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诺(300252):签订募集资金四方及五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300252 证券简称:金信诺 公告编号:2026-063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及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055号)同意,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060,119股,发行价格为12.5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7,736,898.21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3,440,914.17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74,295,984.04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5月19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5月2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6〕9984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本次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及五方监管协议的相关情况 2026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6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控股子公司深圳讯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讯诺”)、控股孙公司东莞讯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讯诺”)、济南讯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XUNOHIGHSPEEDCONNECTIONTECHNOLOGY(THAILAND)CO.,LTD. (泰国讯诺科技有限公司)、香港讯诺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集智信号国际有限公司为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数据中心高速互连产品扩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存储、使用与管理,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代理人负责办理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4)。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近日,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村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与中国银行、保荐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或“保荐机构”)、深圳讯诺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与广发银行、中航证券、深圳讯诺、东莞讯诺签订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与光大银行、中航证券、深圳讯诺、济南讯诺签订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情况如下:
甲方1: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与“甲方2”合称“甲方”) 甲方2:深圳讯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与“甲方1”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 丙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73181211656,截至2026年6月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数据中心高速互连产品扩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与“甲方2”、“甲方3”合称“甲方”) 甲方2:深圳讯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与“甲方1”、“甲方3”合称“甲方”) 甲方3:东莞讯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3”,与“甲方1”、“甲方2”合称“甲方”) 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3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550889900020406458,截至2026年6月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数据中心高速互连产品扩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村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与“甲方2”、“甲方3”合称“甲方”) 甲方2:深圳讯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与“甲方1”、“甲方3”合称“甲方”) 甲方3:济南讯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3”,与“甲方1”、“甲方2”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村支行 丙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3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1930180808999777,截至2026年6月12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数据中心高速互连产品扩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用户可开通专业版网银,但需同时设置网银转账落地功能,每笔转账需经支行行长审批同意后,柜台办理资金转出。 2、甲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4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