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赛智能(002979):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时间:2026年07月01日 19:15:33 中财网
原标题:雷赛智能: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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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赛智能、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执业规则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事宜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12001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再次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或《律师工作报告》有差异的,或者前述《法律意见书》和/或《律师工作报告》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列声明事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前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使用简称一致。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问题2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14431.37万元,其中,75321.37万元拟投入“智能装备运动控制核心零部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一)、14110万元拟投入“信息化建设及智能仓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二)、25000.00万元拟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一拟投入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新建生产厂房及产线。

公司2020年首发募集资金44584.72万元。2022年,公司终止“上海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23年,公司将“研发中心技术升级项目”及“营销网络与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提前结项,剩余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一、项目二与现有业务的区别和联系、相关性及协同性,募集资金是否投向主业。(2)项目一与首发募投“研发中心技术升级项目”“上海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以及项目二与与首发募投“营销网络与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区别和联系,如有联系,说明前次终止后本次再次启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公司核心产品的现有产能、产量及产能利用率,同行业公司扩产情况等,说明本次项目一投入固定资产扩产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结合在手订单、意向性合同,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4)截至目前房产证、环评批复等审批文件的办理进展、预计取得时间及对项目进度的潜在影响。(5)说明前次募投项目调整、变更或终止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前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被转化为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说明公司目前的营运资金缺口,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6)说明本项目建成后每年新增的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若投产后下游需求不达预期,新增的折旧摊销对公司整体业绩的影响。

(7)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假设条件、计算基础及计算过程;结合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募投项目产品销售价格波动情况、募投项目与现有业务的经营情况对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经营情况对比,进一步说明募投项目效益测算合理性和谨慎性。(8)结合募投项目具体投资内容及性质,说明本次募集资金实际补充流动资金比例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相关规定。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事项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4)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募投项目的投资项目备案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环评批复; 2.查阅发行人募投用地的挂牌出让公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款支付凭证;
3.取得发行人关于募投用地产权证办理情况的说明。

二、核查内容
截至目前房产证、环评批复等审批文件的办理进展、预计取得时间及对项目进度的潜在影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募投项目一、项目二的房产证、环评批复等审批文件的办理进展、预计取得时间情况如下:

序 号项目名 称项目备案项目用地房产证环评批复
1智能装 备运动 控制核 心零部 件研发 及产业 化项目《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证 》( 项 目 代 码 : 2512-441900-04-01-222029)发行人已通过参与挂牌 出让方式竞得东莞市滨 海湾新区交椅湾板块如 海路东南侧一宗工业用 地(地块编号: 2025WT074)作为项目 用地,并与出让方东莞 市自然资源局签订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发行人已按 合同约定支付了出让款 且土地已交付发行人,项目房产 尚未开工 建设,待 项目竣工 后依法办 理房产证《关于东莞雷 赛机器人科技 有限公司智能 装备运动控制 核心零部件研 发及产业化项 目环境影响报 告表的批复》 ( 东 环 建 〔 2026〕 506 号)
   根据合同约定,发行人 支付出让款后即可申请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登记,当前不动产权 证正在办理,预计 2026 年 5月完成办理  
2信息化 建设及 智能仓 储项目《深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证 》( 国 家 编 码 : 2512-440305-04-04-226611)在现有厂房、土地上实 施在现有厂 房、土地 上实施不适用(注)
注:信息化建设及智能仓储项目旨在推进公司信息化升级和数字化建设,不涉及生产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目不需要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亦无需取得环保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审批文件。

如上表所述,发行人募投项目已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了投资项目备案并取得了环评批复;发行人已取得募投用地,募投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正在办理,预计2026年5月完成办理,不会对项目进度产生不利影响,募投项目房产尚未开工建设,待项目竣工后发行人将依法办理房产证。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募投项目已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了投资项目备案并取得了环评批复;发行人已取得募投用地,募投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正在办理,预计2026年5月完成办理,不会对项目进度产生不利影响,募投项目房产尚未开工建设,待项目竣工后发行人将依法办理房产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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