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人丽妆(60513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

时间:2026年07月21日 16:40:48 中财网
原标题:丽人丽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136 证券简称:丽人丽妆 公告编号:2026-025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
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丽人丽妆”)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黄韬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13,232,766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28.28%;黄韬先生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为
13,000,000股。

?本次拍卖最终成交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徐汇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为准,后续还涉及竞
买人缴纳拍卖余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
环节,其最终结果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若竞买人完成后续股份变更过户相关手续,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黄韬先生持有公司股份将从113,232,766股下
降至103,232,7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将从28.28%
下降至25.78%。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不会
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
造成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本
次司法拍卖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
的股份。

一、本次司法拍卖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韬因离婚财产纠纷,所持有的
公司股票于2023年11月21日被徐汇法院司法冻结10,000,000
股(公告编号:2023-040号),于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6
月13日期间被司法强制执行处置4,000,000股(公告编号:
2024-019号),于2024年10月23日再次被徐汇法院新增司法
冻结7,000,000股(公告编号:2024-052号)。截至目前,黄韬
先生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为13,000,000股。

根据徐汇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3沪0104执6723号),法
院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韬持有的丽人丽妆股票(股票代码:
605136)10,000,000股。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8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号)
公司通过公开信息查询获悉,黄韬先生持有的上述股份于
2026年7月17日16时至7月18日16时止于京东网(www.jd.com)
进行司法拍卖。

二、本次司法拍卖的竞买结果情况
本次司法拍卖的股份以1,000,000股作为最小竞拍数量进
行拆分处置。根据成交确认书,截至拍卖结束,本次拍卖的股份
10,000,000股均竞拍成交,成交总金额为59,180,000元。本次
拍卖竞价结果如下:

股 东 名 称是 否 为 控 股 股 东被司法拍卖股 份数量(股)占其所 持公司 股份比 例成交数量 (股)成交价(元)买受 人
黄 韬10,000,0002.50%1,000,0006,080,000.00吴婷
    9,000,00053,100,000.00张宇
合计10,000,00059,180,000.00/   
本次司法拍卖完成后,后续还涉及缴纳拍卖余款、法院执行
法定程序、股份变更过户等环节,其最终结果仍存在一定的不确
定性。若本次竞拍股份完成过户,黄韬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
将变更为103,232,7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25.78%。公司
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司法拍卖前后相关股东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拍卖前 本次拍卖后 
 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
黄韬113,232,76628.28103,232,76625.78
四、其他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拍卖后续还涉及竞买人缴纳拍卖余款、法院执行法
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其最终结果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
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拍卖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不
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造成
影响。

3、上述拍卖股份过户后的减持规定如下: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
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
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第二十二条:“(三)通过司法扣划、
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
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
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

公司目前日常经营一切正常,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
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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