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新新材(920719):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证券代码:920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公告编号:2026-049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票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1,14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23%,可交易时间为2026年7月10日。 二、本次股票解除限售的明细情况及原因 单位:股
A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解除限售 B离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除限售 C自愿限售解除限售 D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E公开发行前特定主体股票解除限售 F参与战略配售取得股票解除限售 G 其他(说明具体原因) 奉新县盛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通合伙”)之前为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于上市前获得股份。2026年5月31日,盛通合伙与宁新新材原有实控人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并于2026年6月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平台披露了变动公告。 相关承诺说明: 1、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四节股份变动管理相关规定: “2.4.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2、公司董监高关于自愿限售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的一致行动人和近亲属自愿限售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本合伙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合伙企业/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合伙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根据以上规则及承诺,盛通合伙参考原实控人(李海航系公司董事,总经理;邓达琴系公司董事长;李江标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高管身份,上市后股票做了限售处理,锁定期满后,解限了25%。现盛通合伙一致行动协议终止,符合申请解除限售登记的条件。 三、本次股票解除限售后的股本情况
四、其它情况 (一)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存在尚未履约的承诺 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未满足锁定期后满 2年规定,如股份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二)不存在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对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四)在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中,不存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约定、承诺的限售股份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如属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号——股份减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号——股份变动管理》等规定的减持预披露主体,若后续减持股份,将在减持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一)《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 (二)《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数据表》 (三)《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解除限售申请书》 (四)《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解除限售申请表》 (五)《中国结算提供的解除限售变更登记申报明细清单》 (六)《中国结算提供的关于发布解除限售公告的通知》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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