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精密(301499):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301499 证券简称:维科精密 公告编号:2026-035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169号)同意注册,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30.0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3,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785.0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2,215.00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7月2日到账,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确认,并于2026年7月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6)第002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与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 2026年7月2日,公司、维新优科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有关各方: 甲方: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二)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了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一的账号为8110201013902125050,截至2026年7月2日,专户余额为39,465.76万元,用于子公司绍兴维新优科精密零部件有限公司半导体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二的账号为8110201013402125052,截至2026年7月2日,专户余额为23,000.00万元,用于子公司VicoTechnology(Thailand)Co.,Ltd.泰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瑞兴、张翼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有关各方: 甲方一: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绍兴维新优科精密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合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三)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201013702125060,截至2026年7月2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半导体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贾瑞兴、张翼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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