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有科技(688418):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6年07月20日 19:35:42 中财网
原标题:震有科技: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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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GLG/SZ/A3167/FY/2026-71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7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务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20日15:00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光明凤凰广场2栋2801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闽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6
(二)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截至年7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51,512,662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522%(本法律意见书所称“股份数额”及“股份总额”均为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总额)。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106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3,262,013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4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0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54,774,675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463%。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方式逐项投票表决,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并调整部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表决情况:54,311,49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1543%371,811 0.6788%
;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
91,368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16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2,939,03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86.3859%),371,81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9285%);91,368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6856%)。

表决结果:通过。

2.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情况:2,633,14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77.3950%;672,64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9.7706%;96,428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83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2,633,14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7.3950%),672,64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9.7706%);96,428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8344%)。

本议案关联股东吴闽华、宁波震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2026 >
《关于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2,619,93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77.0067%;690,91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0.3077%;91,368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68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2,619,93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7.0067%),690,91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0.3077% 91,368 2.6856%
);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

本议案关联股东吴闽华、宁波震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2,582,26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75.8996%;658,26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9.3479%;161,685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4.75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2,582,26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75.8996%);658,26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9.3479%);161,685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4.7525%)。

本议案关联股东吴闽华、宁波震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佳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李井月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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