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诺思(688710):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7月)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熟悉和进一步了解。 (二)建立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以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健全并完善公司治理。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具体实施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可以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岗位,该岗位工作人员(以下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除非得到董事会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同时为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以维护公司商业机密。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公开发言。 第十六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十)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交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公司网站内容应及时更新,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和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系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满足投资者对公司信息的需求。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现场参观、座谈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该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股东参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刊登。 公司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现场参观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公司应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所属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内部信息反馈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披露事项,以便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四章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三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五章公司接受调研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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