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鑫智能(920117):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证券代码:920117 证券简称:龙鑫智能 公告编号:2026-038 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 2026年 2月 11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 2026年 3月 16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479号),公司股票于 2026年 7月1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 22,460,003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7.8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00,461,853.49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 54,325,028.1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46,136,825.32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6年 7月 8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246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简称“甲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甲方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上述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 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汪程聪、王家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九、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截至2026年7月2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7月 2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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