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康科技(001237):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证券代码:001237 证券简称:惠康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6 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81,473,977.65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5,452,813.68元,置换资金总额186,926,791.33元。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607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087,858股,于2026年5月22日上市,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3.2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75,299,317.0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69,191,540.26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06,107,776.82元,其中超募资金总额为9,553,776.82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6年5月19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6]10196号《验资报告》。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与保荐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根据《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二、拟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 (一)拟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为了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鉴[2026]12806号鉴证报告,截至2026年6月1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金额为181,473,977.65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金额为181,473,977.65元。具体情况如下:单位:元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鉴[2026]12806号鉴证报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169,191,540.26元(不含税),2026 6 15 截至 年 月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及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发行费用的金额为5,452,813.68元,明细如下: 单位:元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之“一、(一)募集资金投资概况”中已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做出了安排,即“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已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则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使用募集资金予以置换先期投入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招股说明书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相关审议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以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186,926,791.33元。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结论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6]12806号),认为:惠康科技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公允反映了惠康科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上述预先投入资金事项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3.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惠康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0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