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光电(30136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时间:2026年07月09日 21:55:26 中财网
原标题:民爆光电: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六年七月
致: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就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厦门厦芝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49%股权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相关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公司申请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审核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如下:
2025年 6月 26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对《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筹划和执行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一)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告知相关知情人员对筹划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二)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约定了各方的保密义务;
(三)公司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在本次交易期间,公司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王立峰
陆顺祥
单位负责人:
龚牧龙
二〇二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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