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迪威迅(300167):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6年06月24日 17:41:42 中财网
原标题:ST迪威迅: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300167 ST 2026-025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迪威迅 公告编号: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召开前不存在补充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周台先生主持。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24日(星期三)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琼宇路10号澳特科兴科学园D栋2201
(4)召开方式:现场召开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9人,代表股份20,794,3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92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5人,代表股份15,868,7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1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9人,代表股份20,794,3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4,92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3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5人,代表股份15,868,7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16%。

公司全部董事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6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130%;反对7,483,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882%;弃权14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16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130%;反对7,483,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882%;弃权14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87%。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433%;反对6,791,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580%;弃权14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85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433%;反对6,791,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580%;弃权14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87%。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0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575%;反对8,632,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148%;弃权25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90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575%;反对8,632,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148%;弃权25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77%。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7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028%;反对8,275,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984%;弃权14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37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028%;反对8,275,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7984%;弃权14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87%。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0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794%;反对8,946,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219%;弃权14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70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794%;反对8,946,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0219%;弃权14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87%。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37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269%;反对8,165,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694%;弃权25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37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269%;反对8,165,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694%;弃权25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37%。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向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23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394%;反对6,417,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618%;弃权14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8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3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394%;反对6,417,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618%;弃权14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87%。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75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535%;反对8,779,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188%;弃权25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75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535%;反对8,779,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188%;弃权25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77%。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4日
备查文件:
1、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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