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量股份(300808):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久量股份”)的委托,指派陈晓璇律师、周佳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久量股份于2026年7月8日召开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及久量股份《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久量股份董事会于2026年6月23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湖北 久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8日在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 沿江大道88号综合服务楼15楼召开。本次股东会由久量股份董事长贾毅先生主持,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会已在《股东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久量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久量股份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8,118,098股,占久量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卓楚光、郭少燕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共计41,100,423股,下同)的48.8800%。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2人,为2026年7月2日下午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久量股份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6,322,798股,占久量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701%。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3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95,300股,占久量股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99%。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久量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本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通过逐项审议,选举贾毅、梁增文、赵守军为久量股份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述董事获得赞成股数均超过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本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通过逐项审议,选举颜莉、谢雄标、郭向东为久量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董事获得赞成股数均超过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薪酬标准方案的提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57,441,198股同意、244,700股反对、432,2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53%、0.4210%、0.7437%。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久量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久量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久量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立 经办律师: 陈晓璇 经办律师: 周 佳 二〇二六年七月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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