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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路者(300005):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时间:2026年07月07日 16:50:34 中财网
原标题:探路者: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京天股字(2026)第106-7号
致: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京天股字(2026)第106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6)第106-1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京天股字(2026)第106-4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京天股字(2026)第106-5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审核问询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等文件(以下合称“原律师文件”),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

深交所已于2026年4月20日出具了《关于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02003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日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期间,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了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根据上述分配预案的权益分派结果,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由7.01元/股调整为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调整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数额等事项;公司于2026年6月1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调整了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及发行股份数量等事项。现根据《问询函》中要求律师发表核查意见的问题、《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日后新发生的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及上述发行预案调整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对于原律师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不再重复发表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部分 对《问询函》问题1的回复....................................................................5
一、《问询函》问题1...................................................................................................5
第二部分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更新......................................................................28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28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29
第一部分 对《问询函》问题1的回复
一、《问询函》问题1
1.申报材料显示,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18.58亿元,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发行对象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明控制的北京通域合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域合盈)、北京明弘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弘毅)。明弘毅成立于2025年10月29日。通域合盈和明弘毅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通域合盈预计将以本次发行后其持有的全部发行人股票进行质押担保,用于申请贷款。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北京通域众合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通域众合),通域众合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13.68%的股份。报告期末,发行人持有货币资金余额为7.64亿元,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为1.86亿元,资产负债率为26.79%。

2025年10月17日,发行人董事会审议并披露拟使用不超过8亿元额度的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2025年8月25日,发行人首次披露本次再融资预案,2025年10月31日,发行人对本次方案进行了修订,涉及发行对象、价格、金额等。公司前次127,138.48
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 万元(含利息),占实际募集资金总额比例为90.58%。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在手资金、未来资金流入及资金支出安排等说明在持有较多闲置资金的情况下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及规模合理性,未来大额资金支出安排是否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是否具有必要性。(2)明确本次发行金额的下限及认购股票数量的下限,承诺的最低认购数量应与拟募集的资金金额相匹配。(3)本次认购资金具体筹资安排,各借款主体的背景,与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控人的关系,是否存在资金短缺的风险;各借款主体是否存在除借款协议之外的其他安排,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本次认购资金借款是否有明确可行的偿债计划;是否存在将发行人股票质押用于本次认购及减持发行人股票用于偿还借款的情形或计划,如有,请说明是否对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产生影响及发行人应对措施。(4)结合发行人目前股权结构、董事会席位等说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合理,发行人控制权是否稳定。(5)李明及其控制的主体在本次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是否存在减持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是否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出具相关期限内不减持的承诺。(6)发行人于2025年10月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调整的原因,通过不同主体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背景和原因,明弘毅是否专为本次发行而设立,后续对通域合盈和明弘毅持股结构安排及具体计划,是否存在规避锁定期限等相关要求的情形。(7)发行人变更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2)(3)(4)(5)(6)(7)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对(1)(3)(7)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明确本次发行金额的下限及认购股票数量的下限,承诺的最低认购数量应与拟募集的资金金额相匹配
1、明确本次发行金额的下限及认购股票数量的下限,承诺的最低认购数量应与拟募集的资金金额相匹配
根据《发行注册管理办法》《适用意见18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可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上限为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30%,超出部分85,031.16万元需要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2026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现有总股本883,702,186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32,037,927股后的股本851,664,25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根据上述权益分派结果,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由7.01元/股调整为7.00元/股。

基于以上事项,根据公司于2026年5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7.01 / 7.00 /
及其他相关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由 元股调整为 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185,842.57万元调整为不超过100,546.30万元。

根据公司于2026年6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拟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43,637,568股(含本数),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募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546.30万元(含本数)。

本次发行金额的下限为100,546.30万元(含本数),由于定价基准日由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改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暂无法确定具体金额,因此无法明确认购股票数量的下限。

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①获取并查阅发行人《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发行的预案文件,了解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

获取并查阅发行对象明弘毅、通域合盈与发行人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了解发行对象的认购情况。

(2)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金额的下限为100,546.30万元(含本数),由于定价基准日由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改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暂无法确定具体金额,因此无法明确认购股票数量的下限。

(二)本次认购资金具体筹资安排,各借款主体的背景,与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控人的关系,是否存在资金短缺的风险;各借款主体是否存在除借款协议之外的其他安排,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本次认购资金借款是否有明确可行的偿债计划;是否存在将发行人股票质押用于本次认购及减持发行人股票用于偿还借款的情形或计划,如有,请说明是否对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产生影响及发行人应对措施。

1、本次认购资金具体筹资安排,各借款主体的背景,与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他安排,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
本次认购资金来源于自筹资金,具体筹资安排情况如下:

借款对象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
世纪金源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不超过11亿元年化利率6%3.5年到期一次性还本 付息
天津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不超过5亿元年化综合成本不 超过6.5%不超过48个月每年年末付息; 借款到期,一次 性归还本金
王波不超过7,000万 元年化利率6%3.5年到期一次性还本 付息
任丽必不超过2亿元   
各借款主体的背景情况如下:

借款主体借款主体背景与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关系
世纪金源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 制人为黄涛。公司主营业务涵盖地产开发、酒 店文旅、商业运营、生活服务、大健康五大领 域,连续多年入选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500 强和中国商业地产100强榜单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实际控制人黄涛系发行 对象通域合盈的间接股 东,与实际控制人李明系 朋友关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该公司系国有控股信托公司与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无关联关系,仅 为金融机构协商借款
王波有资金实力的个人王波与发行人及控股股东 无关联关系,与实际控制 人李明系朋友关系
任丽必有资金实力的个人任丽必与发行人及控股股 东无关联关系,与实际控 制人李明系朋友关系
本所律师通过获取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波、任丽必的借款协议,以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融资要素确认函;获取自然人任丽必股票账户余额截图和基金投资人资产证明、获取自然人王波股票账户资产截图以及获取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报表,证明各借款主体均具备相应的借款实力,不存在资金短缺风险,并就相关借款事项、是否存在除借款协议外的其他安排,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等情况访谈通域合盈及明弘毅实际控制人李明、借款对象任丽必、王波、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在本所律师访谈时确认,“天津信托与通域合盈及其实际控制人李明、上市公司、北京通城众合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通款协议名称为准)、《信托贷款融资要素确认函》以及通域合盈为本次借款提供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份质押之外的其他安排,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等情形。”任丽必与王波均出具承诺函,承诺“1、本次借款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2、本人与明弘毅及其实际控制人李明、上市公司、北京通域众合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通域高精尖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间均不存在除借款协议之外的其他安排,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等情形。”

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本次借款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2、本公司与明弘毅、通域合盈及其实际控制人李明、上市公司、北京通域众合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通域高精尖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间均不存在除借款协议之外的其他安排,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等情形。”

综上,本次认购资金不存在短缺的风险,各借款主体不存在除借款协议之外的其他安排,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

2、本次认购资金借款是否有明确可行的偿债计划;是否存在将发行人股票质押用于本次认购及减持发行人股票用于偿还借款的情形或计划,如有,请说明是否对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产生影响及发行人应对措施
(1)本次认购资金借款是否有明确可行的偿债计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546.30万元(含本数),其中明弘毅的认购金额不超过30,163.89万元,通域合盈的认购金额不超过70,382.41万元。

本次发行对象明弘毅及通域合盈已出具《关于特定期间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承诺其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

假定公司于2026年8月末完成本次发行,在明弘毅和通域合盈认购股份18个月限售期满后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综合考虑明弘毅和通域合盈认购本次发行而新增的借款,明弘毅和通域合盈合计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共计约109,970.46万元。

合盈未来的偿还资金来源包括:实际控制人李明从发行人获取的薪酬及自有资金、明弘毅和通域合盈获取的现金分红、通域合盈进行私募基金管理收取的管理费及收益提成、其他合法自筹资金及减持发行人股份等。

根据李明、明弘毅和通域合盈提供的测算和说明,发行对象具备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偿还能力,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7年8月2028年2月
还款资金安排  
归还金融机构质押融资本金-50,000.00
归还金融机构质押融资利息3,250.001,625.00
归还其他第三方借款本息-55,095.46
当期需还款金额合计3,250.00106,720.46
还款来源测算  
李明薪资及自有资金1,173.80219.71
通域合盈及明弘毅预计分红金额169.1891.51
通域合盈收取的管理费2,925.521,072.66
合规减持本次通域合盈及明弘毅 认购股份所得资金-104,318.09
前期盈余资金-1,018.50
还款来源合计金额4,268.50106,720.46
还款来源是否足以覆盖当期还款 金额
注1: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按照固定年息定期付息,限售期(18个月)满后一次性还本方式测算还款;向其他第三方借款按照限售期(18个月)满后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测算还款;注2:2027年8月李明薪资及自有资金系李明自有资金及2026年6月至2027年8月李明薪资、2027年8月通域合盈收取的管理费金额系2026年全年及2027年1-8月数据的汇总;2027年8月通域合盈及明弘毅分红金额系2026年8月发行完成后至2027年8月的预计分红金额;注3:前期盈余资金系上期还款来源合计金额减去上期需还款金额合计。

①李明从发行人处取得的薪酬及自有资金:根据李明提供的资产证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李明自有资金不少于661.15万元。实际控制人李明2023年度-2025年度领取的薪酬平均为439.42万元。假设2026年至2028年2月,李明从公司领取的薪酬保持同等水平,则实际控制人李明自有资金及合计将从公司领取薪酬共计1,393.51万元;
②从发行人处取得的分红:按照2023年度-2025年度的现金分红情况,结合合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合计为6,316.54万元。根据本次发行完成后通域合盈和明弘毅的持股比例,预计2026年8月完成本次发行后至2028年2月,通域合盈和明弘毅预计将从公司取得分红260.69万元;
③通域合盈进行私募基金管理收取的管理费及收益提成:1)通域合盈2025年收取的通域基金管理费为845.31万元;海南博芯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预计将于2026年7月进入投资运作阶段,通域合盈作为管理人,预计管理费收入1,300.00万元/年,则2026年至2028年2月,通域合盈合计收取的基金管理费为3,998.17万元;2)通域基金目前持有探路者7.80%的股权,通域众合持有探路者5.85%的股份,如未来通过减持探路者股份实现退出,通域合盈作为管理人,将按20%的比例提取相应的收益提成;

其他合法自筹资金:在上述质押借款到期前,发行对象还可以通过办理展期或滚动质押延长还款期限,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合法自筹资金偿还股票融资本息;⑤减持发行人股份:除上述还款资金外,必要时发行对象可以通过减持部分本次认购股份进行还款。基于谨慎性考虑,假设以2026年5月探路者收盘价均价15.55元/股作为减持价格,减持价格的80%作为发行价格(即12.44元/股)进行测算,通域合盈和明弘毅预计将在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发行人6,706.74万股,可得到资金104,318.09万元。

在通域合盈或明弘毅对本次发行后股份进行减持后,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李明仍控制约13.93%的股份,高于发行前李明的股权控制比例,上述减持行为不会对其控制权的稳定性构成影响。

综上,本次认购资金借款有明确可行的偿债计划,本次发行方案不存在无法实施的风险。

(2)是否存在将发行人股票质押用于本次认购及减持发行人股票用于偿还借款的情形或计划,如有,请说明是否对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产生影响及发行人应对措施
本次认购资金存在将发行人股票质押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或计划,通域合盈预计将以本次发行后其持有的全部探路者股票进行质押担保,从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贷均价15.55元/股作为减持价格,减持价格的80%作为发行价格(即12.44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通域合盈质押的股份数占实际控制人李明间接控制的股份数的比例为28.08%,通域众合质押的股份数占实际控制人李明控制的股份数的比例为9.33%(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李明控制的股份中,仅通域众合存在为融资质押股份的情形,共计质押1,880万股,质押股份起始日为2026年3月11日,质押股份到期日为2027年3月11日),通域众合及通域合盈质押的股份数占实际控制人李明控制的股份数的比例为37.42%,未超过50%,不属于高比例质押,不存在因质押平仓导致股权变动或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具体测算情况如下:
单位:股

项目备注数量
本次发行前  
探路者总股数883,702,186
李明控制的股份数量,即通域众合及其一致行 动人股份数量120,612,929
通域众合质押股份数量18,800,000
本次发行完成后  
通域合盈认购股份数量56,562,183
明弘毅认购股份数量24,240,935
本次发行完成后探路者总股数A=①+④+⑤964,505,304
本次发行完成后李明控制的股份数量B=②+④+⑤201,416,047
本次发行完成后通域合盈质押的股份数量占李 明控制的股份数量的比例C=④/B28.08%
本次发行完成后通域众合质押的股份数量占李 明控制的股份数量的比例D=③/B9.33%
本次发行完成后通域众合与通域合盈质押股份 数量占李明控制的股份数量的比例E=C+D37.42%
发行对象未来的偿还借款资金来源在必要时包括减持发行人股票用于偿还借款的情形。具体减持情况详见本题“(二)2、(1)本次认购资金借款是否有明确可行的偿债计划”之回复。假设以2026年5月探路者收盘价均价15.55元/股作为减持价格,减持价格的80%作为发行价格(即12.44元/股)进行测算,明弘毅预计需减持的股份数量占本次明弘毅认购股份的比例为82.72%,通域合盈预计需减持的股份数量占本次通域合盈认购股份的比例为83.12%。减持后李明仍然控制约13.93%的股份,高于目前李明控制的股权比例13.65%,不影响其控制权的稳定性。

款的方式还包括实际控制人李明从发行人获取的薪酬及自有资金、明弘毅和通域合盈获取的现金分红、通域合盈进行私募基金管理收取的管理费及收益提成、其他合法自筹资金等情形。因此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控制人将进一步增强控制权的稳定性。

综上,发行对象存在将发行人股票质押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质押股份占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份数的比例未超过50%,不属于高比例质押,不存在因质押平仓导致股权变动或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不会对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产生影响;发行对象未来的偿还借款资金来源在必要时包括减持发行人股票用于偿还借款的情形,由于发行价格和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假设以2026年5月探路者收盘价均价15.55元/股作为减持价格,减持价格的80%作为发行价格(即12.44元/股)进行测算,减持后李明仍然控制约13.93%的股份,高于目前李明控制的股权比例13.65%,不影响其控制权的稳定性。若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票价格持续低于预期,发行人可通过申请对已质押股票办理展期或滚动质押,以延长相应融资的清偿期限;亦可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新增银行贷款等另行筹措资金,用于偿还融资本息。届时发行人无须为清偿借款本息而立即实施股份减持,从而有助于维护发行人控制权结构的持续稳定。本次发行完成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将进一步增加,实际控制人将进一步增强控制权的稳定性。

3、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①获取并查阅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波、任丽必的借款协议,以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融资要素确认函;
②获取并查阅自然人任丽必股票账户余额截图和基金投资人资产证明、自然人王波股票账户资产截图、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报表,证明借款主体具备相应的借款实力,不存在资金短缺风险;
③访谈通域合盈及明弘毅实际控制人李明、任丽必、王波、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获取并查阅任丽必、王波以及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了解相关借款事项、核查是否存在除借款协议外的其他安排,④访谈实际控制人李明,了解认购资金借款的偿债计划;获取李明资产证明;⑤获取并查阅公司定期报告、相关方出具的确认函,合理测算未来实际控制人薪酬水平及公司现金分红情况;了解通域合盈收入来源情况,测算未来还款能力;了解股份减持用于还款的情况,测算股份减持比例等;
⑥了解是否存在将发行人股票质押用于本次认购及减持发行人股票用于偿还借款的情形,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通域合盈及通域众合质押的股份数占实际控制人李明间接控制的股份数的比例情况,核查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情形。

(2)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认购资金不存在短缺的风险,各借款主体不存在除借款协议之外的其他安排,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本次认购资金借款有明确可行的偿债计划;本次认购资金存在将发行人股票质押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或计划,本次发行完成后,通28.08%
域合盈质押的股份数占实际控制人李明间接控制的股份数的比例为 ,通域众合质押的股份数占实际控制人李明间接控制的股份数的比例为9.33%,通域众合及通域合盈质押的股份数占实际控制人李明控制的股份数的比例为37.42%,未超过50%,不属于高比例质押,不存在因质押平仓导致股权变动或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发行对象未来的偿还借款资金来源包括减持发行人股票用于偿还借款的情形,减持后李明仍然控制约13.93%的股份,高于目前李明控制的股权比例13.65%,不影响其控制权的稳定性。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控制人将进一步维持控制权的稳定。

(三)结合发行人目前股权结构、董事会席位等说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合理,发行人控制权是否稳定。

1、发行人股权结构情况
截至2026年3月31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 (股)持股 比例其中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数量
北京通域合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通域高精尖股权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其他68,921,6727.80%0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 (股)持股 比例其中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数量
北京通域众合科技发展中心(有限 合伙)境内非国有 法人51,691,2575.85%0
盛发强境内自然人47,963,2375.43%0
王静境内自然人39,465,3694.47%0
上海芯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境内非国有 法人22,284,5662.52%0
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客户资金境外法人13,785,9001.56%0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境外法人11,097,1881.26%0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客户资金境外法人10,729,1271.21%0
国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都 鼎源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他10,000,7001.13%0
蔡垂明境内自然人8,500,0000.96%0
合计284,439,01632.19%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总股本为883,702,186股。通域众合直接持有公司51,691,257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5.85%;通域基金直接持有公司68,921,672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7.80%,根据通域基金与通域众合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通域基金将其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通域众合,通域众合合计控制公司股份数为120,612,9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65%,为公司控股股东。

李明直接持有通域合盈60%的股权,通域合盈系公司控股股东通域众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明通过控制通域众合从而间接控制公司120,612,929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65%,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具体控制关系如下图: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为13.65%,公司第三大股东盛发强持股比例为5.43%,公司第四大股东王静持股比例为4.47%,公司股东盛发强、王静于2025年1月24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公司已于当日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二者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二人根据各自持股比例行使上市公司股东会表决权,目前不存在放弃表决权及期限的情形。根据公司股东盛发强、王静于2021年1月26日出具的承诺函,公司股东盛发强、王静均已承诺不会单独或与未经通域众合同意的其他第三方共同谋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前十大股东中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未超过5%,且持股分散。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主导发行人股东会决策,表决权支配地位清晰且稳固。

本次发行完成后,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公司股份比例将进一步增加,有利于维护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及控制权稳定。

2、发行人董事会席位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3名。非独立董事包括:李明(董事长)、毛志苗、董嘉鹏、宋扬(职工董事)。李明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并担任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具有实质性影响力。

审议的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控股股东通域众合提名了李明、高伟、何华杰三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高子程、李东红、王玥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发行人股东大会顺利审议通过;在2025年3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的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第五届董事会提名了由控股股东通域众合推荐的李明、毛志苗两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以及柳迪、朱克实、李东红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发行人股东大会顺利审议通过;2025年6月9日,独立董事李东红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补选由控股股东通域众合推荐的王毅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任董事会成员共7名,其中5名董事(李明、毛志苗、柳迪、朱克实、王毅)由控股股东推荐产生,占比71.43%,能够对董事会形成控制。上述两届董事会多数董事候选人均由控股股东推荐或直接提名产生,控股股东能够主导董事会决策,控股股东对董事会具有实际控制力。

公司总裁及董事会秘书人选均由李明董事长提名产生,公司副总裁及财务总监人选均由总裁何华杰提名产生,进一步巩固了实际控制人李明在公司经营层面的控制权。

综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主导发行人股东会决策,表决权支配地位清晰且稳固;控股股东能够主导董事会决策,控股股东对董事会具有实际控制力;实际控制人李明通过提名总裁、董事会秘书人选,并间接通过其所提名后聘任的总裁提名副总裁、财务总监等人选巩固了其在公司经营层面的控制权。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合理,发行人的控制权稳定。

3、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①获取并查阅发行人2026年一季度报告、截至2026年3月31日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了解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②获取并查阅通域基金与通域众合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通域众合与百益钎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及《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发行人股权结构图、公司股东盛发强、王静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及其公告、《关于不谋求控制权的承诺函》、本次发行预案,了解发行人的股份分布情况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股东会的控制情况;
③获取并查阅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候选人推荐函、董事会及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等会议资料,了解董事会候选人的人选的提名和选举产生情况;④获取并查阅公司章程规定、高管提名函,了解实际控制人对管理层的提名及对管理层的控制力;
⑤获取并查阅李明出具的董监高调查表、承诺函、检索天眼查《董监高对外投资及任职报告》,了解李明及其控制的主体的范围情况。

2
()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主导发行人股东会决策,表决权支配地位清晰且稳固;控股股东能够主导董事会决策,控股股东对董事会具有实际控制力;实际控制人李明通过提名总裁、董事会秘书人选,并间接通过其所提名后聘任的总裁提名副总裁、财务总监等人选巩固了其在公司经营层面的控制权。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认定合理,发行人的控制权稳定。

(四)李明及其控制的主体在本次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是否存在减持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是否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出具相关期限内不减持的承诺
1、李明及其控制的主体在本次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是否存在减持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是否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出具相关期限内不减持的承诺李明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李明所控制的主体中仅通域众合、通域基金分别持有公司5.85%、7.80%的股份,通域众合、通域基金在本次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均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143,637,568股计算,本次发行后,李明间接合计控制公司264,250,49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72%,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未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明弘毅及通域合盈无需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无需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通域众合及其一致行动人通域基金已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出具相关期限内不减持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即本次发行的新股登记至发行对象名下之日)起18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本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2、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①获取并查阅定价基准日(2025年11月1日)往前回溯至2025年5月1日期间公司《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N名明细数据表》,了解李明及其控制的主体是否持有公司股份以及通域众合、通域基金在此期间是否存在减持情况;②获取并查阅《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发行对象明弘毅及通域合盈出具的不减持承诺函、通域众合及通域基金出具的不减持承诺函。

(2)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李明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李明所控制的主体中仅通域众合、通域基金分别持有公司5.85%、7.80%的股份,通域众合、通域基金在本次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均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143,637,568股计算,本次发行后,李明间接合计控制公司264,250,49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72%,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未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明弘毅及通域合盈无需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无需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控股股东通域众合及其一致行动人通域基金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承诺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即本次发行的新股(五)发行人于2025年10月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调整的原因,通过不同主体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背景和原因,明弘毅是否专为本次发行而设立,后续对通域合盈和明弘毅持股结构安排及具体计划,是否存在规避锁定期限等相关要求的情形。

1、发行人于2025年10月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调整的原因,通过不同主体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背景和原因
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主要涉及到发行对象由李明及其控制的企业通域合盈变更为李明控制的企业明弘毅和通域合盈,以及因发行对象变更使得定价基准日变化导致的发行价格由7.28元/股调整为7.0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193,000.56万元调整为不超过185,842.57万元。

发行人于2025年10月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调整系本次认购主体由李明个人变更为其全资控股的公司明弘毅,认购主体调整的主要原因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通常可获得较个人贷款更高的贷款额度、更优惠的利率水平、更长的借款期限以及其他较为有利的融资条件,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

通过通域合盈(李明持股60%,西藏万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40%)和明弘毅(李明持股100%)两个不同主体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原因主要系:(1)实际控制人李明目前间接控制公司的股权比例为13.65%,本次发行将直接提升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明的持股比例,从而巩固其对公司治理、战略方向及日常经营的控制力,不仅优化了股权集中度,增强了控制权的稳定性与决策效率,更向市场传递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长期价值与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2)考虑到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引入通域合盈共同作为认购主体既有利于增强李明的控制力,也能够降低本次发行因认购资金不足导致无法实施的风险。

2、明弘毅是否专为本次发行而设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明弘毅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北京明弘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

成立日期2025年10月29日
股权结构李明持股100%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G0F5QG8B
注册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科苑路18号3幢一层A1920室
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 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会议 及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咨询策划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社会 经济咨询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游览景区管理:休闲观光 活动;园区管理服务。
明弘毅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明专门为本次发行而设立的持股平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明弘毅除参与本次发行外,未实际开展业务。

3、后续对通域合盈和明弘毅持股结构安排及具体计划,是否存在规避锁定期限等相关要求的情形
李明就后续对通域合盈和明弘毅持股结构安排及具体计划出具承诺:“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的18个月内,本人不会通过转让、增资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第三方转让通域合盈和明弘毅的权益;本人将保持通域合盈和明弘毅控制权的稳定性,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改变通域合盈和明弘毅的股权结构以规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锁定期限承诺;暂无改变通域合盈和明弘毅股权结构的计划或安排;不存在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通域合盈和明弘毅股权的情形;不存在通过通域合盈和明弘毅给关联方或利益相关方进行股份代持、结构化安排等情形。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拟改变通域合盈和明弘毅股权结构的,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明弘毅及通域合盈已出具《关于特定期间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承诺其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

综上,发行对象不存在规避锁定期限等相关要求的情形。

4、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①访谈实际控制人李明,了解发行人在2025年10月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调整的原因,以及通过不同主体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背景和原因,了解明弘毅是否专为本次发行而设立;

获取并查阅实际控制人李明出具的关于后续对通域合盈和明弘毅持股结构安排的承诺、明弘毅和通域合盈出具的《关于特定期间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以及控股股东通域众合及其一致行动人通域基金出具的承诺函,核查是否存在规避锁定期限的情形。

(2)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调整发行方案主要涉及到发行对象由李明及其控制的企业通域合盈变更为李明控制的企业明弘毅和通域合盈;通过不同主体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主要原因系直接提升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明的持股比例,且考虑到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引入通域合盈共同作为认购主体也能够降低本次发行因认购资金不足导致无法实施的风险。明弘毅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明专门为本次发行而设立的持股平台,明弘毅除参与本次发行外,未实际开展业务。李明已就后续对通域合盈和明弘毅持股结构安排及具体计划出具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的18个月内,李明不会通过转让、增资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第三方转让通域合盈和明弘毅的权益的承诺;发行对象不存在规避锁定期限等相关要求的情形。

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1、发行人变更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情况
(1)前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及验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530号文《关于核准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16年5月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向5名特定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8,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88元/股,计划募资128,323.00万元、实际募资127,040.00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1,374.34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5,665.66万元,上述款项已于2016年5月16日全部到位,并存入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22年度完成全部募集资金的使用。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5月16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瑞华验字[2016]01970005号《探路者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当前余额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累计已使用140,357.75万元,其中探路者云项目累计投入12,019.97万元,DISCOVERYEXPEDITION品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投入1,197.79万元,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入127,138.48万元,募集资金理财时缴纳的电子回单柜年费或转账手续费1.51万元;累计利息收入和理财收益14,692.07万元,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为0万元(含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期末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0万元,募集资金账户均已注销,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投入情况与计划投入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序 号募投项目名称募集资金承诺 投资金额募集资金实际 投资金额
1探路者云项目51,726.2812,019.97
2绿野户外旅行O2O项目19,978.600.19
3户外用品垂直电商项目18,772.000.16
4户外安全保障服务平台项目17,846.410.69
5补充流动资金项目20,000.00127,138.48
6DISCOVERYEXPEDITION品牌营销网络 建设项目-1,197.79
总计128,323.29140,357.75 
注1:DISCOVERYEXPEDITION品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系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所投资的新项目;注2: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金额包含募集资金历年的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等。

(3)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用途变更已履行如下批准程序及近乎全部变更用于补流的原因及合理性:
①经2018年4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及2018年6月7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终止了“绿野户外旅行O2O项目”、“户外用品垂直电商项目”、“户外安全保障服务平台项目”三个项目。

②经2018年9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以及2018年9月28日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部分募集资金25,000万元至新项目“DISCOVERYEXPEDITION品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中。

③经2019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19年5月29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缩减“探路者云项目”投资规模至11,882.19万元,其节余募集资金39,844.09万元以及募集资金的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1,443.63万元(合计41,287.72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同时结合目前该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将“探路者云项目”的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延至20216 30
年 月 日。

根据发行人的公告等资料,发行人本次将部分资金用于补流的原因及合理性如下:公司管理层基于可持续发展规划,考虑消费升级、2022年冬奥会临近等因素的影响,及时调整发展战略,将业务重心回归户外用品主业,逐步剥离及退出与户外主营业务不相关业务,聚焦户外多品牌业务的发展和深化。探路者云项目的企业应用层(EA)建设内容是与易游天下、绿野社区等旅行业务相关的建设内容,根据产业政策和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内在要求,公司对该部分建设内容进行调整,并缩减其投资规模。

该次缩减探路者云项目的建设规模、延长其建设期,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可以进一步实现战略聚焦、突出主业,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和资源配置,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实现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④经2020年3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0年4月13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延长⑤经2021年4月1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延长“探路者云项目”的建设期至2022年12月31日。

⑥经2021年12月3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2年1月17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终止“DISCOVERYEXPEDITION品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并将“DISCOVERYEXPEDITION品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及尚未明确用途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发行人的公告等资料,发行人本次剩余募集资金及尚未明确用途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流的原因及合理性如下:随着国货产品品质及性价比的提高、民族信心的提升,消费者对国货的信赖程度也持续提升。为了顺应国潮趋势,公司的户外业务板块聚焦资源发展和培育自有品牌,更多的借助电商、直播带货、社区营销等新兴渠道及营销手段,积极加强公司的线上布局及业务推进,促进线上、线下全渠道的打通;同时该时期的宏观环境对公司线下销售渠道的布局影响较大,导致该募投项目推进缓慢,在预期时间内成功布局和运营终端店铺存在一定的风险及难度,公司认为若继续实施该募投项目,建设成本较高,未来收益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公司终止了“DISCOVERYEXPEDITION品牌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公司需储备更多资金应对未来不确定性;伴随公司出现新的业务形态增加了资金需求;同时根据公司新战略目标和规划,公司需要较多的资金投入支持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张。

综上所述,发行人存在变更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并已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公司前募项目近乎全部变更用于补流具有合理性。

2、是否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适用意见18号》第五条“(一)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见18号》规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前次募资补充流动资金金额占募集资金总额比例的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备注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前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承诺金额20,000.00
前次募集资金补流实际金额合计(包含历年的 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等)127,138.48
前次募集资金总额(实际投资金额,包含历年 的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等)140,357.75
前次募集资金补流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比例A=②/③90.58%
前次募集资金补流累计超过《适用意见18号》 规定比例的金额B=②-③*30%85,031.16
综上所述,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承诺金额为20,000万元,实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127,138.48万元,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实际比例为90.58%,存在超过前次募集资金金额 30%的情况,超出部分的金额85,031.16万元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减。

3、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①获取并查阅前次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调整、变更的原因及利用节余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并确认是否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②获取并查阅前次募集资金的相关公告、查询相关案例,了解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确定是否符合《适用意见18号》相关规定,并测算所需扣减的前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比例超过30%部分的具体金额及比例。

(2)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①发行人存在变更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并已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公司前募项目近乎全部变更用于补流具有合理性;
② 20,000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的承诺金额为 万元,实际总额的实际比例为90.58%,存在超过前次募集资金金额30%的情况,超出部分的金额85,031.16万元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减。

第二部分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更新
《补充法律意见(一)》出具日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期间,发行人新发生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发行预案调整等相关事项,本所律师进行了相应补充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了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现有总股本883,702,186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32,037,927股后的股本851,664,25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根据上述权益分派结果,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由7.01元/股调整为7.00元/股。

2026年5月28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2025
于调减公司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结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发行方案涉及的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等事项进行调整,将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调减为不超过143,637,568股(含本数),将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调减为不超过人民币100,546.30万元(含本数)。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在相关议案审议中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2026年6月15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适用意见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并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发行价格及股份发行数量等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发行方案。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在相关议案审议中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除上述调整外,原发行方案中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上述本次发行相关调整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的上述调整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于2026年3月2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作出的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尚在有效期内。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发行人披露的公告等相关资料,公司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现有总股本883,702,186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32,037,927股后的股本851,664,25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根据上述权益分派结果,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由7.01元/股调整为7.00元/股。公司于2026年5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185,842.57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100,546.30万元(含本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由不超过265,110,655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143,637,568股(含本数)。公司于2026年6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拟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43,637,568股(含本数),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募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546.30万元(含本数)。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适用意见1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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