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稀土(600111):北方稀土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时间:2026年06月23日 19:37:29 中财网
原标题:北方稀土:北方稀土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二〇二六年七月八日
会议议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7月8日(星期三)15: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7月8日(星期三)
公司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为投资
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公司办公楼三楼多功能会议室
议 程 内 容
一、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开始
二、董事会秘书宣读会议有效性
三、推选现场投票监票人、记票人
四、审议议案
审议《关于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
法>的议案》。

五、现场记名投票表决
六、统计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结果,上传现场投票数据至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等候下载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汇总结果
(与会股东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沟通交流)
七、宣布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后的表决结果
八、宣读股东会决议,与会董事在股东会决议和会议记
录上签字
九、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主持人宣布股东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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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稀土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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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
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支撑公司稳健经营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制定了《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附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7月8日
附件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
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支撑公司稳健经营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公司治理,强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建立与业绩考核结果和专
项工作成效紧密挂钩、与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薪酬机制,
充分发挥薪酬管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作用。

(三)坚持统筹兼顾公平与效率,健全完善薪酬管理机制,
合理确定薪酬水平,严格规范福利性待遇,有效调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间的薪酬收入差距。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薪酬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法定扣除项目前的收入。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制
第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结合公司经营发展
实际,统筹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进行研究审查,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
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
者方案。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
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
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出现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
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
要求。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集团管理部、
证券部等相关职能管理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
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薪酬构成
第十二条董事薪酬:
(一)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按照其所担任的职
务、岗位领取薪酬;
(二)公司独立董事及发起人股东嘉鑫有限公司推荐的董
事(仅担任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领取津贴;
(三)公司控股股东推荐的专职董事,薪酬由公司控股股
东支付。

第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照
公司相关制度领取薪酬。

第十四条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构成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其
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年度薪酬总额的50%。

(一)基本薪酬是履行正常职责所获得的年度基本收入,
根据任职情况,按月兑现;
(二)绩效薪酬是按照年度业绩考核结果获得的年度绩效
收入;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任期激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等。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及发起人股东嘉鑫有限
公司推荐的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
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
披露。除上述津贴外,公司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发起人股东嘉鑫有限公司推荐的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薪酬支付
第十六条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确定;公司
独立董事及发起人股东嘉鑫有限公司推荐董事的津贴按年发
放。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
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开展。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
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考核情况核算发放薪酬;
公司独立董事及发起人股东嘉鑫有限公司推荐的董事按照其
实际任职时间计算发放津贴。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
经营战略服务,公司可根据发展战略、经营规模、经营业绩、
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要求,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
列任一情形,公司有权扣减或者取消其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
收入或者津贴的发放:
(一)因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
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
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者部分追回。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公司原《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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