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诚医药(301096):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杭州百诚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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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确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23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0.00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3.66%。根据《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为每股28.50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与调整后的本次激励计划内容一致,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8786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8787号)及公司出具的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检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公开信息,同时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会议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及相关核查意见等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决策程序;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与调整后的本次激励计划内容一致,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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