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浦钛业(000545):公司为下属合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7月20日 17:15:33 中财网
原标题:金浦钛业:关于公司为下属合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545 证券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26-058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下属合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情况概述
2026年2月24日,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
业”或“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6年度公司为下属合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
为下属合营公司南京金浦英萨合成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
英萨”)提供总额不超过5,992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期限为一
年,年利率7%,财务资助款项主要用于维持金浦英萨日常生产经营
的流动资金需求。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25日在《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2026
年度公司为下属合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
-010)。

二、财务资助进展情况
因公司2025年为金浦英萨提供的1,250万元财务资助已于近日
到期,为保证其正常运营的资金需求,公司继续向金浦英萨提供财务资助1,250万元,期限为一年,年利率7%,并与金浦英萨签署了《借
款合同》。

金浦钛业对金浦英萨的财务资助额度为5,992万元,本次金浦钛
业向金浦英萨提供财务资助1,250万元后,财务资助额度剩余742万
元。

三、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南京金浦英萨合成橡胶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12年1月13日
3、注册资本:4,300万美元
4、法定代表人:邰保安
5、注册地址: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崇福路109号
6、经营范围:从事包括丁腈橡胶制造,丁腈橡胶及其相关石油
化工产品(丁二烯、丙烯腈以及橡胶助剂)的销售、进出口贸易;从事与此类产品有关的研究、开发、服务及其他相关的经营活动(涉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涉及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批发(按审批和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东及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美元)持股比例(%)
南京金浦环东新材料有限公司2,150.0050.00
DYNASOLCHINAS.A.DE.C.V2,150.0050.00
合计4,300.00100.00
8、金浦英萨另一持股50%的股东DYNASOLCHINAS.A.DE.C.V指定
其关联方提供总额不低于金浦钛业的财务资助和融资担保。

9、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状况(单位:元)

项目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586,990,869.59594,821,474.37
负债总额280,600,669.07300,938,670.59
所有者权益总额306,390,200.52293,882,803.78
营业收入125,998,618.14535,042,438.43
净利润11,350,310.5021,232,632.13
10、与上市公司的关系:金浦英萨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环东新材料
的合营公司。

11、公司在2025年度对金浦英萨提供财务资助共计6,492万元,
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12、金浦英萨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借款合同主要内容
借款人:南京金浦英萨合成橡胶有限公司
贷款人: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代收代付方: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借款金额、期限及用途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总额为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万元整
(12,500,000),借款币种为人民币。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1年,自实际提款之日起算。经贷款
人和借款人协商一致,借款期限可以延长。

3.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1)偿还借款人的银行贷款以及
(2)用于借款人的日常生产经营和项目支出。

第二条借款利率及利息计付方式
1.本合同执行的年利率为7%。

2.利息计付方式
(1)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之日起(含该日)开始计算利
息。

(2)借款利息应在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日随本金一并支付给贷款
人,但本条规定不影响借款人按本合同第5条约定提前还款的权利。

经贷款人、借款人双方同意,借款本息也可按双方另行书面约定的方式支付。

第三条代收代付
1、贷款人现委托代收代付方代为履行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放款义
务,代收代付方须确保代付账户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划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2、贷款人、借款人于2025年7月1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项
下借款将于2026年7月18日到期,现贷款人委托代收代付方代为接
收借款人上述款项的还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借款人将款项划入代收代付方代收账户,即视为借款人已履行完毕相应金额的还款义务。

3、在符合本合同第四条的前提下,贷款人和代收代付方应共同
保证前述第一款中所述借款的实际放款和划转将与借款人履行前述
第二款中还款义务的同日内完成。代收代付方若收到还款之后因任何理由未履行放款义务,贷款人应立即排除所有障碍,使代收代付方于借款人还款日的次日内依约放款给借款人。若代收代付方因任何理由于该日未能完成合同约定的放款义务,贷款人应另行找寻方式使借款人在还款日的三日内收到与借款人还款相应的借款金额,并与代收代付方共同负担此违约行为对借款人的损害。代收代付方与贷款人之间的资金结算、分期还款放款时程等具体权利义务,由代收代付方与贷款人另行约定。

第四条提款
1.借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可分期提取贷款,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已提本金少于人民币12,500,000元;以

(2)借款人在发出书面提款申请时无违反本合同的行为。

贷款人在借款人发出书面提款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代收
代付方银行账户将申请的借款额划至借款人在提款申请中指定的银
行账户。

2、自该款项从代付账户划出之时起,即视为贷款人已履行完毕
本合同项下的放款义务。借款人不得以“付款方非贷款人”为由,主张贷款人未履行放款义务。

第五条还款
1.借款本息按照本合同第二条规定支付。

2.在遵守上述第一款规定的前提下,经贷款人和借款人一致同意,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且不附带任何惩罚措施。若借款人按本条提前还款,则利息应计算至借款人还款当日并随本金一并支付给贷款人。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为下属合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保
证其正常生产运营的资金需求。被资助对象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本次财务资助事项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提供总额不低于金浦钛业的财务资助和连带
责任担保,资金使用费率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六、上市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总额为5,992万元,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净资产的9.2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财务
资助总额为5,992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2025年12月31日)
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9.21%;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财
务资助款项。

七、备查文件
《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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