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创微纳(688002):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及规模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7月09日 19:55:48 中财网
原标题:睿创微纳: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及规模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及规模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6]字0709第1889号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1号楼61层110031
电话:024-23342988 传真:024-23341677
目 录
释 义............................................................................................................................I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和授权...................................................................................2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及规模调整的具体情况..............................................3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及规模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4四、结论性意见............................................................................................................................4
释 义
除非另行特殊说明,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简称 全称
公司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 持股计划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
本所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
《持股计划(草案)》《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及规模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6]字0709第1889号
致: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及规模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作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鉴于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如涉及财务、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及规模调整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交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通过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一)2026年6月4日,公司第三届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就公司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2026年6月4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1)公司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2)公司《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3)公司制定本持股计划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审议本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4)本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亦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情形。(5)本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三)2026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四)2026年6月23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五)2026年7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及规模的议案》。2026年7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及规模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由60.92元/股调整为60.62元/股,同时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330万股股票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资金规模由约20,103.60万元相应调整为约20,004.60万元。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前述调整事项属于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及规模调整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及规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6年5月21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本年度不实施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红股在内的其他形式的分配。

2026年7月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持股计划(草案)》“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份过户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股票购买价格做相应的调整。”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1号》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调整结果
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未完成股票过户,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购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股票购买价格由60.92元/股调整为60.62元/股。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及规模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公司已于2026年7月9日召开了审议本次购买价格及规模调整等相关事项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已将董事会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提交公告。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1号》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调整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及规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证券法》《指导意见》《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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