 30.5536 | 审理中 |
| 87 | 自然人 | 瑞茂通、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 | 劳动争议
纠纷 | 8.5846 | 审理中 |
| 88 | 自然人 | 瑞茂通 | 劳动争议
纠纷 | 82.0969 | 审理中 |
| 89 | 湖北国际经济技
术合作有限公司 |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
方)、瑞茂通(保证人) | 买卖合同
纠纷 | 5,655.27 | 已撤诉 |
| 90 | 中国检验认证集
团福建有限公司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
纠纷 | 44.0819 | 审理中 |
| 91 | 中国台州外轮代
理有限公司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海上、通
海水域货
运代理合
同纠纷 | 9.0420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92 |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银川宁东
支行 |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借款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10,114.7278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93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第三人)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14,961.3335 | 审理中 |
| 94 | 自然人 | 瑞茂通、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
公司 | 劳动争议 | 10.5123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原告支付工资11000元;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80432.9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2102.76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保全费
1582元,均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
| 95 | 自然人 |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
司、瑞茂通、和略电子商务(上海)
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 7.0587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
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9774.52元、经济补偿金49895元、应休
未休年假工资9749.60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 | |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保全费1163
元,均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和略电子
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
| 96 | 恒丰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郑州分行 |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
纠纷 | 6,386.1928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97 | 自然人 | 瑞茂通、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郑州分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
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 5.0101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
公司郑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资5172.28元、经济补偿金43961.32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保全费
962元,均由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
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 |
| 98 | 丹东华孚鸭绿江
热电股份有限公
司 | 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买卖合同
纠纷 | 763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99 | 南昌市红鹄产业
投资有限公司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
人) | 股权转让
纠纷 | 23,876.7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00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 | 买卖合同
纠纷 | 10,555.7726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01 | 广西自贸区钦州
港片区开发投资
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三
人)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2,752.2920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23286-
TWGJ75)无效。案件受理费179255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
| 102 | | | | | |
| | |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2,202.3596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3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23309-
TWGJ85)无效。
案件受理费151695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
| 103 | | | | | |
| | |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5,976.2138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IKT-23312-
TWGJ87)无效。
案件受理费340324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
| 104 | |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4,100.3592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V-ZMKT-23313-
TWGJ89)无效。
案件受理费246509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
| 105 | | | | | |
| | |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1,701.7995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23315-
TWGJ88)无效。
案件受理费123804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
| 106 | | | | | |
| | |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第
三人)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5,396.9734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3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23303-
TWGJ84)无效。
案件受理费311295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
| 107 | | | | | |
| | | 深圳前海瑞茂通供应链平台服务有限
公司(第三人)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3,801.0305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3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23311-
TWGJ86)无效。
案件受理费231678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
| 108 | | | | | |
| | |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4,756.8937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EM2361-
TWGJ76)无效。
案件受理费279309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
| 109 | | | | | |
| | |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3,322.1615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EM2366-
TWGJ90)无效。
案件受理费207727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
| 110 | | | | | |
| | |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第三
人)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3,237.507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
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ZMKT-EM2362-
TWGJ79)无效。
案件受理费203501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
| 111 | 广西钦保国际贸
易有限公司 |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第三
人)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4,898.8181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钦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
司于2023年11月10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编号:TW-QBGM-EM2352-TWGJ64)无效。
案件受理费286368元,由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
| 112 | | | | | |
| | |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第三
人) | 确认合同
无效纠纷 | 12,811.1939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西钦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铁建投物资股份有限公
司于2023年11月10日签订的编号为TW-QBGM-23241-TWGJ66的《煤炭买卖合同》无效。案件受理
费58587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河南铁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已收到上诉状。 |
| 113 | 自然人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纠纷 | 15.07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14 | 自然人 | 瑞茂通、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郑州分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
有限公司 | 劳动争议 | 6.2846 | 一审判决已出,判决如下:
1、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9500元;
2、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49900元;
3、被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应休未休年假工资
3441.36元;
4、被告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
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瑞茂通供应
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
担。 |
| 115 | 自然人 | 瑞茂通、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
司、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
司、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
司、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劳动合同
纠纷 | 64.3544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16 | 中国台州外轮代
理有限公司 | 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
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追加为
共同被告) | 海上货运
代理合同
纠纷 | 8.7220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17 | 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郑州分行 | 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债务
人)、瑞茂通(保证人) | 信用证纠
纷 | 12,082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18 | 徐州能泰物资贸
易有限公司 | 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
方) | 买卖合同
纠纷 | 174.2102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19 | 湖北国际经济技
术合作有限公司 |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瑞茂通
(保证人) | 买卖合同
纠纷 | 3,963.88 | 已撤诉 |
| 120 | 郑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金水支行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债务
人)、瑞茂通(保证人)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7,340.6437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21 | 山西潞安煤炭经
销有限责任公司 | 瑞茂通 | 买卖合同
纠纷 | 13,199.3675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22 | 湖南华菱资源贸
易有限公司 | 瑞茂通(被追加为第三人) | / | /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23 | 郑煤机商业保理
有限公司 | 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追
加为被告)、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被追加为被告) | 保理合同
纠纷 | 4,755.25 | 审理中 |
| 124 | 自然人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追
加为被告) | 劳动争议 | 3.716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25 | 华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郑州分行 | 瑞茂通 | 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 | 10,017.5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26 | 大连亚腾煤炭有
限公司 | 河南智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仲裁 | 44.8083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27 | 宁夏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宁东支行 | 瑞茂通(宁夏)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第三人) | 海上、通
海水域货
物运输合
同纠纷 | 2,059.3143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28 | 湖北国际经济技
术合作有限公司 | 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
方)、瑞茂通(保证人)、上海瑞茂
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股东被
起诉) | 买卖合同
纠纷 | 5,655.2651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29 | 北京和通天下私
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瑞茂通 | 仲裁 | 18,482.956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30 | 湖北国际经济技
术合作有限公司 | 江苏晋和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买
方)、瑞茂通(保证人) | 买卖合同
纠纷 | 3,963.8963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31 | 烟台正大鑫建园
区运营管理有限
公司 | 上海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债权转让
合同纠纷 | 1,006.5144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32 | 江苏港瑞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 | 天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
追加为第三人) | 买卖合同
纠纷 | /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33 | 中国检验认证集 | 北京瑞茂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承揽合同 | 31.5505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 团福建有限公司 | | 纠纷 | | |
| 134 | 自然人 | 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追
加为被告) | 劳动争议 | 4.47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35 | 自然人 | 瑞茂通 | 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 | 9.2397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36 | 华远陆港国际供
应链管理(山
西)有限公司 | 瑞茂通(作为股东被起诉) | / | 13,750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37 | 湖北商贸物流集
团有限公司 | 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被
追加为第三人) | 买卖合同
纠纷 | 2,200.2470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138 | 湖北商贸物流集
团有限公司 | 和略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被
追加为第三人) | 买卖合同
纠纷 | 2,342.64 | 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 合计 | 933,735.066
7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