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持股份(603903):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903 证券简称:中持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6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重要内容提示: ?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持环保”)及其一致行动人许国栋先生于2026年7月2日与安徽双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乔资产”)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中持环保及许国栋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8,569,256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7.27%),以12.90元/股价格转让给双乔资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39,543,402.40元。 ?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持环保及其一致行动人许国栋先生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40,060,8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69%),所持有表决权股份24,835,056股(占总股本的比例9.73%),双乔资产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中持环保恢复部分表决权,恢复有表决权股数为15,225,810股,占公司总股本5.96%,中持环保及其一致行动人许国栋先生持有公司21,491,61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42%(拥有表决权占总股本比例8.42%)。双乔资产持有公司18,569,256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7%。 ? 本次协议转让的受让方双乔资产承诺在转让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减持本次交易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非公开协议转让尚需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此次权益变动能否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姓名:许国栋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110102196501******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辛店路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辛店路 通讯方式:010-82800799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中持环保及许国栋先生为一致行动人,许国栋先生持有中持环保60%股份,系其控股股东。 2 、受让方
1.本次权益变动前相关股东持股情况
本《股份转让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6年7月2日签订。 转让方:中持环保(“转让方一”)、许国栋先生(“转让方二”)受让方:双乔资产(代表“双乔1号证券投资基金”)(“受让方”)(一)转让标的 1.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合计18,569,256股中持股份股票(本协议中称“标的股份”)转让给受让方,其中转让方一转让16,016,061股中持股份股票,转让方二转让2,553,195股中持股份股票,具体如下:
双方一致同意,转让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及其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及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及其对应的股东权利及义务。 3.双方同意,在过渡期(定义见下文)内,如果中持股份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对标的(二)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 转让价格: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2.90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239,543,402.40元(“股份转让价款总额”),其中支付给转让方一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06,607,186.90元,支付给转让方二的股份转让价款32,936,215.50 为人民币 元。在过渡期内,如果中持股份发生派息、送股、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标的股份数量、每股转让价格相应调整,以确保受让方在本协议项下收购标的股份对应的持股比例(标的股份占中持股份总股本的7.27%)以及转让方基于本次交易所获得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人民币239,543,402.40元)不变。 2. 付款方式:本次交易采用现金方式分期付款。受让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汇款,付款安排具体如下: (1)受让方于本协议签署日后15个工作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出具本次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之日二者孰晚时点,向转让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为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80%,即人民币191,634,722元,其中向转让方一和转让方二分别支付165,285,75026,348,972 元和 元。 (2)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为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20%,即人民币47,908,680.40元,其中向转让41,321,436.90 6,587,243.50 方一和转让方二分别支付 元和 元。 (三)标的股份交割 1. 标的股份交割先决条件:双方确认,标的股份交割以下列全部条件(“标的股份交割先决条件”)满足或对该等条件负有义务的一方已获得相对方的书面豁免为前提: (1)受让方已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 (2)转让方确保本次交易有足够数量的无权利负担股份。已就本次交易取得上交所出具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上交所合规确认文件。 (3)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对本次交易的其他审批、备案、登记、同意或要求(如有)均已获得、被满足或者办理完成。 (4)不存在因任一方原因造成的可能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障碍。 2. 标的股份交割时间:在本条第1款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成就(含被有权方书面豁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证登”)的相关业务规则共同办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手续。标的股份转让于中证登完成相关股份权属变更登记之日(“交割日”)视为完成交割。自交割日起,基于标的股份的一切权利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标的股份交割后,受让方不得基于标的股份或与中持股份相关的任何事宜向转让方另行主张或追索任何权益,但转让方存在本协议项下违约行为(如转让方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形除外。 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过渡期内标的股份产生的损益由受让方按照中持股份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或承担。 (四)过渡期安排 1.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日起(含当日)起至完成交割日(含当日)止的期间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 2.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转让方一持有的中持股份股票中,目前无权利负担的股票共12,493,644股(占总股本的4.89%),少于拟通过本次交易转让给受让方的股票数量。转让方一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部分股份解质押手续,以确保本次交易有足够数量的无权利负担股份。除前述情况外,过渡期内,转让方应保证其合法、完整持有标的股份且权属清晰,无权利负担或纠纷或潜在纠纷。 3. 双方应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履行各自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中持股份进行信息披露。 4.在过渡期内,任何一方应在知悉(且确具备应知悉的客观条件)对本次/ 交易及或交易对方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形发生后,尽快将该等事件或情形通知对方。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双方共同的承诺与保证: 1 ()其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或个人,有权签署本协议且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到任何欺诈、胁迫的情形,对本协议的内容完全理解,并不存在任何误解。 (3)承诺不实施任何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承诺与保证,或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及影响本协议效力的行为。 (4)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已经签署的重要协议,或对其或标的股份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关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或命令。 (5)在本协议生效后,尽其最大努力在合理的最短时间内向上交所办理合规确认手续。 2.转让方的权利与义务 (1)转让方就本次交易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等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2)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配合受让方办理上交所合规确认和中证登标的股份过户手续以及回复上交所问询(如有)。 (3)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4 ()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交割日,转让方不得就标的股份与任何除受让方以外的第三方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缔约或权利处置,确保标的股份在此期间不受任何司法强制措施或第三方权利主张的影响。若发生本协议约定的协议终止、解除情形的,转让方不受本条约束。 (5)转让方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提供受让方认可的确保本次交易有足够数量的无权利负担股份的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中证登出具的关于第四条第2款的解质押证明材料。 3.受让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受让方应承诺并保证就参与本次交易及签署本协议之目的,向转让方提交的各项声明、承诺、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应视作本协议项下受让方向转让方作出的承诺与保证条款。 (2)受让方承诺具备按时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能力,并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足额向转让方支付。 (3)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配合转让方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 (4)本协议约定的受让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保密条款 1.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定,双方或因本次交易必需知晓该等信息的人员,须恪守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否则,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并承担给守约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2. 双方保证,除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的手续;或为磋商、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陈述与保证须向第三人披露;或为履行中持股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或经相关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就因本协议目的而获得的有关中持股份以及双方的财务、法律、经营战略、公司管理或其他方面的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该等信息系一方通过公共渠道合法获得的除外),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 3.本协议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终止或变更而失效,直至该等保密信息可以通过公共渠道合法获得。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或承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一方(“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该等损失包括守约方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及维护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执行费等)。对因守约方自身过错、过失或不作为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及因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所造成损失或其扩大部分,违约方不承担责任。 2.受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支付价款的,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支付期间,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当向转让方按照受让方应付未付款项0.01% 10 的 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 个工作日,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受让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不予退回,并有权要求受让方赔偿因此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 3.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八)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或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其他天灾、战争、政变或其他类似事件。同时,“不可抗力”还应当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管政策等的变更影响本协议履行的情形。 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不可抗力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本协议仍无法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若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延期履行本协议的,应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九)协议的终止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1)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2 ()若因任何非受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涉及的全部标的股份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解质押或仍存在权利负担、无法取得上交所确认文件、未按约定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等),则受让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3)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依据本协议第八条规定终止本协议。 2.本协议因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一方在先违约行为不因此获得豁免,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本协议终止后,受让方已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或其他款项(如有)(前述款项均不计利息)在扣除受让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如有)后,应全额退还给受让方。 三、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协议转让的受让方双乔资产承诺在转让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减持本次交易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非公开协议转让尚需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此次权益变动能否实施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就本次权益变动,中持环保和许国栋先生以及双乔资产已分别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持环保及许国栋)》和《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双乔资产)》,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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