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路铭(920079):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乔路铭: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乔路铭 证券代码:920079 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QiaoLumingTechnologyCo.,LTD. (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国泰路888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二〇二六年七月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在本上市公告书中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 1、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鉴于本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1)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4)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原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如因本公司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自有资金,从而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以及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公司将及时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本公司将及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鉴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乔路铭”)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作为乔路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乔路铭股东会审议。 (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有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至乔路铭指定账户。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乔路铭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薪酬、津贴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乔路铭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但因被继承、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以及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将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将及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乔路铭及投资者的权益。 (7)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鉴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乔路铭”)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作为乔路铭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乔路铭股东会审议。 (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有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至乔路铭指定账户。 (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乔路铭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薪酬、津贴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乔路铭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但因被继承、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7)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以及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将及时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将及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乔路铭及投资者的权益。 (8)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侨路铭投资、瑞安正盛承诺: “1、鉴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乔路铭”)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本企业作为乔路铭股东,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 / 、如本公司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本企业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乔路铭股东会审议。 (4)如因本公司/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本公司/企业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以及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将及时披露本公司/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将及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4、如果本公司/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乔路铭所有。本公司/本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至乔路铭指定账户。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山高弘金承诺: “1、鉴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乔路铭”)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企业作为乔路铭股东,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乔路铭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乔路铭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乔路铭股东会审议。 (4)如因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本企业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以及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将及时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将及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乔路铭及投资者的权益。 4、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乔路铭所有。本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至乔路铭指定账户。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6)瑞安工业承诺: “1、鉴于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乔路铭”)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企业作为乔路铭股东,保证将严格履行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乔路铭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乔路铭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乔路铭股东会审议。 (4)如因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本企业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以及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将及时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将及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乔路铭及投资者的权益。 4、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乔路铭所有。本企业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至乔路铭指定账户。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2、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向本公司股东分配利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承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依其持股比例共享。本人将督促公司严格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依其持股比例共享。本人将督促公司严格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切实遵守和执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二次修订稿)》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切实遵守和执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二次修订稿)》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如有)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切实遵守和执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二次修订稿)》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一、基本情况: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相关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 、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则触发公司及相关主体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如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触发公司及相关主体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2、中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因达到启动条件(1)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时,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达到启动条件(2)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第七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止、第十三个月起至第二十四个月止、第二十五个月起至第三十六个月止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达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各相关责任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前述单一期间上限,则该单一期间内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下一个单一期间内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停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各相关责任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金额或数量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4)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已届满。 (5)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 ()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3)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增持计划公告时间前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且不低于200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增持计划公告时间前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或不超过500万元(以二者孰高值为准)。 2)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七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止、第十三个月起至第二十四个月止、第二十五个月起至第三十六个月止三个期间内,若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内,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且不低于200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或不超过500万元(以二者孰高值为准)。 (4)增持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1)的情形)2 或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的情形)。 (5)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 2、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后,仍符合启动条件时,则启动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60%。 2)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七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止、第十三个月起至第二十四个月止、第二十五个月起至第三十六个月止三个期间内,若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内,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60%。 (4)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北交所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5)增持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1)的情形)或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2)的情形)。 (6)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 3 、公司回购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后,仍符合启动条件时,则启动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2)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公司应在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回购股票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否回购股票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购还需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3)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股东会对回购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七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止、第十三个月起至第二十四个月止、第二十五个月起至第三十六个月止三个期间内,公司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回购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公司需继续进行回购,其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5 ()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2)的情形)。 (6)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须以本预案内容,就其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关义务做出承诺,并承诺自愿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1、公司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如有)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巩固并拓展公司业务,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资产负债率及财务风险将有所降低,本公司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加强,从而保障本公司稳定运营和长远发展,符合股东利益。随着本次上市后本公司资金实力进一步提升,本公司将提升本公司服务水平和执行能力,加强对项目的实时动态跟踪,实现精细化管理,在稳步推进现有项目的基础上,加大新项目的拓展力度,进一步提升本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提升本公司盈利能力,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 2、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本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本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本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加强对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本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本公司将定期检查和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规地使用。 4、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公司根据相关要求,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本公司将严格依据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在必要时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本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本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本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给予补偿;4、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将及时按照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补充承诺。”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3、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发行人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发行人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支持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7、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9、作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指定或发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出的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5、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构成欺诈发行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后,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公司股票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3、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构成欺诈发行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构成欺诈发行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津贴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事项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6、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限售期满后,若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等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将按照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以及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方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减持股份。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满足减持股份条件的情况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减持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于本次发行前已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价格调整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人如减持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 3、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之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相应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的规定为准。 4、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所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如本人违反本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侨路铭投资、瑞安正盛承诺: “1、本公司/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限售期满后,若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等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将按照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以及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方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减持股份。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满足减持股份条件的情况下,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减持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于本次发行前已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价格调整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公司/本企业如减持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 3 、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之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相应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的规定为准。 4、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本企业所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如本公司/本企业违反本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公司/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山高弘金承诺: “1、在满足股份减持条件的情况下,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乔路铭股份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减持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本企业减持乔路铭股票时,将结合乔路铭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以不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规则允许的最低价格进行减持。 3 、本企业如减持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乔路铭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 4、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之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相应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的规定为准。 5、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所做出的股份减持承诺。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由此所得收益归乔路铭所有,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上市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上述限售即解除。 2、本人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次发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价格调整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4、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6、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上述锁定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且减持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要求。 7、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9、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非独立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上市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上述限售即解除。 2、本人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次发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价格调整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4、在上述限售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6、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7、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上述锁定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且减持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要求。 8、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本人作出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相关承诺。” (3)侨路铭投资、瑞安正盛承诺: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本公司/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上述限售即解除。 2、本公司/本企业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次发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价格调整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4、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公司/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6、本公司/本企业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上述锁定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且减持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要求。 7、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公司/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8 、在本公司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9、若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公司/本企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间接持有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承诺: “1、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上市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上述限售即解除。 2 、本人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次发行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价格调整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4、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5、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6、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上述锁定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的股票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本次发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且减持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要求。 7、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8、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9、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且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山高弘金、瑞安工业承诺: “本单位就持有的乔路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如下: 1、本单位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31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开始计算)届满之日止,或本次发行上市终止之日止,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单位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单位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单位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还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3、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拟转让公司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单位已作出的承诺。 4 、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相关事宜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单位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本单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致使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对公司及其他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8、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 50% “、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4、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前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2)非独立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2、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4、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前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3)侨路铭投资、瑞安正盛承诺: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24个月; 2 50% / 、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以上的,延长本公司本 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4 / / 、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本公司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公司/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前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本公司/本企业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9、关于合规事项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2、公司对上述事项的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有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以下情形: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2、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3、本人对上述事项的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有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以下情形: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作为前述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2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3、本人对上述事项的承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有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0、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公司承诺: “一、公司已在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二、公司不存在股权代持、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三、公司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四、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五、公司及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六、本公司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或/及现职人员不当入股公司的情形;七、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11、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承诺: “对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12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乔路铭以外的其他企业、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乔路铭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有)均已如实披露于乔路铭财务报告中,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系统、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乔路铭以外的其他企业、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与乔路铭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关联交易难以避免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乔路铭以外的其他企业、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准则,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依法与乔路铭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按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乔路铭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及回避要求,以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及条件的公允性。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乔路铭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 、本人、本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及影响谋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求与公司及其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4、本人、本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承诺不利用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或转移与输送利益,不进行任何有损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5、本人将督促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同受本承诺函约束。 6、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给公司及其子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乔路铭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有)均已如实披露于乔路铭财务报告中,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系统、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与乔路铭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关联交易难以避免的,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乔路铭以外的其他企业、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准则,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依法与乔路铭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按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乔路铭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及回避要求,以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及条件的公允性。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乔路铭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 、本人、本人控制企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不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影响谋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求与公司及其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4、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承诺不利用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或转移与输送利益,不进行任何有损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5、本人将督促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同受本承诺函约束。 6、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给公司及其子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3 ()侨路铭投资、瑞安正盛承诺: “1、本公司/本企业、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乔路铭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有)均已如实披露于乔路铭财务报告中,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系统、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本公司/本企业、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与乔路铭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关联交易难以避免的,本公司/本企业、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准则,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依法与乔路铭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按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乔路铭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及回避要求,以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及条件的公允性。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乔路铭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本企业、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不利用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的地位及影响谋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求与公司及其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4、本公司/本企业、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承诺不利用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或转移与输送利益,不进行任何有损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将承担由此给公司及其子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山高弘金承诺: “1、本企业、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与乔路铭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影响乔路铭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避免与乔路铭发生关联交易。 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关联交易难以避免的,本企业、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准则,遵循公平合理、价格公允的原则,依法与乔路铭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按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乔路铭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及回避要求,以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及条件的公允性。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乔路铭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不利用持股5%以上股东的地位及影响谋求乔路铭及其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求与乔路铭及其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4、本企业、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承诺不利用与乔路铭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谋求特殊的利益,或转移与输送利益,不进行任何有损乔路铭及乔路铭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