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000663):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
证券代码:000663 证券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26-029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再审《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裁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 3.涉案金额:3172.55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裁决为再审裁定, 本次诉讼裁定涉案金额已于2025年7月全额支付,对公司本年 度经营业绩不造成影响。 近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 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最高法民申5518号〕,最 高人民法院就张强等 人与公司、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 17 吴景贤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裁定,现将本次诉讼裁定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裁定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永安林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强等17人 一审被告:苏加旭 一审被告:陈松柏 一审被告:陈振宗 一审被告:吴景贤 (二)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因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闽民终658号民事 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为: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张强等17人一审全部诉 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依法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撤销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闽01民初525号一审民事 判决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闽民终658号二审民 事判决,同时依法驳回17名被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由17名被申请人承担。 二、本次裁定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 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 诉讼或仲裁事项,其他诉讼及仲裁情况参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裁定涉案金额已于2025年7月全额支付,对公司 本年度经营业绩不造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最 高法民申5518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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