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岛新材(603937):丽岛新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
股票简称:丽岛新材 股票代码:603937 债券简称:丽岛转债 债券代码:113680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025年度) 受托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六年六月 重要声明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丽岛新材”)对外公布的《2025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目 录 第一章 受托管理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概况 ...................... 4 第二章 发行人2025年度经营与财务状况 .................... 15 第三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与核查情况 ... 18 第四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增信措施、偿债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及执行情 况 ...................................................... 19 第五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 20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 21 第七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 22 第八章 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及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 务的执行情况 ............................................ 23 第九章 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 25 第十章 与发行人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有关的其他情况及受托管理人 采取的应对措施 .......................................... 26 第十一章 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27 第一章 受托管理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概况 一、发行主体名称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Lidao New Material Co., Ltd.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概况 (一)发行主体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发行规模和债券余额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万元,发行数量为3,000,000张。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未转股余额为29,984.50万元。 (四)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年,即自 2023年 11月 15日至2029年11月14日。 (六)债券利率 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1.00%、第四年1.8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 (七)起息日 2023年11月15日。 (八)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2023年11月15日,T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还本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5)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九)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23年11月21日,T+4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29年11月14日)止,即2024年5月21日至2029年11月1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十)初始转股价格 13.01元/股。 (十一)当前转股价格 12.91元/股。 (十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3.01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不含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四)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五)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面值 115%(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六)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构成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七)转股年度有关权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八)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14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1)向发行人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2023年11月14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A股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91号)的相关要求。 (3)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十九)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1)优先配售数量 原 A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1.436元可转债的比例,并按1,000元/手转换为可转债手数,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 (2)原A股股东的优先认购方式 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均通过网上申购方式进行。本次可转债发行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证券,不再区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原则上原A股股东均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通过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配售,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统一清算交收及进行证券登记。原A股股东获配证券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证券。 本次发行没有原A股股东通过网下方式配售。 原A股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T日)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 9:30-11:30,13:00-15:00。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配售代码为“753937”,配售简称为“丽岛配债”。 可认购数量不足1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取整,即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账户股数计算出可认购数量的整数部分,对于计算出不足1手的部分(尾数保留三位小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账户获得的可认购转债加总与原A股股东可配售总量一致。若其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申购数量获配丽岛转债;若原A股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 (二十)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用于“年产8.6万吨新能源电池集流体材料等新型铝材项目(二期)”。 (二十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账户 公司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并与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将募集资金净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使用专户内,并按照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进度使用。 (二十二)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无担保。 (二十三)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 (1)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2)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或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 (4)拟变更、解聘本次可转债债券受托管理人; (5)保证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6)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7)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8)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可转债受托管理人;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二十四)债券受托管理人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五)债券评级状况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本次可转换债券主体信用评级为A+级,债券信用评级为A+级,评级展望为稳定。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中证鹏元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第二章 发行人2025年度经营与财务状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蔡征国 注册资本 : 20,889.05万元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龙城大道1959号 办公地址 :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龙城大道1959号 电话号码 : 86-519-68881358 股票简称及代码 : 丽岛新材,603937.SH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 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 材料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炼油, 化工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 备销售;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 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 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 二、发行人2025年度经营情况 发行人现有的主营业务为铝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专注于以建筑工业彩涂铝材、食品包装彩涂铝材及精整切割铝材为主的铝材深加工业务,产品广泛应用于建筑材料、食品包装、交通运输、电子电器、新能源电池等市场领域。 2025年度,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197,358.59万元,产生营业成本 188,626.47万元。2025年度,发行人实现营业利润-2,045.32万元,实现净利润-3,582.67万元。 三、发行人2025年度财务状况 发行人2024年和2025年主要会计数据以及财务指标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1.资产负债率=负债合计/资产总计*100% 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四、发行人偿债意愿和能力分析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发行的各类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均未出现延迟支付到期利息及本金的情况,生产经营及财务指标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偿债意愿及偿债能力正常。 第三章 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与核查情 况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丽岛转债募集资金前期已使用完毕,本报告期内不涉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丽岛转债募集资金前期已使用完毕,本报告期内不涉及使用。 三、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 丽岛转债募集资金前期已使用完毕,本报告期内不涉及使用。 第四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增信措施、偿债保障措施的有效性 及执行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增信措施有效性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措施,如果存续期间出现对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风险。 二、偿债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及执行情况 为了充分、有效地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发行人为丽岛转债的按时、足额偿付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计划,包括制定持有人会议规则、充分发挥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作用、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承诺等,形成了一套确保债券安全兑付的保障措施。 报告期内,本可转换公司债券增信措施和偿债保障措施较募集说明书中相关内容没有重大变化。 第五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偿付情况 一、本息偿付情况 报告期内,国泰海通在本息偿付前已及时提示并督促发行人按时履约,足额付息兑付,未发生发行人不能偿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付息/行权情况如下: 单位:年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项,未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七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情况 发行人已委托中证鹏元担任跟踪评级机构,在债券存续期内,中证鹏元每年将至少出具一次正式的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一、定期跟踪评级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定期跟踪评级机制运行正常,最新的跟踪评级报告请查询中证鹏元于2026年6月18日发布的有关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 第八章 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及募集说明书中约定 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 一、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针对我司受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按照主管机关的相关要求披露了以下公告: 1.【2025-11-10】《关于"丽岛转债"2025年付息的公告》 2.【2025-10-10】《关于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3.【2025-07-02】《关于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4.【2025-06-21】《相关债券2025年跟踪评级报告》 5.【2025-06-21】《关于"丽岛转债"2025年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告》 6.【2025-04-02】《关于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7.【2025-03-18】《关于不向下修正"丽岛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8.【2025-03-11】《关于"丽岛转债"预计满足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9.【2025-02-25】《关于实控人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变动达到10%的公告》 10.【2025-01-03】《关于可转债转股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二、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承诺得到了正常履行。 三、特殊约定触发情况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决议本次不行使“丽岛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权利。同时,未来六个月内如再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时,亦不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从2025年9月17日开始重新起算。若再次触发“丽岛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审议是否行使“丽岛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权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3月1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向下修正“丽岛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第九章 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国泰海通作为丽岛转债的受托管理人,积极履行受托管理工作职责,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和《受托管理协议》等约定,通过舆情监测、业务提示及现场回访等方式持续跟踪发行人的资信状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偿付、转股、行权情况等,并督促发行人履行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特别地,报告期内国泰海通针对本可转换公司债券披露了以下报告: 1. 2025年6月28日,关于受托管理事务事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4年度)》 第十章 与发行人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有关的其他情况及受 托管理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与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有关的其他事项,国泰海通已按照受托管理协议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将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情况,督促发行人按主管机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一章 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一、是否发生受托管理协议第3.4条约定的重大事项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决议本次不行使“丽岛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权利。同时,未来六个月内如再次触发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时,亦不再提出向下修正方案,从2025年9月17日开始重新起算。若再次触发“丽岛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审议是否行使“丽岛转债”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权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3月1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向下修正“丽岛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二、本次可转债转股情况 截至2026年3月31日,累计已有人民币136,000元丽岛转债转为公司A 股普通股,累计转股股数为10,522股,占丽岛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A股普通股股份总额的0.005037%。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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