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大位科技(600589):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89 证券简称:大位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7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或“借款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化工路支行(作为牵头行、贷款人和代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北京化工路支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作为贷款人,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北京分行”,兴业银行北京化工路支行和浦发银行北京分行统称为“初始贷款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分别签署了《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京化工路(2026)中长期字第4号,以下简称“主合同”)、《银团贷款抵押合同》(合同编号:兴银京化工路(2026)抵字第4-3号)、《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编号:兴银京化工路(2026)应收质字第4-4号)。因张北榕泰云计算数据中心(一、二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及置换项目现有融资款项需要,借款人拟向初始贷款人筹措固定资产贷款,贷款总额96,156.00万元,其中兴业银行北京化工路支行承贷36,156.00万元;浦发银行北京分行承贷60,000.00万元。 为支持本次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开展,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北京森华易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华易腾”)分别为张北榕泰提供担保,具体如下:1、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公司与初始贷款人分别签署了《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京化工路(2026)保字第4-2号)和《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合同》(合同编号:兴银京化工路(2026)股权质字第4-5号)。公司为张北榕泰与初始贷款人依主合同所形成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首次放款后1个月内将所持有的张北榕泰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上述两项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均为96,156.00万元。 2、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事项 森华易腾与初始贷款人签署了《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京化工路(2026)保字第4-1号)。森华易腾为张北榕泰与初始贷款人依主合同所形成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96,156.00万元。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需提供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4日和2025年12月2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 次(临时)会议和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2026年度预计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的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888,569.98万元,其中:预计公司及子公司为张北榕泰提供的担保额度为476,569.98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不同担保主体对于同一融资事项均提供担保的,担保额度不重复计算,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但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担保预计总额度。担保情形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方式。担保期限为自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本次担保发生前,公司为张北榕泰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04,272.29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72,297.69万元;森华易腾为张北榕泰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19,419.98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357,150.00万元。 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为张北榕泰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00,428.29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176,141.69万元;森华易腾为张北榕泰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15,575.98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60,994.00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张北榕泰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北榕泰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其他失信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子公司的担保事项 1、公司与初始贷款人签署了《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京化工路(2026)保字第4-2号)。 (1)主合同 借款人张北榕泰与贷款人签订了编号为兴银京化工路(2026)中长期字第4号的《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为担保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以下简称“主债务”)能得到完全、适当的履行,保障贷款人主合同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为主合同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统称“被担保债权”)。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主债务履行期间,贷款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主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贷款人按照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2、公司与初始贷款人签署了《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合同》(合同编号:兴2026 4-5 银京化工路( )股权质字第 号)。 (1)主合同 借款人张北榕泰与质权人签订了编号为兴银京化工路(2026)中长期字第4号的《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为担保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能得到完全、适当的履行,保障质权人主合同债权的实现,出质人自愿为主合同提供质押担保。 (2)质物 出质人自愿提供其持有的张北榕泰100%股权设定质押。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股权在质押期间内产生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送股、配股、分红、转增股、派息及其他收益)。质押期间,质押股权产生的货币形式的孳息收入应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支取。 (3)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等)、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统称“被担保债权”)。 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质权人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4)质押期限 质权与被担保债权同时存在,被担保债权消灭的,质权才消灭。 如质押期限届满,被担保债权未获完全清偿的,则:质权人依法享有的质权不变;出质人应办妥续质押登记手续。 (二)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事项 森华易腾与初始贷款人签署了《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京化工路(2026)保字第4-1号)。 (1)主合同 借款人张北榕泰与贷款人签订了编号为兴银京化工路(2026)中长期字第4号的《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为担保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能得到完全、适当的履行,保障贷款人主合同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为主合同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方式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主债务履行期间,贷款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主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贷款人按照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三)张北榕泰为本次贷款提供的担保事项 1、张北榕泰与初始贷款人签署了《银团贷款抵押合同》(合同编号:兴银京化工路(2026)抵字第4-3号)。 (1)主合同 借款人张北榕泰与抵押权人签订了编号为兴银京化工路(2026)中长期字第4号的《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为担保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能得到完全、适当的履行,保障抵押权人主合同债权的实现,抵押人自愿为主合同提供抵押担保。 (2)抵押物 抵押人自愿提供所拥有的坐落于张北镇安固里大道北侧、土黄线西侧180米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张国用(2016)第07*5号)设定抵押。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包括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 (3)抵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等)以及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抵押权人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4)抵押期间 抵押权与被担保债权同时存在,被担保债权消灭的,抵押权才消灭。 如抵押期限届满,被担保债权未获完全清偿的,则:抵押权人依法享有的抵押权不变;抵押人应办妥续抵押登记手续。 (5)抵押物的占有和保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检查。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管理、保养和维护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抵押人应及时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抵押期间,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并占有和保管抵押物所生孳息。 2、张北榕泰与初始贷款人签署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编号:兴银京化工路(2026)应收质字第4-4号)。 (1)主合同 借款人张北榕泰与质权人签订了编号为兴银京化工路(2026)中长期字第4号的《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为担保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能得到完全、适当的履行,保障质权人主合同债权的实现,出质人自愿为主合同提供质押担保。 (2)质押标的 出质人自愿提供自己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定制化数据中心综合技术服务采购框架协议》应收账款设定质押。 质押存续期间,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孳息(包括质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出质人就质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 (3)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等)、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质权人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4)质押期限 质权与被担保债权同时存在,被担保债权消灭的,质权才消灭。 如质押期限届满,被担保债权未获完全清偿的,则:质权人依法享有的质权仍持续有效;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办妥续质押登记手续。 (5)质物的占有和保管 本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出质人应将应收账款的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占有和保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孳息和质物管理费用。 质权人应妥善保管和维护好质物权利凭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质物权利凭证的安全、完整。 出质人或借款人按主合同约定清偿其全部债务后,质权人应将保管的质物权利凭证退还给出质人。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系为满足全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被担保人具备偿债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 348,128.29万元(含上述担保,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34.34%,其中: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48,128.29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34.34%;子公司之间实际相互提供的担保总额合计为250,575.98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84.61%。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1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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