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金投资(000633):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合金投资 股票代码:000633 信息披露义务人:九洲恒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465 住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新城环城西路 号九洲物流园16号楼九洲大厦3层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东路38号天和新城市广场A座18楼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增加(拟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合金投资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股份变动系因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引起的权益比例增加,按本次发行上限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上市公司不超过13,067.96万股(含本数,下同)股份,持股比例为29.98%,最终认购数量以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为准。 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事宜已经获得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5 第三节 权益变动决定和目的............................................................................................12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13 第五节 资金来源................................................................................................................19 第六节 后续计划................................................................................................................20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22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23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24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25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30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3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33 财务顾问声明........................................................................................................................34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35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九洲恒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新城环城西路465号九洲物流园16号楼九洲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云章 注册资本:8,308.526316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085370552X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国际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公共铁路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供电业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节能管理服务;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固体废物治理;机械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建筑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铁路运输辅助活动;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棉、麻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充电桩销售;铁路运输设备销售;集装箱销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2013年12月26日 经营期限:2013年12月26日至无固定期限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东路38号天和新城市广场A座18楼 联系电话:0991-460536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九洲恒昌的股东如下所示:
王云章先生持有九洲控股63.00%的股权,通过九洲控股控制九洲恒昌43.25%的股份,同时持有新疆九洲天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2.55%的合伙份额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控制新疆九洲天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九洲恒昌14.67%的股份,合计控制九洲恒昌57.92%的股份,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九洲恒昌的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 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九洲恒昌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九洲恒昌控股股东为九洲控股,九洲控股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王云章先生,王云章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要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九洲恒昌是一家以煤炭、铁矿、石灰石等大宗能源物流为主的大型综合物流服务运营商,主要从事多式联运、专属化车队运营、廊道运输、铁路场站服务等多种业务。 九洲恒昌历经十多年发展,已成为疆内规模较大的民营大宗物流服务运营商,拥有超1,000辆电动重卡,系民营“交通强国”试点单位、民营5A级物流企业、特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情况 九洲恒昌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报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2:净资产收益率=本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期末归属母公司股东权益+期初归属母公司股东权益)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九洲恒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五年内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 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一)最近五年内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刑事处罚情况 九洲恒昌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情形,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九洲恒昌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情形,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最近五年内与经济纠纷有关的主要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 裁 九洲恒昌及其附属公司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涉及若干法律诉讼和仲裁,主要诉讼和仲裁因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而引起的。上述诉讼或仲裁不会对九洲恒昌的财务状况或经营结果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九洲恒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或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 份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九洲恒昌持有上市公司合金投资20.74%股份,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 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持股5%以上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变动情况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九洲恒昌控股股东为九洲控股、实际控制人为王云章先生,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动。 第三节 权益变动决定和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九洲恒昌基于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为进一步增强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提升上市公司资本实力,优化财务结构,拟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二、未来12个月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明确的关于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发生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程序 (一)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6年7月3日,九洲恒昌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 2、2026年7月3日,上市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议案; 3、2026年7月3日,九洲恒昌与上市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发行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 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九洲恒昌持有上市公司79,879,57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0.74%。 上市公司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超过50,800,000股(含本数),按本次发行上限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九洲恒昌将持有上市公司不超过13,067.96万股(含本数,下同)股份,持股比例为29.98%,最终认购数量以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为准。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026年7月3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做出约定。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签订方 甲方: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九洲恒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份发行与认购 1、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大写:人民币壹元整)。 2、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5,080.00万股(含本数),占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13.19%,不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30%。 3、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股份。 在本次股票发行前,最终甲方发行股票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甲方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如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因新增或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等事项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则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区间及乙方认购股票数量区间将相应调整。 4、乙方认购金额=实际认购股票数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以下简称“认购价款”)。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总数或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乙方认购的股票数量及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三)股份认购的价格、数量和方式 1 、认购价格 (1)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甲方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乙方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每股认购价格将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2、认购数量 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50,800,000股(含本数),占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13.19%,不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30%。 在本次股票发行前,最终甲方发行股票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甲方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如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因新增或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等事项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则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区间及乙方认购股票数量区间将相应调整。 3、乙方将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乙方承诺认购资金来源及认购方式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4、如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及募集金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则乙方认购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四)限售期 自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乙方名下之日起18个月内,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 乙方取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五)认购价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股票交割 1、甲方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且启动发行后,甲方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乙方发出书面的《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明确列明收款银行账户、缴款时限等信息。 2、甲方应指定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价款的缴付情况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3、在乙方按照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支付认购价款后,甲方应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情况及时修改其现行的公司章程,并至公司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甲方应及时向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乙方申请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登记手续。 (六)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发行结束后,甲方在截至本次发行结束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完成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七)资金来源 1、乙方保证,其用于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资金为其自筹合法资金(含自有资金、借贷资金),不包含分级收益、杠杆融资等结构化安排;乙方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2、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及其出资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乙方不得接受甲方以任何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补偿;乙方的出资人之间不包含任何分级收益、杠杆融资等结构化安排。 3、乙方承诺,在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甲方的《缴款通知书》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股份认购款。 (八)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等灾害性事件、战争及政治动乱、其他任何签署本协议时不可预见且不可避免的事由)或另有约定外,如甲乙任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或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相关违约事项在守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后30个自然日内(或者守约方认可的合理期间内)仍未纠正或采取守约方认可的补救措施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3、本协议生效前,为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顺利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甲方有权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宜审核政策的调整情况调整或取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甲方无需就此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本协议由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并于下述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以其中较晚日期为准)生效: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甲方董事会与股东会批准通过; (2)乙方完成本次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 (3)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如本次发行完成前,本次发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发生修订,或证券监管部门提出其他强制性审批要求或调整意见的,则上述生效条件由甲乙双方进行协商调整。 2、协议终止 (1)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的可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签署后,如本协议生效条件任一项确定无法满足时,或甲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向深交所或中国证监会主动撤回申请材料或终止发行,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79,879,57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0.74%,已质押55,000,000股,占其持有股份数量的比例为68.85%,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28%。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为新发行股份,权利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本次受让股份所需资金全部来自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或自筹资金。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明确计划。 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在未来12个月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 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以及拟购买或 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重组计划。 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调整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在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有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做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在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做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在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做出其他重大安排的计划,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仍将保持独立。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对象为九洲恒昌,系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除此之外,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会因本次发行事项导致发生其他关联交易的情形。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除已公告事项外,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进行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情形。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除已公告事项外,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 人民币 万元以上的重大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拟更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 默契或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除已公告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深交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直系亲属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深交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九洲恒昌2023年-2025年财务报告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审计,并出具了天健京审〔2024〕6063号、天健京审〔2025〕5210号、天健京审〔2026〕3316号标准无保留审计报告。 九洲恒昌最近三年合并财务报表如下: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单位:元
单位:元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内部决策文件; 4、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协议; 5、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未发生交易的说明; 6、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的说明;7、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且能够提交《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文件的说明; 9、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以供投资者查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九洲恒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王云章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九洲恒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王云章 年 月 日 二、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协办人签名: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甘伟良 张涛 代文操 财务顾问主办人签名: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宋华杨 高升东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 刘乃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法定代表人(签字): 王云章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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