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崧盛股份(301002):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002 证券简称:崧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2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6年5月20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对控股子公司深圳崧盛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崧盛创新”)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的担保额度,并接受崧盛创新其他股东暨公司关联方——王宗友、田年斌及由田年斌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按其对崧盛创新的持股比例向公司提供的同等比例反担保。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4月2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6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华兴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华兴深分宝中额保字第20260706001号),为保证华兴银行与崧盛创新签订的合同(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公司作为主合同崧盛创新的保证人向华兴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金额为最高人民币800万元。 公司与崧盛创新的其他股东王宗友、田年斌、深圳崧盛创新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崧盛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反担保协议》,崧盛创新的其他股东将按照其对崧盛创新的持股比例为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反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担保金额在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本次提供担保前,公司对崧盛创新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1,700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对崧盛创新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2,5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按最高限额人民币800万元计算,暂不计算利息和其他费用),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人民币8,200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崧盛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6GBX8K 法定代表人:田年斌 成立日期:2022年1月7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454.54万元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中心路233号鹏展汇1栋601 主营业务:储能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股权结构:崧盛创新为公司持股55.00%的控股子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3、崧盛创新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主合同债权人):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乙方(保证人):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深圳崧盛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1、保证担保范围 债务人从2026年7月6日到2029年7月5日与甲方签订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主合同的签订日应在上述期限内,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不限于上述期间内。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期间的加倍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上述债务本金的最高余额为(折合)人民币(大写)捌佰万元整。 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2、保证期间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直至主合同项下各具体授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另加两年。每一具体授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任一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两年。 3、保证责任 乙方对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当债务人到期(含合同到期和提前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或发生主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件时,甲方既可向债务人求偿,也可直接向乙方求偿。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当债务人到期(含合同到期和提前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甲方可直接从乙方在甲方的银行账户上扣收已到期的债权金额。 无论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否提供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先行处分担保物。 4、本合同的保证为不可撤销保证,不受债务人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的影响,不因债务人破产、无力清偿债务、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等各种情况而有任何变化。 5、无论最高额保证担保项下债权是否已确定,甲方有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债权。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主合同或主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甲方仍有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返还约定的授信本息及其他款项。在上述情况下,本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的还款责任仍应按本合同载明的条件承担担保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对崧盛创新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总金额8,200万元,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10.05%。实际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2,500万元,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15.3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7月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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