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光(600673):东阳光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原标题:东阳光:东阳光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 编号:临2026-64号 债券代码:242444 债券简称:25东科01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东阳光”)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直接及间接合计取得宜昌东数一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数一号”)7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一、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首次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2025年8月24日至2026年6月15日。 二、自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三)本次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三、自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等文件,在自查期间,自查范围内的主体于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自查范围内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自查范围内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1、关于李响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李响是交易对方宜昌东阳光东方一号数据投资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1 “、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关于史利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史利华是交易对方共青城聚优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邱俊之配偶,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1)邱俊声明及承诺 “1、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史利华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史利华做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指示或建议;2、本人的直系亲属史利华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系由史利华自有并控制的账户,其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督促史利华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史利华声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关于张爱莲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张爱莲是交易对方福建龙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陈谨之母亲,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1)陈谨声明及承诺 “1、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张爱莲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张爱莲做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指示或建议;2、本人的直系亲属张爱莲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系由张爱莲自有并控制的账户,其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督促张爱莲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张爱莲声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4、关于陆昕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陆昕是交易对方上海云锋新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黄鑫之配偶,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1)黄鑫声明及承诺 “1、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陆昕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陆昕做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的直系亲属陆昕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系由陆昕自有并控制的账户,其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督促陆昕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陆昕声明及承诺 1 “、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5、关于王孝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王孝基是交易对方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非独立董事、总经理王志明之父亲,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1)王志明声明及承诺 “1、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王孝基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王孝基做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指示或建议;2 、本人的直系亲属王孝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系由王孝基自有并控制的账户,其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督促王孝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王孝基声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6、关于陈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陈辉是交易对方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非独立董事、总经理王志明之配偶,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1)王志明声明及承诺 “1、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陈辉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陈辉做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的直系亲属陈辉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系由陈辉自有并控制的账户,其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督促陈辉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陈辉声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7、关于蔡敏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蔡敏珊是交易对方福州华策新明医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华兴康平私募基金管理(福州)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张明伟之配偶,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1)张明伟声明及承诺 “1、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蔡敏珊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蔡敏珊做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指示或建议;2、本人的直系亲属蔡敏珊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系由蔡敏珊自有并控制的账户,其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督促蔡敏珊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蔡敏珊声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8、关于朱榕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朱榕婷是自然人交易对方朱英伟之女儿,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1)朱英伟声明及承诺 “1、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朱榕婷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朱榕婷做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指示或建议;2、本人的直系亲属朱榕婷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系由朱榕婷自有并控制的账户,其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上述买卖股票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通过本人账户或操作他人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委托或建议他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阳光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同意督促朱榕婷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事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朱榕婷声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9、关于张志勇和晏小华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张志勇是本次交易的自然人交易对方,晏小华为张志勇配偶,张志勇及晏小华自查期间股票买卖情况如下:
(1)张志勇声明及承诺 “1、本人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2、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前述事宜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建议; 3、本人在买卖东阳光股票时未获得有关东阳光正在讨论之重组事项的任何内幕信息,也未利用内幕消息从事任何交易、或将内幕消息透露给其他人以协助他人获利; 4、如本次重组相关监管机构要求,本人将据此尽快处置上表所述交易行为相关的全部东阳光股票;除前述处置东阳光股票的情形外,在东阳光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前,本人将不再进行东阳光股票买卖;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承诺将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6、本人在此确认,上述说明与承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说明与承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7、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晏小华透露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晏小华做出买卖东阳光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8、本人的直系亲属晏小华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系由晏小华自有并控制的账户,其上述买卖东阳光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东阳光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自身对东阳光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东阳光股价走势的判断而作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东阳光股票交易的情形;(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