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元琛科技(688659):公司诉讼进展
证券代码:688659 证券简称:元琛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3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 ●涉案金额:本诉金额1379.296万元、反诉2637.2480万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该判决不是终审判决,最终的判决结果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本着谨慎性原则对其计提资产减值,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与广东腾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胜科技”)因定做合同纠纷,腾胜科技向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对腾胜科技提起的前述诉讼立案受理后,公司向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提起反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8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粤1202民初7601号],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腾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支付已交付的TS-1550JRCIIPro型功能性高分子薄膜材料磁控溅射专用设备的出机款120.296万元。 2、被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腾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支付未交付的TS-1550JRCIIPro型功能性高分子薄膜材料磁控溅射专用设备的进度款390万元、出货款585万元。 3、被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腾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即年利率3.9%的标准计,其中120.296万元自2023年10月2日起计;390万元自2024年1月1日起计;585万元自2024年9月3日起计;以上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4、驳回原告广东腾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被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777.76元(原告广东腾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已预交126187.76元),由原告广东腾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负担34815.47元,被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0962.29元。被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用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原告广东腾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多缴纳的费用91372.29元本院予以退还。反诉案件受理费267427.2元,因与本诉合并审理减半收取计133713.6元(反诉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反诉原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司法鉴定费128803元(原告广东腾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已交纳),由被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广东腾胜科技创新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本院将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进行追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将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该判决不是终审判决,最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依法主张公司合法权益。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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