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智达(688627):参与投资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88627 证券简称:精智达 公告编号:2026-066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一)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基本概况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2026年6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参与投资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深圳清源时代投资管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清源时代”或“基金管理人”)的全资子公司常州清源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合伙人(以下统称“合作方”),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创投基金”)。创投基金拟定总规模为人民币20,000万元,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LP)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5,400万元,占认缴出资总额的27%。 此外,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拟与深圳清源时代共同设立合资公司,由该合资公司担任本次创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资公司注册资本拟定为人民币1,000万元,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310万元,对应持股比例31%。该创投基金主要投向精密制造、电子信息、新材料、重型装备等领域的初创期、中早期项目,聚焦于半导体及围绕半导体产业链上下游的产业投资。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16日披露的《关于拟参与投资设立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2)。 (二)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股东深圳源创力清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清源天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新麟二期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及上海力合清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管理人同受深圳清源时代控制,互为一致行动人。公司已于2026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6-065)。截至2026年6月17日,上述一致行动主体合计持股比例低于5%,不再属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上述一致行动主体自不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之日起12个月内,仍视同公司关联方。 二、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进展情况 2026年6月23日,公司与相关方正式签署《南京精智达清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具体信息如下: (一)创投基金基本情况
(二)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创投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精智达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清源时代共同设立的合资公司担任,该合资公司于近日完成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由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核发的营业执照。 具体信息如下:
1.南京浦口高质量发展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与相关方签署《南京精智达清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认缴出资 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20,000万元。 2. 缴付出资 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由各合伙人同比例以货币形式分批次缴付,原则上分三次缴付,缴付比例分别为30%、40%、30%。合伙企业前一期实缴出资额在扣除已发生和合理预留的合伙费用后(“可用投资额”),在已用于项目投资交割、已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低于可用投资额的百分之九十(90%,含本数)的情形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发出下一期出资的书面缴付出资通知。 3. 存续期 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合伙企业合伙期限为长期。 本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存续期限为8年(“基金存续期”),自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首期实缴出资到达托管账户之日(“基金成立日”)起计算。基金成立日起4年为投资期;投资期届满次日起4年为退出期。投资期满后,不得新增项目投资决策;存续期内合伙企业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特殊搭建架构出境的已投项目除外);投资期内已完成的项目投资决策且已签署生效投资协议的项目可在投资期满后支付投资款项。 为合伙企业所投资项目退出需要,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合伙企业退出期届满可以进入延长期,每次可延长1年,最多可延长2次。 4. 投资决策委员会 为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控制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组建设立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委会”),作为合伙企业投资相关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投委会共5名委员,其中,基金管理人委派3人,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派1人,南京浦口开发区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委派1人。投委会设主任1名,由基金管理人委派人员担任。南京浦口高质量发展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委派1名观察员,列席投委会会议。 投委会拥有根据本协议约定对相关投资事项做出最终决定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对项目的投资、关键条款及其变更。 (2)决定对项目的退出、关键条款及其变更。 (3)决定其他涉及合伙企业在项目权益的重大事项。 投委会会议由投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须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各投委会委员及观察员并提交需决策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项目尽调报告、TS条款(如有)等。投委会主任不能或不履行职务时,由投委会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1名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每名委员均有1票表决权。 单一项目投资金额累计达4,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对该重大项目实施投资的决策须经投委会委员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方可通过;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对重大项目实施投资以外的其他审议事项,须经具有表决权的投委会委员五分之四(含本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决议。 5. 执行事务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6. 基金管理人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的管理人为深圳清源时代投资管理控股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向合伙企业提供合规运营及投资管理服务,合伙企业应当与基金管理人另行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7. 关键人士 基金管理人应就合伙企业的投资、投资后管理及投资退出等事宜组建管理团队,以确保对本基金的专职管理。 管理团队的关键人士共2名,为:刘建云、张杨。 关键人士离职或任意连续六十日停止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服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0日内向全体合伙人报告。 若2名关键人士在基金投资期内离职,基金投资工作自动暂停,直至确认新的继任关键人士。 若关键人士离职或任意连续六十日停止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服务,基金管理人应在60日内推荐继任人选,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成为新的关键人士。如基金管理人推荐的继任人选连续两次未能获得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 8. 限制事项 合伙企业应遵守如下限制: (1)不得对外举债。 (2)不得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3)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不包括最初由合伙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后来该被投资企业上市或配售的情形,或者处置项目投资而作为对价收到的股票和企业债券等)、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4)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5)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拆借。 (6)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7)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8)不得投资产能严重过剩领域的新增产能项目。 (9)不得投资严重失信企业、僵尸企业。 (10)不得投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 (11)不得开展借(存)贷、担保、名股实债、名基实储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 (12)不得投资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13)不得投资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的产品。 (14)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15)不得投资境外项目(指被投资标的注册地位于境外,不含港澳台地区)。 9. 投资方式 (1)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 (2)投资未上市企业附转股条件的债权。 (3)本基金可通过设立或投资于特殊目的载体(以下简称为“SPV”)间接投资于标的项目,SPV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SPV的设立目的仅为实现本基金对特定标的的投资,不得从事与本基金投资目标无关的业务。 特殊目的载体无论是否进行基金备案均不得使投资人重复承担管理费、费用或减损投资人可获得收益分配,承担支付额外的绩效报酬(即carry);特殊目的载体的存续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自身的经营期限,如超出,不应因此影响合伙企业自特殊目的载体的退出; 除本条款另有约定外,特殊目的载体应由普通合伙人(或其任一股东及该等股东的关联方)、基金管理人(或其处于同一实际控制下的关联方)实际控制和管理,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特殊目的载体及其对应投资项目的后续处置具备自主决策权;但是,如果合伙企业对特殊目的载体的出资比例低于50%,经过合伙人会议审批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可以由第三方实际控制和管理,但该等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认缴出资规模的20%。 特殊目的载体的设立不得违反监管规定,触发多层嵌套。 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应确保特殊目的实体开立托管账户,对合伙企业向该特殊目的载体的出资进行托管。 (4)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10.管理费的计算 管理费以年度为单位,自基金成立日起算,不满一年的以实际天数除以365天计算。 (1)投资期内,管理费=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额×1.5%/年。期间实缴出资额发生变化的,分段计算后加总。 (2)退出期内,管理费=合伙企业尚未收回的投资本金×1.5%/年。期间尚未收回的投资本金发生变化的,分段计算后加总。 (3)延长期、清算期不收取管理费。 11.现金分配 合伙企业收到的投资收入、闲置资金收入、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应归属于合伙企业的现金收入(以上所有统称“可分配收入”)应按照如下约定分配:来源于项目投资的投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退出所收回的资金、自被投项目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按照“先分配本金,后分配收益”的原则,在收到相应可分配收入之日起二十(20)日内进行分配。 投资收入在扣除当期相关税费(如有)及合伙费用、预留可预见的合理开支后的可分配部分并加上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分配投资收入时合伙企业取得的闲置资金收入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严格按下列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按照相对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全体有限合伙人收回其相应实缴出资额(其中向违约合伙人分配收入时需先扣除其未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收回其相应实缴出资额。 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直至每名合伙人收到的累计分配金额达到各合伙人截至分配日的门槛收益。门槛收益率为年均收益率6%(单利、税前,门槛收益的计算起始日为资金划入合伙企业托管账户之日)。 如仍有剩余收益的,为超额收益,超额收益的80%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全体合伙人,20%作为超额业绩奖励分配给执行事务合伙人。 来源于违约金、赔偿金的可分配收入,应在守约合伙人之间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人不得参与分配自己缴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 除非合伙协议或所有合伙人另有约定,就合伙企业取得的其他可分配收入,将根据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12.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鉴定费用、公告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拍卖费用、评估费用、审计费用、强制执行费用、差旅费用等。 因违约方违约导致合伙企业受到任何投资或退出限制(包括投资项目公开发行上市的限制)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有权不受限制地采取下列任一措施: (1)将违约方的认缴出资额按经守约方认可的合格评估机构确定的公允价值转让给其他合伙人或新合伙人。 (2)要求违约方主动退伙。 (3)将违约方除名。 (4)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利于合伙企业利益的其他处理方法。 13.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提交至合伙企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争议。在争议诉讼期间,除提交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外,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内规定的义务和行使其权利。 14.协议的生效和修订 本协议经自然人签约方签字及非自然人签约方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订须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后以书面形式作出。 15.合伙人名册
本次投资过程中可能受到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宏观经济、行业周期、市场变化、投资标的运营管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基金募资不足、未完成备案等过程性风险,以及投资项目收益不达预期甚至亏损等投资结果风险。本次投资的基金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为有效控制上述风险,公司将及时了解基金运作情况,督促基金管理人完成募资与备案、做好投后管理,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安全。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截至目前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总体情况
深圳精智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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