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琪科技(920176):发行保荐书

时间:2026年07月09日 00:05:28 中财网
原标题:维琪科技:发行保荐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层)
保荐机构声明

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楼瑜女士: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

曾先后主持、参与宝鼎重工(002552)、中威电子(300270)、初灵信息(300250)、思美传媒(002712)、天马股份(002122)、汉鼎宇佑(300300)等多个项目的辅导、申报工作,担任大华股份(002236)2013年非公开发行项目、新坐标(603040)、皇马科技(603181)、思创医惠(300078)2017年非公开发行项目、中威电子(300270)2018年非公开发行项目、众望布艺(605003)、贝泰妮(300957)、中润光学(688307)的保荐代表人。

郑桂斌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持有法律职业资格。2015年入职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曾参与了争光股份、新秀新材等IPO项目;负责或参与开拓药业、安克创新等新三板项目挂牌、定增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一)项目协办人
张子俊女士: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

2021年入职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曾参与了华夏幸福公司债、云南城投公司债,深圳机场资本运作规划、盐田港资本运作规划,世联行上市公司收购,山东省港口整合,泛美实验、精铟海工上市辅导等相关工作。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主要成员为:章林、陈静、胡殷祺、吴伟伟、陈夏楠、张延辉、赵桐、王佳佳、张萌。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琪科技”“公司”或“发行人”)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长源社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D3栋2401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3年1月18日(整体变更)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1年1月12日
联系电话:0755-86702796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多肽产品、氨基酸及其衍生物、保健用品、化妆品的技术开发及信息咨询;多肽产品、氨基酸及其衍生物、保健用品、化妆品的研发相关仪器及试剂的销售(以上均不含食品、药品的销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

海洋生物活性物质提取、纯化、合成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发酵过程优化技术研发;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多肽及相关原料的生产。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说明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国信证券存在对发行人极少量间接持股,穿透后间接持股比例仅为0.004685%,近乎为0。该等间接投资行为系相关间接层面投资主体所作出的独立投资决策被动投资所致,国信证券及国信资本未参与相关投资决策。除此之外,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国信证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

国信证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履行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利益冲突审查程序,并已按规定充分披露。上述情形不会影响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国信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国信证券依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国信证券投行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维琪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履行了内核程序,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1、维琪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申请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推荐意见后报项目组所在部门进行内部核查。

部门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修改意见。2025年4月8日,项目组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完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投资银行内核部(以下简称“内核部”),向内核部等内控部门提交内核申请材料,同时向投资银行质量控制总部(以下简称“质控部”)提交工作底稿。

2、质控部组织内控人员对工作底稿进行齐备性验收,对问核底稿进行内部验证。质控部提出深化尽调、补正底稿要求;项目组落实相关要求或作出解释答复后,向内核部提交问核材料。2025年5月15日,公司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问核,问核情况在内核会议上汇报。

3、内核部组织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项目组对审核意见进行答复、解释、修改,内核部认可后,将项目内核会议材料提交内核会议审核。

4、2025年5月19日,公司投行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与会内核委员审阅了会议材料,听取项目组的解释,并形成内核会议意见。与会内核委员经表决,同意项目组在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进行申报。内核会议意见经内核部整理后交项目组进行答复、解释及修订,由内控部门复核后,发送与会内核委员确认。

(二)国信证券内部审核意见
2025年5月15日,国信证券维琪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同意提交内核会议审议。

2025年5月19日,国信证券召开内核会议审议了维琪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申请文件。

与会内核委员经表决,同意项目组在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进行申报。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贵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并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向贵所保荐维琪科技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结论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自愿接受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9、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2025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5年3月2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体事宜。

2026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更新发行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的议案。

2026年3月29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更新发行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同意延长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事宜的授权。

本次发行经维琪科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选择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定价方式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及监管要求协商确定。每股发行价格以后续询价或定价结果作为发行底价,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批准,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发行人于2025年4月1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2025年5月20日进入创新层,已连续挂牌满12个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发行人依法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选聘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业务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三)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连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四)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五)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

(六)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综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条件。

六、本次发行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一)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的规定
发行人于2025年4月1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2025年5月20日进入创新层,已连续挂牌满12个月,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二)项的规定
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三)项的规定
截至2025年末,发行人净资产为59,725.19万元,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四)项的规定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883万股,发行数量不低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五)项的规定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5,00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883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五)项的规定。

(六)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六)项的规定
公开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预计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预计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六)项的规定。

(七)符合《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七)项及2.1.3条的规定
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发行人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695.73万元,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5.58%,符合“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规定。

(八)符合《上市规则》第2.1.4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上市规则》第2.1.4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未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6、发行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九)符合《上市规则》第2.1.5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上市无表决权差异安排,符合《上市规则》第2.1.5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各项条件。

七、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情况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除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聘请的必要性
发行人聘请了张元洪律师行和ZHONGLUN LAW FIRM LLP为境外子公司
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聘请了深圳市金麦粒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发行的财经公关顾问、聘请了弗若斯特沙利文(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担任本次发行的市场调查机构、聘请了深圳新航线财经顾问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机构、聘请了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申报文件制作支持与咨询服务、聘请了益普索(中国)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特定市场研究调查服务。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和实际控制人(如有) 张元洪律师行,一家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持有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执业资格,具备从事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业务资格。该事务所同意接受发行人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发行人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为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美道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

ZHONGLUN LAW FIRM LLP,一家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具备从事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业务资格。该事务所同意接受发行人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发行人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为发行人境外子公司WINKEY TECHNOLOGY USA INC出具境外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金麦粒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一家在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郑颂。该公司同意接受发行人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发行人提供财经公关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投资者关系顾问服务、媒体宣传、路演安排等,期间为2025年2月20日至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被交易所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被证监会作出终止注册程序决定/被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之日止。

弗若斯特沙利文(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其总公司系一家在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同意接受发行人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发行人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全球及中国化妆品原料市场独立市场研究服务等,期间为2025年5月12日至咨询项目结束之日止。

深圳新航线财经顾问有限公司,一家在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周长才。该公司同意接受发行人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发行人提供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行业研究及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协助完成海外客户走访等,期间为2025年1月20日至合同约定的事项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周正荣。该等公司同意接受发行人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发行人提供申报文件制作支持与咨询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申报文件制作支持服务、申报要求咨询服务等,期间为2024年4月22日至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被交易所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被证监会作出终止注册程序决定/被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之日止。

益普索(中国)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其总公司系一家在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同意接受发行人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发行人提供特定市场研究调查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护肤品市场数据调研等,期间为2025年12月1日至合同约定的事项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

3、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本次聘请张元洪律师行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由发行人以自有资金于出具法律意见书后一次性支付港币2.00万元,后续更新按次单独付费,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已实际支付港币5.6万元。

本次聘请ZHONGLUN LAW FIRM LLP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由发行人以自有资金于双方签署协议后支付5,000.00美元,于法律意见书定稿后支付剩余2,500.00美元及实际发生的差旅费,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已实际支付15,643美元。

本次聘请深圳市金麦粒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由发行人以自有资金于双方签署协议后支付10.00万元,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后支付10.00万元,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已实际支付10.00万元。

本次聘请弗若斯特沙利文(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由发行人以自有资金于双方签署协议后支付12.00万元,于发行人收到咨询项目报告后支付12.00万元,不晚于2026年12月31日支付6.00万元,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已实际支付24.00万元。

本次聘请深圳新航线财经顾问有限公司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由发行人以自有资金于双方签署协议后支付9.00万元,于发行人收到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稿后支付3.60万元,于发行人收到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终稿后支付3.60万元,于发行人申报文件受理后支付1.80万元,于深圳新航线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协助完成海外客户走访之后分别支付2.00万元、4.00万元,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截止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已实际支付22.20万元 。

本次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的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由发行人以自有资金于双方签署协议后支付7.00万元,于发行人开始咨询或制作申报文件后支付8.00万元,于发行人开始制作上会文件后支付1.00万元,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已实际支付15.00万元。

本次聘请益普索(中国)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由发行人以自有资金于双方签署协议后支付20.30万元,于发行人收到调研成果文件后支付8.70万元,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已实际支付29.00万元。

除聘请张元洪律师行、ZHONGLUN LAW FIRM LLP、深圳市金麦粒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弗若斯特沙利文(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新航线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益普索(中国)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外,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在本项目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行为;除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弗若斯特沙利文(北京)咨询有限公司、益普索(中国)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中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相关规定。

八、对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已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基于客观假设,对即期回报摊薄情况进行了合理预计。同时,考虑到本次公开发行时间的不可预测性和未来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的可能性,发行人已披露了本次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关系、发行人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了相应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九、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
(一)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1、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首先,报告期内,由于客户终端销售情况变化、调整公司与其合作成品的配方、调整推广策略或产品重心等原因,公司部分客户及产品的订单量变动较大,从而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波动。具体而言:(1)公司部分品牌商客户系快速发展的新锐品牌,一方面,其旗下产品是否能够成为爆款单品并持续兴盛存在不确定性,且其自身经营业绩有赖于其对终端市场的销售推广力度等多方面因素,若客户的终端销售情况因推广力度不足、市场竞争失利、原料安全问题等负面因素而发生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新锐品牌客户因终端销量下滑进而导致对公司采购额显著下降的情形;另一方面,新锐品牌产品迭代周期短,公司需要持续为客户配套开发新产品,若公司不能持续开发及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与服务,与客户保持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公司可能面临客户流失和收入下滑的风险。(2)报告期内,公司对部分品牌商客户的收入从以 ODM成品业务为主转变为以化妆品原料业务为主,未来若更多客户发生此类变动,将对公司收入和利润规模造成负面影响。

其次,公司业绩可持续增长的确定性源于多肽活性原料市场的持续增长,以及公司在多肽活性原料市场的竞争优势,若该等核心因素发生不利变动,则可能导致公司发生业绩下滑或大幅波动的情形。具体而言,全球或国内化妆品终端消费市场规模萎缩、消费者偏好发生变化、新技术或新的原料品类的出现等均可能导致多肽活性原料市场规模萎缩;公司创新组织能力或全链条服务能力下降、市场快速增长吸引强力竞争者入场、知名品牌商自研原料等均可能削弱公司在多肽活性原料市场的竞争优势。

最后,报告期内,公司基于深入了解终端消费者需求以赋能化妆品原料等业务的考虑,开展 OBM成品业务,目前业务规模较小,未来若 OBM成品业务对公司化妆品原料等业务造成负面影响,公司将会采取限制、停止 OBM成品业务等措施消除影响,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行业竞争的风险
多肽作为一类快速发展的活性原料,其能否持续拓展使用场景和扩大市场规模取决于是否有足够多具备市场影响力的化妆品品牌投入资源进行市场推广以及消费者的接受程度,另外,其他具有与多肽相同或相似功效的原料也会对多肽化妆品原料行业的发展形成竞争压力,从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3、经销渠道稳定性及持续性的风险
经销商渠道是对公司销售体系的有效补充。报告期内,公司经销收入比例分别为 11.04%、11.00%和 7.00%,其中,经销商速派来销售收入金额和占比先升后降。报告期各期公司通过速派来销售产品实现的收入分别为 183.52万元、956.47万元和 263.01万元,占当期经销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09%、35.13%和13.66%,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11%、3.86%和 0.96%。目前公司 OBM成品经销业务对速派来存在依赖。如果公司未来未能成功拓展除速派来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则该等业务可能面临销售渠道不稳定、收入规模下降等风险,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部分主要客户依赖电商平台销售的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类型为化妆品品牌商、化妆品代工厂及化妆品原料贸易商等,其中化妆品品牌商自身销售渠道大多包含了各类电商平台。如果公司主要客户未来无法与电商平台持续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或监管政策、税收政策、电商平台的销售政策、收费标准、地缘政治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导致公司客户终端销量下滑,进而减少对化妆品原料或 ODM成品的采购量,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5、境外销售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分别为 772.31万元、1,263.27万元和 2,319.44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69%、5.11%和 8.44%,呈逐年上升趋势。公司的产品主要出口至俄罗斯、印度、泰国等国家或地区,如果未来中国与上述国家产生贸易摩擦,或者上述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形势发生变动,或者汇率发生剧烈波动,可能导致公司外销客户流失或份额明显下降,对公司出口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6、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65.40%、65.74%和 68.42%,处于相对较高水平。若未来出现原材料价格及劳动力成本持续上涨、市场竞争加剧、ODM成品业务比例上升、下游客户需求减少等情形,而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手段控制成本或产品议价能力下降,公司将面临产品成本上升或销售价格下降,高毛利率无法继续维持,进而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目录原料毛利率分别 77.58%、76.39%和 74.05%,整体呈下降趋势,主要系低毛利率产品如肌肽和山茶角鲨烷等目录原料销售占比上升等结构性因素所致。报告期内,公司大部分目录原料通过保持价格、优化工艺、调整原材料采购来源、开拓高毛利率客户等方式保持毛利率的相对稳定或持续提升,但若未来出现市场竞争加剧、下游客户需求减少等情形,而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手段控制成本或产品议价能力下降,目录原料业务可能面临毛利率持续下滑的风险。

7、应收账款回款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3,582.19万元、6,967.55万元和5,351.32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1.73%、28.14%和 19.44%。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回收情况良好,但如果公司主要客户的财务状况恶化,或者经营情况、商业信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应收账款产生坏账的可能性将会增大,从而对公司的资金周转和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8、政府补助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确认为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 731.97万元、192.99万元和 214.24万元。公司收到政府补助的时间和金额均存在不确定性,若未来政府对公司的扶持政策出现变化,公司不能继续获得政府补助或者获得的政府补助减少,将导致公司净利润减少,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9、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子公司东莞宇肽于 2021年 12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24年 12月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东莞宇肽已通过复审,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GR202544205612和 GR202544000807)。如公司未来不能持续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无法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查,或者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则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10、核心人才流失的风险
拥有高素质、专业能力强、稳定的技术人才团队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障,对公司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维持业务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未来如果因行业人才竞争、激励机制不足等因素不能吸引新的或不能留住现有的技术人才,将导致公司在与同行业公司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对公司研发、生产和销售造成不利影响。

11、产品和技术创新风险
公司一直致力于化妆品原料的研发、生产、销售,凭借雄厚的研发、制造实力及强大的市场开拓能力,已在国内化妆品活性原料行业占据领先地位。但由于技术研发本身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公司不能准确判断多肽原料及化妆品技术发展趋势,对行业关键技术的发展动态、新技术及新产品的研发方向等方面不能正确把握,未能对具备市场潜力的技术投入足够的研发力度;或者公司的研发投入未能形成相应的知识产权、新原料备案,知识产权或备案新原料未能及时实现产业转化,或者技术转化后的产品无法匹配终端客户需求,可能导致公司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失去市场竞争力,从而使公司面临经营业绩及市场地位下降的风险。

12、环境保护风险
公司严格遵循国家环保政策和法规的要求,各项污染物排放和治理得到较好的控制,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的要求。但是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国家可能制定并实施更为严格的环保法规,环保政策将日益完善,环境污染治理标准日益提高,公司在环保方面的投入将不断增加,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此外,尽管公司严格执行相关环保法规及政策,但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三废”污染物排放量将会相应增加,不能完全排除在环保方面出现意外情况的可能。如果公司因“三废”处理、排放不达标而对环境造成污染,并引致环保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监管或处罚,将会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

13、安全生产风险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部分危险化学品,部分工序使用了哌啶、乙酸酐、乙醚、盐酸等易制毒化学品,其具有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等特质,对存储、运输、加工和生产都有特殊的要求,若处理不当则可能会发生安全事故,威胁生产人员的健康和安全。虽然公司在安全生产和操作流程等方面制定了完善的制度并严格执行,但是公司的日常经营仍然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因安全事故造成财产、人员损失或者因安全事故造成的整改、停产等将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14、特殊投资条款的风险
2023年 12月 15日,公司及公司股东与投资方中金佳泰、宁濛瑞、南京金溧、深圳松禾、润信嘉善、黄俊、汤际瑜、熊思宇、珠海金航、南京暾智、广州松禾、张冲、东莞架桥、鹏远基石、马鞍山基石签署《关于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协议》,各方就公司增资及优先认购权、回购权、优先清算权等其他特殊权利条款进行了约定。2024年 6月 28日,公司与其他股东同上述投资方签署补充协议,将相关特殊条款履约义务人变更为实际控制人丁文锋、赖燕敏及公司股东、董事兼副总经理王浩。

依据前述协议约定,为配合公司合格上市目的,投资方享有的回购权、优先清算权等限制性特殊股东权利,自公司递交上市申报材料之日起自动终止不再执行;自公司发生撤回申请、保荐人撤回保荐、公司未能成功通过审核或公司取得发行批文后未能成功在交易所上市等情形时上述投资方放弃之各项权利和安排恢复执行。避免歧义,2028年 12月 31日公司上市申请仍未通过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将构成新的回购触发事项。

尽管上述协议中特殊投资条款对公司的约束已经解除,公司不再作为特殊投资条款当事人,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但若未来相应对赌条款恢复执行的条件触发,投资者要求丁文锋、赖燕敏及王浩履行回购义务,则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需要履行有关义务导致其持股比例发生较大变化的风险。

15、发行失败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及认可等多种因素影响。本次公开发行存在投资者认购不足、发行对象人数不足或发行后总市值未能达到北交所发行上市条件以及触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失败的情形,公司将面临发行失败的风险。

16、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资 20,000.00万元,用于珠海市维琪科技有限公司新建维琪健康产业园项目和维琪科技研发中心项目,可以增强公司在主营业务领域的生产能力和研发能力。本次募投项目经过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态势,但是,项目的可行性及预期效益是根据当前的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市场情况和技术水平等因素进行的合理判断及预测,如果上述条件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项目的建设进度、项目管理、生产运营情况与预测出现差异,则可能导致项目的实施或效益不达预期。

17、维琪健康产业园项目产能消化与新增折旧摊销费用导致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折旧摊销费用持续增长,分别为 1,311.71万元、1,382.08万元和 1,414.79万元。维琪健康产业园建成投产后,公司自 2026年起预计将新增较大金额的折旧摊销费用,其中 2026年、2027年及 2028年分别新增约 1,551.28万元、1,864.73万元和 1,864.73万元。尽管公司已制定详尽的产能消化计划,但仍存在多项不确定因素,或对新增产能的及时消化造成影响,主要包括:(1)宏观经济波动、行业政策调整或市场竞争加剧,可能导致化妆品市场需求增长不及预期;(2)国际客户拓展进程或新客户实际订单规模低于预期;(3)脸部护理、头皮护理与口腔护理等新产品研发、注册备案及市场推广进度延迟,或市场接受度未达预期。若发生上述不利情况,新增固定资产对应的折旧摊销成本将无法通过经营效益有效消化,可能引致毛利率收窄、净利润下滑等经营性风险。

(二)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1、发行人所属行业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
(1)全球和中国化妆品原料市场均处于稳步增长阶段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全球化妆品原料市场在 2019年的规模为 885.6亿美元,并于 2024年扩大至 1,142.4亿美元,期间年复合增长率(CAGR)达 5.2%。

增量主要来自天然活性物、功效型原料与高端护肤品需求的持续攀升;同时,各国法规收紧与品牌“配方透明化”要求,驱动了原料品质升级和技术投入。预计2025年至 2029年,在可持续发展、生物合成路径和精准护肤理念的推动下,市场规模将以 8.2%的年复合增长率进一步提升,至 2029年达到 1,694.3亿美元。

中国化妆品原料市场在2019年的规模为1,147.8亿元,并于2024年扩大至1,603.9亿元,期间年复合增长率(CAGR)达 6.9%。增量主要来自功效型护肤与精细彩妆消费升级、法规强化对原料质量与功效数据的拉动,以及氨基酸表活、重组胶原等细分领域的国产替代加速。预计 2025年至 2029年,在可持续发展、生物合成路径和精准护肤理念的推动下,市场规模将以 9.9%的年复合增长率进一步提升,至 2029年达到 2,561.8亿元。

(2)公司主要产品所属的化妆品多肽市场处于快速增长阶段
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全球化妆品多肽市场在 2019年的规模为 8.7亿美元,并于 2024年扩大至 15.4亿美元,期间年复合增长率(CAGR)达 12.1%。需求增长主要来自高端功效护肤对信号肽、神经调节肽等活性成分的强劲拉动;与此同时,欧美及亚洲主要市场对功效数据和安全合规的监管加严,叠加生物发酵、酶法纯化等技术进步,共同推动原料品质升级与渗透率提升。预计 2025年至 2029年,在绿色生物制造路线、精准护肤细分诉求与跨国品牌配方升级的推动下,市场规模将以 15.0%的年复合增长率进一步提升,至 2029年达到 30.8亿美元。中国化妆品多肽市场在 2019年的规模为 11.2亿元,并于 2024年扩大至 21.7亿元,期间年复合增长率(CAGR)达 14.1%。需求增长主要来自功效型护肤对信号肽、神经递质调节肽等高活性成分的强劲拉动;同时,相关政策如《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强化了功效数据与原料溯源要求,叠加本土合成生物技术突破,共同推动市场快速放量。预计 2025年至 2029年,在可持续生物制造路线、精准护肤与“成分党”消费趋势的推动下,市场规模将以 17.0%的年复合增长率进一步提升,至 2029年达到 46.7亿元。

(3)化妆品新规对化妆品原料行业及行业内优质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2021年 1月 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建立了化妆品新原料批准或备案制度,将有效减少存在安全风险的化妆品原料进入市场,使技术落后、产品质量控制不达标的企业退出市场。2021年 5月 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对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行具体规定,对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性有更明确和细致的规定;此外,该办法为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设置 3年安全监测期,安全监测期内,仅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及其授权对象可以使用该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具备新原料研发能力并实际取得注册/备案的企业将取得先发优势。2021年 5月 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上传由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安全信息文件或填写原料报送码关联原料安全信息文件,也将强化化妆品品牌商提升对原料端的重视程度。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等新规一方面放开了国内化妆品原料创新的限制,进一步扩大了化妆品原料行业的研发创新空间,但另一方面也对新原料的申报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包括新原料的毒理学、功效测试,安全风险评估、人体安全性测试等多方面要求,对原料企业研发实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作为目前国内化妆品新原料备案数量领先的公司,公司的技术创新优势与产品质量优势等核心竞争力明显,监管力度加强、原料商门槛提升、原料商与品牌商绑定关系增强等因素进一步保障了公司的创新收益,对公司的市场地位与经营业绩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2、发行人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公司是一家创新驱动的化妆品原料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致力于向全球市场推广源自中国的创新原料和特色植物原料,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中国化妆品原料品牌。公司化妆品原料产品体系以皮肤活性多肽为核心,凭借多年来持续投入创新研发和市场开拓,在国内化妆品多肽原料市场以 6.6%的市场份额排名第一,在化妆品原料行业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1)持续的创新研发能力与多层次技术储备优势
国内化妆品原料公司与国际头部原料公司的技术差距主要体现为对于化妆品原料及成分的创新研发等方面。以多肽为例,国际头部原料公司在多肽的研究布局上,原创性研发的占比较高,除发现创新结构外,也深入研究结构背后的作用功效和通路靶点。而多数国内公司仍然停留在仿制肽的阶段,原料创新研发能力相对薄弱。

公司已形成创新新原料开发、仿制新原料开发、植物新原料开发的原料研发体系,在化妆品原料的创新研发能力方面处于行业先进水平:
①公司研发团队掌握高效开发创新分子结构的专有技术,已形成
First-in-Class(基于 CADD与 AIDD药物设计理念从头设计,开发具有全新靶点、全新结构的创新分子结构)、Me-better(基于片段的药物设计理念在已有结构基础上,通过结构优化开发创新分子结构)、多肽药物偶联(PDC)技术、天然来源活性分子优化设计等多种创新结构分子的原研路径。

公司取得“活性多肽化合物的设计、筛选及开发应用”科学技术成果,经中科合创(北京)科技成果评价中心评价认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②除了创新结构新原料,公司还具备强大的仿制新原料和植物新原料开发能力。公司筛选在国内外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仿制多肽(在国外已获批准但尚未纳入国内已使用原料目录的多肽化妆品原料)原料品种进行研究与开发,包括合成与工艺技术开发等等。同时,公司将多肽研究的核心技术与工艺、质量体系能力沿用于特色植物成分的研究开发中,解决包括功效评价、安全评估、配方与稳定性等问题,深度挖掘国内特色植物资源的转化潜力。仿制新原料和植物新原料也构成公司新原料开发的主要来源之一。

自化妆品新规实施以来,公司已陆续开发并备案了 8款创新新原料,储备了多款待开发的创新分子结构并持续更新;已开发并备案了 9款仿制新原料和 4款植物新原料,并储备了多款待申报的新原料。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新原料备案获批数量和创新新原料备案获批数量均位居第一,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公司也是近五年来全球范围内推出结构创新多肽数量最多的化妆品原料企业。

公司建立从分子结构到应用的全链条专利保护体系,并同步布局全球的知识产权保护。围绕新结构、新组合、新工艺、新剂型、新用途等创新研发成果进行知识产权的申报和专利技术的应用,及创新成果的转化,确保公司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市场领先地位。

持续的研发投入和丰富的研发成果构筑了公司作为一家原料品牌商的科技内核,为公司未来在市场竞争中持续保持技术优势奠定了重要基础。

(2)丰富多样的产品管线与产品品质优势
公司致力于将自身打造为综合性的中国化妆品原料品牌,围绕这个目标,公司采取了自主开发与外部引入相结合的产品开发策略,一方面,公司凭借自身领先的研发与技术优势,自主开发与生产新原料(包括创新新原料、仿制新原料、1
植物新原料)和目录原料;另一方面,公司持续发掘市场上商业化前景明确的优质原料,与公司自主开发的原料共同形成“WINKEY”品牌原料体系,并依托公司的品牌影响力、全球化布局的销售渠道和商业化落地能力,向全球市场推广。

目前,公司已形成了以皮肤活性多肽为主、以中国特色植物原料和油脂、乳化剂等基础原料为补充的化妆品原料体系,覆盖紧致、抗皱、修护、舒缓、祛痘、保湿、防脱发等多维度的护肤功效需求,可为客户在不同护肤领域提供单一成分原料或经过优选组合配制得到的复配原料,并能够根据客户需求开发“独家”原料。结合公司在制剂与配方方面的原料应用能力,公司原料产品已能够应用于膏霜水乳、精华液、冻干粉、面膜、眼膜、护发产品等全品类护肤品,以及唇膏等彩妆产品中,满足下游客户各类化妆品对原料的不同功效与功能需求。

化妆品原料作为直接接触肌肤的产品,产品质量是维系客户合作关系长久稳固的重要因素之一。公司将保障产品质量置于重要地位,建立了高标准的生产与质量管理体系,在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了覆盖产品研发到原材料采购、生产、仓储到销售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同时通过了美国 FDA GMPC认证、欧盟化妆品原料规范(EFfCI)认证、ISO22716认证等多项行业规范认证,能够实现多种化妆品原料系列产品和化妆品成品的稳定、规模化生产,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产品。

持续丰富完善的产品体系和稳定优秀的产品品质,使得公司得以不断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并有助于建立长久巩固的合作关系。

(3)全产业链协调优势
公司是国内少数既具备原料创新研发能力且形成丰富的能够满足化妆品行业多样化需求的原料产品管线,又具备从化妆品原料最前端到化妆品成品制造后端垂直整合的企业。

通过布局全产业链,公司得以深刻理解下游客户需求及行业痛点。随着化妆品行业产品更新周期大幅缩短,上游原料供应商需为品牌端快速、高效地打造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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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其中已使用原料指已收录于国家药监局《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中的原料,不在此目录内的原料即被认为化妆品新原料,需要履行注册/备案后方可加入化妆品中。公司产品体系心竞争力成分原料和产品。公司通过把握前沿化妆品原料成分、不断创新服务方式、高效整合服务资源等方式,能够针对不同客户需求,集合公司各业务板块综合实力为客户提供原料产品、定制研发、专业服务及成品加工等一站式精准服务,借此实现公司与品牌商客户的深度互动和绑定,增强客户粘性并强化公司的竞争优势。

(4)品牌与全球化渠道优势
在专注于化妆品原料创新研发的同时,公司也十分注重公司品牌力的塑造。

一方面,公司在技术研发、新原料备案、专利方面的多年积累树立起研发驱动型化妆品原料商的品牌基座,另一方面,多元化及高品质的产品体系、面向客户一站式精准服务的能力,也有力提升了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从而在全球化妆品行业品牌商、制造商及目标消费群体中逐步建立起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是成为一家全球化的原料品牌,在深耕国内市场的同时,公司也在大力布局海外市场,不断完善国内外营销网络体系。境内市场方面,公司建立了以华南、华东等化妆品产业聚集区域为核心,并全面辐射全国的销售布局,通过以直销为主的销售模式提供产品和服务,与多家优质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境外市场方面,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已在中国香港、美国等地区设立了经营主体,并透过俄罗斯、印度、泰国、土耳其等主要国家或地区具有本土渠道优势的贸易商客户,有效拓展了公司的境外销售范围。公司高度重视原料业务向海外市场的推广,报告期内境外市场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4.69%、5.11%和 8.44%,金额及销售占比均保持稳定增长。

十、对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
发行人本次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5年 12月 31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经营模式、销售模式、采购模式、主要产品类型、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不存在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重大不利因素。


附件: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深圳市维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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