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纸业(60096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6月22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2026年6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出了《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投票注意事项、会议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8日下午14:00在公司办公楼第三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林新阳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2026 7 8 9:15-15:00 体时间为 年 月 日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68,996,546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的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亚男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杨龙 2026年 7月 8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海口·长沙·伦敦·乌鲁木齐·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邮编:200120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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