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江股份(600395):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6月22日 20:56:32 中财网
原标题:盘江股份: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吴启刚律师、胡朝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6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6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司于2026年5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会议资料;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资料等;
其他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完整、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有效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5月29日,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6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6月22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5月3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 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2日14时30分在贵州省盘州市红果经济开发区干沟桥盘江股份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纪绍思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2日9:15-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7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74,768,7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7263%。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12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中,议案1至议案10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后通过;议案11和议案12为累积投票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表决。

本次股东会无特别决议议案。

本次股东会对议案 3(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议案 4(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议案6至议案12(薪酬、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承诺、董事选举等)等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实行了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4(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议案9(关于放弃贵州能源平坝长顺 90 万千瓦新能源项目商业机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议案 10(关于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避免煤炭业务同业竞争承诺延期的议案)时,关联股东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均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包括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已依照《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现场投票结果已及时上传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下载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结果后,由监票人代表现场宣读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12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168,005,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42%;反对5,040,2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90%;弃权 1,723,3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8%。
2.《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1,167,967,8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10%;反对5,057,5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5%;弃权1,743,3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5%。

3.《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170,037,3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72%;反对4,688,1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90%;弃权 43,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1,153,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46%;反对 4,688,1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933%;弃权43,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1%。
4.《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06,431,3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558%;反对5,098,0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75%;弃权 8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6,431,3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558%;反对 5,098,0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675%;弃权8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7%。
5.《关于2026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同意1,169,303,5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47 %;反对5,366,7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68%;弃权9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6.《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1,169,506,9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21%;反对5,156,7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89%;弃权 105,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0,622,8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138%;反对 5,156,7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25%;弃权10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7%。
7.《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169,536,9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46%;反对5,137,2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72%;弃权 9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90,652,8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291%;反对5,137,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25%;弃权 9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4%。
8. 《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169,514,3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27%;反对5,148,9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2%;弃权10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0,630,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176%;反对5,148,9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85%;弃权10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9%。
9. 《关于放弃贵州能源平坝长顺90万千瓦新能源项目商业机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06,903,8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791%;反对4,592,6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47%;弃权11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6,903,8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791%;反对 4,592,6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47%;弃权11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2%。
10. 《关于贵州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避免煤炭业务同业竞争承诺延期的议案》 同意106,855,9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362%;反对4,667,24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16%;弃权 9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6,855,9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362%;反对4,667,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16%;弃权9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2%。
11. 《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1.01 选举张云燕女士为独立董事
同意1,160,693,3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18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1,809,2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144%。
根据表决结果,张云燕女士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11.02选举江泽标先生为独立董事
同意1,160,021,6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46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1,137,5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715 %。

根据表决结果,张云燕女士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

12. 《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2.01选举官正兴先生为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59,979,0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1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81,094,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498%。

根据表决结果,官正兴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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